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水务监督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水务监督规定
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23.05.30
•【字号】沪水务〔2023〕347号
•【施行日期】2023.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水务监督规定实施意
见》的通知
沪水务〔2023〕347号
各区水务局,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
《上海市水务局水务监督规定实施意见》已经2023年5月18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水务局
2023年5月30日
上海市水务局水务监督规定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落实水利部、市委、市政府对治水工作相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水务行
业监督管理,依法履行水务监督职责,规范水务监督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水利部《水利监督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本意见所称水务监督,是指上海市水务局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本级(包括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及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水务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安全质量管理,组织开展监督工作。

水务监督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统筹协调的原则。

实行综合监督、专业监督、专项监督、日常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制。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务监督工作。

二、机构及职责
(一)上海市水务局水务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本市水务监督工作,由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

主要职责:
1.决策水务监督工作,规划水务监督重点任务;
2.审定水务监督规章制度;
3.领导水务监督队伍建设;
4.审定水务监督计划;
5.审议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
6.研究重大问题的责任追究;
7.其他监督职责。

(二)市水务局综合督导处负责综合监督。

制定本市年度水务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统筹水务监督信息平台应用,综合汇总各项监督检查工作成果。

根据局水务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对水利部、市委、市政府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急难险重”事项及重要信访举报件,牵头开展专项监督。

(三)市水务局相关处室负责专业监督。

按照职责制定本业务范围内的年度监
督检查考核工作计划,组织指导相关局属单位开展重点工作、系统性问题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问题整改,分析研判本专业领域普遍性和规律性问题,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

(四)市水务局相关局属单位落实日常监督。

按照职责制定本业务范围内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常态化检查。

及时发现问题,督促责任单位落实问题整改,规范涉水活动主体行为。

受机关处室委托可承担相关专业监督检查工作,可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补充力量,协助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五)各区水务局及其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按照本意见,成立水务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或明确综合监督部门,制定报送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牵头开展专项监督;按照法律法规授权和部门“三定”规定,组织开展专业监督,落实日常监督。

三、范围及事项
(一)水务监督范围包括:水利部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上海市市委、市政府对治水工作相关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水务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安全质量管理情况等。

(二)水务监督事项主要包括:
1.水务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
2.水务工程建设管理;
3.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落实,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管理和保护;
4.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管理;
5.水土保持,河道采砂管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6.水旱灾害防御;
7.设施安全运行;
8.本市安排的中央水利资金使用和管理;
9.水务网络安全;
10.水务执法;
11.水文水资源监测、预报、评价;
12.水务重大政策决策、部署、规划的贯彻落实及其他监督事项。

四、程序及方式
(一)水务监督通过“查、认、改、罚”等环节开展工作,相关信息应及时录入信息系统(上海市河长制工作平台水务督查模块),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1.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2.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3.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认定;
4.提出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意见建议,建立问题台账,下发整改通知;
5.跟踪问题整改和组织开展复查;
6.实施责任追究。

(二)水务监督检查方式包括飞检、检查、稽察、调查、考核评价等。

飞检,是指以“四不两直”方式开展工作,检查前不发通知、不向被检查单位告知行动路线、不要求被检查单位陪同、不要求被检查单位汇报,直赴项目现场、直接接触一线工作人员。

检查,是针对某个单项或专题开展的现场检查或巡查,一般在检查前印发通知,通知中明确检查时间、内容、对象、范围和参加人员,以及需要配合的工作要求等。

稽察,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等,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安全等。

调查,是针对举报线索、某项专题或带有普遍性问题开展的专项活动,可结合
其他监督方式开展工作。

考核评价,是针对某个专项或综合性工作开展的年度或阶段性考核,一般通过日常考核和终期考核相结合实施。

(三)水务监督与水务执法相互协调、分工合作。

监督检查发现有关单位、个人等涉水活动主体违反水务法律法规的,可根据具体情节联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或移送水务执法机构及其他执法机构查处。

发现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等行为,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

五、权限和责任
(一)监督检查一般由两名或以上监督人员组成,工作现场应主动出示工作证件。

(二)水务监督检查应落实回避要求。

监督人员遇有下列情况应主动报告,并申请回避:
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2.涉及与本人有需要回避近亲属关系的;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关系的。

(三)水务监督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干预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凡发现监督检查存在不符合有关规定、监督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等情况,可向有关监督工作组织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六、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包括单位责任追究和个人责任追究。

单位责任追究,是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责任追究,以及对该单位上级主管单位进行的行政管理责任追究。

个人责任追究,是对检查发现问题的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以及对直接责任人的直接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进行的责任追究。

(二)对单位的责任追究,一般包括:责令整改、约谈、情况通报,以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

对个人的责任追究,由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实施。

一般包括:责令整改、约谈、情况通报,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责任追究方式。

构成违规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三)上述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区水务局水务监督领导小组直接实施或责成、建议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