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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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题答案
《中国法制史》A卷
一、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30分)
1-5 ABDAC 6-10 ADDBB 11-15 DBCDB 19-20 ABBBD 21-25 BBBAD 26-30 CACBC
二、多项选择(每题1.5分,共15分)
1AB 2ACD 3BC 4AB 5ABC 6ACD 7BCD 8ABCD 9BD 10ABC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六礼: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

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2、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汉代的一种司法制度。

汉代以董仲书为代表儒家学派为了改变法家思想主宰司法领域的现状,通过皇权的力量要求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正文或虽有条文但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时,根据《春秋》经义断案,实际上赋予《春秋》经义极高的法律效力。

3、重罪十条:是指北齐统治者在总结历代封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将统治阶级认为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最严重的犯罪集中概括为十种,这十种犯罪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道,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4、九卿圆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5、五权宪法:“五权宪法”是孙中山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他在研究各国宪法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历史与国情加以融合的产物。

就是在以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五权分立为基础内容的宪法就叫“五权宪法”。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唐律的主要特点: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科条简要,刑罚适中;依法治律,礼法合一;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2、《开皇律》的主要成就和历史贡献:
篇章立体更加简要;刑罚简明宽平,确立了封建制五刑;创设“十恶”制度;继承并发展了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

3、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南京国民政府)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以“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之名,行国民党法西斯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之实;抄袭资产阶级宪法原则,以标榜所为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打折“平均地权”幌子,保护封建剥削。

宪法极力维护四大家族的经济垄断。

4、简述清末的秋审制度
在明代会审制度的基础上,清代进一步完善重案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制度。

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被看成是国家大典,还专门制定了《秋审条款》作为基本规范。

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监候和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由九卿、詹事、科道、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官员会同审理。

案件经秋审后处理情况:1)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奏请执行死刑2)缓决:案件属实,但危害性不大,可以减刑3)可矜:案情属实,有可矜可疑处,免于死刑,减为徒流刑罚4)留养成祀: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

五、分析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西周《礼记》记载:“悼和耄,虽有死罪不加刑焉”。

答:这是关于西周老幼减免犯罪的刑罚原则。

大意是西周时期80或90岁以上的老人以及7岁以下的年幼者犯罪都可以减免刑罚。

这一原则是西周时期“明德慎罚”思想以及“亲亲、尊尊”的礼的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作为矜老恤幼的标志,后世各朝法律都沿袭和发展这一制度。

2.汉宣帝时期规定“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答:这是关于汉代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大意是卑幼首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

这是汉代受儒家思想影响的表现,在一方面表现了立法思想上的宽仁,标志
着封建法律儒家化,这个刑罚适用原则一直为后世封建王朝援用。

3.《唐律疏议》:“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诸断罪而无正条者,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答:这是关于唐朝的自首原则和类推原则的适用。

大意是对自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要求如数返还赃物;若自首不尽、不实的,按“不实、
不尽”之罪处刑。

对谋反等重罪,以及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原则。

在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应该减轻处罚的,列举重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应该加
重处罚的,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

这表现了唐朝高超的立法技术,对中国后世的封建社会以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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