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党志正式任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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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04.18•【文号】教党函〔2019〕48号•【施行日期】2019.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教党函〔2019〕48号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党委,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驻部纪检监察组: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

这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党的干部工作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重要制度成果,是新时代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是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的制度保证。

根据中央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教育工作实际,现就认真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修订《干部任用条例》的重大意义《干部任用条例》颁布实施以来,通过规范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构建具有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为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重要贡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鲜明提出新时期好干部标准,进一步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完善选人用人制度机制,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坚决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推动选人用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发生重大变化。

这次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精准科学选人用人,坚持将从严要求贯穿始终,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选人用人工作中探索形成的实践成果,衔接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新政策新法规,回应干部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于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具有重要意义。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俞湛明、谢红星同志任职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俞湛明、谢红星同志任职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俞湛明、谢红星同志任职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10.02.02
•【文号】教党任[2010]9号
•【施行日期】2010.02.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俞湛明、谢红星同志任职的通知
(教党任[2010]9号)
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
经研究并与中共湖北省委商得一致,决定俞湛明同志任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副书记,谢红星同志任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常委。

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党组
二○一○年二月二日。

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任免的实施办法-[87]教干字005号

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任免的实施办法-[87]教干字005号

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任免的实施办法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任免的实施办法([87]教干字005号1987年3月17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国发〔1986〕32号),现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对高等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的职数确定与任免,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高等学校党委正副书记和正副校长的职数一般为5至7人(正副书记2至3人,正副校长3至4人),在校学生不满3000人的一般不超过5人,学生在10,000人左右的为9人,学生达15,000人的可配备10人。

其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干部主管部门审批或报中央、国务院审批,并送国家教委备案。

二、高等学校原则上不再新设顾问和名誉校长。

现有顾问,除经主管部门同意留任适当时间外,凡年龄已满65岁或虽未满65岁但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学校报主管部门免职。

三、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应配备专职的相当校党委副书记一级的干部,其任免,由学校报主管部门审批;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应配备相当校党委部长一级的干部1至2人,由学校任免,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行双重领导、以中央各部门为主管理的高等学校,其党委正副书记、正副校长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的任免,中央各部门与地方党委应相互尊重,密切合作,并由主管部门在充分考虑地方党委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审批。

五、高等学校经批准建立的研究生院,院长一般由校长或副校长兼任,其任免,由学校报主管部门审批。

研究生院副院长设1至2人,其任免,由学校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教育部关于陈超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陈超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陈超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08.03.27
•【文号】教任[2008]20号
•【施行日期】2008.03.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教育部关于陈超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教任〔2008〕20号)
部内有关司局、北京科技大学:
按照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选派西部地区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工作的统一安排和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2008年度到我部挂职锻炼同志的职务任命如下:陈超任高等教育司副司长,阿力木江·买买提明任民族教育司副司长,傅万惠任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副主任,吉克跃林任北京科技大学副校长。

以上同志的任期至挂职期满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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