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推荐】(201X)宝刑初字第1096号word版本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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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推荐】(201X)宝刑初字第1096号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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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宝刑初字第1096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宝刑初字第1096号
p;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李甲。
曾因寻衅滋事行为于201X年2月12日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
现因本案于201X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p; 被告人李乙。
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X年10月21日被上海市宝山区
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X年12月5日刑满释放。
现因本案于201X年7
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p; 被告人周某。
因本案于201X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
被取保候审。
p; 被告人陈某某。
因本案于201X年8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p; 辩护人钱某某,上海钱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p;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X)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人李甲、李乙、周某、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
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李乙、周某、陈某某及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7月3日23时50分许,被告
人李甲在本区罗店镇某网吧上网时,得知曾在网上辱骂其女友穆某某的孙某某
亦在该网吧内上网,在确认孙某某的身份后,遂结伙被告人李乙、陈某某、周
某等人对孙某某实施殴打,致使孙某某左上中切牙根折、右上侧切牙冠根折,
经鉴定构成轻伤。
p;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甲、李乙、周某、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甲、李乙、周某、陈某某的在案供述,被害人孙某某的报案陈述,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
的《工作情况》、《验伤通知书》及被告人李甲、李乙的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
证实,足以认定。
p;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李乙、周某、陈某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甲、李乙、周某、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甲、李乙、周某、陈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共同赔偿了被害
人孙某某的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
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