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本管理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影视剧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影视剧本创作、管理和审查工作,统一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影视剧本指为影视作品创作的文学作品,是影视作品的基础和灵魂。
第三条影视剧本创作、管理和审查,应当遵循保护著作权和文学艺术创作自由的原则,提倡文艺创新和艺术表达多样性。
第四条影视剧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涉及影视剧本创作、管理和审查事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制作环节
第五条制作部门在拟定影视剧本前,应当对剧本内容进行审查与评估,并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剧本立项报告。
第六条编剧在进行影视剧本创作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历史事实、人物形象和社会伦理风俗,不得歪曲、丑化历史。
第七条制作单位在确定影视剧本内容时,应当保证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违背国家基本价值观。
第三章管理和审查
第八条影视剧本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型的剧本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九条对于具有特殊性的影视剧本,制作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相关行业人士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或修改建议。
第十条影视剧本一经确认,不得擅自篡改,制作单位在拍摄时应当严格按照剧本内容进行拍摄。
第四章对外交流
第十一条影视剧本创作成果应当通过正规途径进行对外宣传和交流,不得擅自外泄内容。
第十二条对外交流时,制作单位应当遵守相关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影视剧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对于涉嫌违法的情况,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盗窃、篡改、抄袭他人影视剧本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日期起正式施行,由相关单位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如有修改,应当经相关单位审批,并在制度实施前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以上便是影视剧本管理制度的全部内容,制作单位和创作者应当严格遵守,确保影视剧本创作的质量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