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隐患五级排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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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隐患五级排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隐患排查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矿山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矿井隐患五级排查制度是指将矿井隐患排查划分为五个层级,便于分工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排查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矿井的隐患排查工作。

第四条矿井隐患排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矿井隐患排查工作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与。

第六条各级矿山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矿井隐患排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五级排查程序
第七条矿井隐患排查分为五个层级,分别是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自查自纠和临时检查。

第八条日常巡查是指矿井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中对矿井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九条定期检查是指矿山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专门人员对矿井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条专项检查是指矿山管理部门根据矿井的特点和工作需要,组织专门人员对矿井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发现隐患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一条自查自纠是指矿井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按照各自岗位的职责,对矿井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十二条临时检查是指在矿井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矿山管理部门组织专门人员对矿井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各级矿山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五级排查工作计划和方案,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第三章五级排查内容
第十四条矿井隐患的五级排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矿山地质、水文和地质构造的状况;
(二)矿井的初设情况和建设历史;
(三)矿井的通风、瓦斯、煤尘等安全措施的运行情况;
(四)矿井的设备设施的状况和运行情况;
(五)矿井的人员组织、岗位责任和安全管理情况;
(六)矿井的生产工艺、生产条件和爆破作业情况;
(七)矿井的运输系统和物资储备情况;
(八)矿井的日常维护和安全防护工作情况;
(九)矿井的事故记录和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矿井隐患排查应当全面、细致、科学,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作用,遵循隐患排查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六条隐患排查应当做到全员参与、全程跟踪,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十七条隐患排查过程中,如发现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抢救和处理,确保不发生事故。

第四章五级排查措施
第十八条日常巡查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内容进行。

巡查人员应当熟悉各类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定期检查由矿山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排查重点隐患。

第二十条专项检查应当根据矿井的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具体的检查计划和方案,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自查自纠是指矿井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按照各自岗位的职责,对矿井和自己的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临时检查是在矿井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组织,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响应,快速部署,迅速发现和排查事故隐患。

第五章五级排查结果和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完成五级排查后,应当及时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立即整改、限期整改、暂停作业、停产整顿、撤职追责等。

第六章监督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矿山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隐患排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隐患排查规定,不按照要求进行排查的单位和个人,矿山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矿山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要求,以上内容为500字,若要求____字,可进行详细拆分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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