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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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科研顺当进行的物质条件。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避开国有资产的流失,依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方法》,结合我校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统一领导、分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以及“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下,我校的仪器设备实行由分管校长领导下的校、学院(系、部)、室三级管理体制。
教务处设备科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各学院(系、部)应有领导分管,试验室由试验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无论购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经费来源如何,均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经济效益。
为此要加强仪器设备的方案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做到购置有方案、验收有手续、管理使用有制度、购进、发出、报废等手续要完备,逐步形成适合本部门的科学管理体系。
第四条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包括自制、捐赠、调拨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本方法适用于学校事业经费、科研经费、自筹经费及其其它经费渠道购入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方案管理
第六条学校仪器设备的购置,要依据进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的可能,优先保证使用效率高的通用常规仪器的充实和更新、分别轻重缓急制定购置方案。
第七条10万元以上的精密珍贵仪器和大型设备的购置,必需由所需单位提出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包括购置理由、效益猜测、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等,经教务处设备科会同关于专家小组进行论证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八条仪器设备的统计资料文件资料,是制定方案的主要依据。
要按自治区教委的要求,如期、照实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第三章技术管理
第九条技术管理的目的,是要保证仪器设备常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不断提高完好率。
技术管理的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验收、管理使用、修理修缮保养等。
第十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在到货后要及时开箱清点检验和安装调试,进行技术验收;在实物领用后,统一办理建帐、建卡。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需实行岗位责任制。
各试验室对精密仪器设备要制定操作规程、使用和修理修缮保养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平安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并对上机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
第十二条试验室必需建立严格的平安制度,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等四防工作,依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质要求,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等工作,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度,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十三条要加强仪器设备的修理修缮和保养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修理修缮;精密珍贵仪器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时检修和检测,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为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潜力,提高利用率,在不影响本单位教学、科研使用的状况下,提倡试验室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大型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或共管共用,努力避开仪器设备的闲置铺张。
第十五条试验室应完善仪器设备的交接手续。
用行政事业费、科研费、自筹资金等购入的仪器设备都属于国有资产,调离学校的人员和退休人员须将自购和借用的仪器设备在该试验室办理移交手续,然后到设备科将该设备的领用人更名。
第十六条试验室长期闲置或利用率很低的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设备科)有权对该仪器设备进行校内调剂作用。
任何其它单位无权处置。
第四章经济管理
第十七条要通过争论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济规律,逐步确定技术状况、完好率、利用率等综合性考核指标,进行经济技术分析,实行相应的措施,调动各种经济因素,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十八条购入仪器设备到货后,必需填入库单入库(微机入帐),使用单位领用仪器设备时,由微机打印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份,设备科和试验室各一份。
自购仪器设备(包括用行政事业经费、科研经费、自筹资金等购入的仪器设备),由购货单位带全部资料文件资料(仪器说明书、购货发票等)到教务处设备科登记建帐,财务部门(计财处会计科、科研处财务室)凭设备科的关于手续方能报帐。
建立帐、卡后,应坚持每年对帐一次,做到帐、物、卡相符,帐、帐相符,避开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十九条xx年xx月1日以后凡学校差额或全额投入经费购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每年按学校投入总额的3.5%向学校上交使用费,连续上交10年。
第二十条外单位向我校借用仪器设备,必需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许可,但借用期未能过长。
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确已丧失功能的按报废处理。
属下列状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1. 使用期限已过耐用期,已丧失功能而无法修复者。
2. 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且未能改装利用者。
3. 腐蚀过甚,绝缘老化,磁路失效,性能低劣未能修复者。
4. 因事故或其它灾难使设备遭受严峻损毁,无修复价值者。
5. 由于其它原因失去使用价值者。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由教务处设备科统一负责。
一般仪器设备的报废应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废申请表,在学校同意的状况下,经技术小组鉴定,报教务处设备科审核后才能报废。
5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珍贵仪器设备必需经关于部门鉴定,报自治区教委,或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厅批准后,才能报废或转让。
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因责任故事造成损毁、丢失的,均应赔偿。
发生损毁、丢失事故时,必需及时报告,迅速查明状况和原因,分清责任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仪器设备发生损毁、丢失后应及时到设备科办理赔偿手续。
并填写“仪器设备损毁、丢失报告单”,需要赔偿的办理赔偿手续。
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依据赔偿金及本人经济状况确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
第二十四条发生的仪器设备损毁、丢失如是破坏性事故,应报告校保卫部门并注意爱护现场。
第二十五条赔偿费由计财处统一核收,拨回原科目作设备器材购置费。
以上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