炽灼残渣S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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炽灼残渣检验SOP
4.1仪器、设备
箱式电阻炉、干燥器、坩埚、分析天平
4.2操作方法
4.2.1 空坩埚恒重:取洁净坩埚置箱式电阻炉内,将坩埚盖斜盖于坩埚上,经加热
至550℃炽灼约30~60分钟,停止加热,待温度冷却至约300℃,取出坩埚,置适宜的干燥器内,盖好坩埚盖,放冷至室温(一般约需60分钟),精密称
定坩埚重量(准确至0.1mg)。

再以同样条件重复操作,直至恒重,备用。

4.2.2 称重供试品:取供试品5.0g,剪碎。

置已炽灼至恒重的坩埚中,精密称定,
并记录。

4.2.3 炭化:将盛有供试品的坩埚置电炉上缓缓灼烧(应避免供试品燃烧而溢出)。

炽灼至供试品全部炭化呈黑色,并不再冒烟,放冷至室温。

4.2.4 灰化:继续在电炉上加热至白烟完全消失。

将坩埚置箱式电阻炉内,坩埚盖
斜盖于坩埚上,在550℃炽灼约60分钟,使供试品完全灰化。

4.2.5 恒重:停止加热,待温度冷却至约300℃,取出坩埚,置适宜的干燥器内,
盖好坩埚盖,放冷至室温(一般约需60分钟),精密称定坩埚重量(准确至
0.1mg)。

再以同样条件重复操作,直至恒重,并记录。

4.3 记录与计算
4.3.1 记录:记录供试品的取用量、炽灼温度、时间。

坩埚及残渣的恒重数据、计
算与结果等。

4.3.2 计算:炽灼残渣%=[残渣及坩埚重-空坩埚重]/供试品重量×100%
4.4 附注
炽灼至恒重,系指在规定的温度下连续两次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0.3mg以下,第二次炽灼时间不少于30分钟。

遗留残渣不过0.05%为合格
说明:北京市药物分析研究所方法与如上方法类似,不同点为:
4.2.1中“经加热至550℃炽灼约30~60分钟”北京市药物分析研究所550℃炽灼时间一般为60~120分钟,此项的炽灼时间一般与4.2.4炽灼时间对应、相同;
4.2.1中“放冷至室温”与4.2.5“放冷至室温”时间对应、相同。

(不同地区、实验室温度、湿度,对炽灼及放冷时间有影响)
人为因素对炽灼残渣结果的影响:
1、标准恒重操作方法:
一般情况下,当一次恒重几个已标号的空坩埚时,从干燥器拿出称重的顺序应相同(几次恒重时)。

2、炭化过程——最重要的影响因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包装容器(材料)标准》YBB00102005 [三层共挤输液用膜(Ⅰ)、袋]中,对炽灼残渣一项全文如下:
取本品适量,剪碎,精密称定5.0g,置于已恒重的坩埚。

加热至100℃干燥1小时后缓缓炽灼至完全炭化,放冷,在550℃炽灼使完全灰化,移至干燥器内,放冷,精密称定后,再在550℃炽灼至恒重,即得。

重点在“缓缓炽灼至完全炭化”。

这里加热一般是用电炉,而电炉温度的高低可调,国家标准中未规定此项。

在我们自检时发现,当电炉温度调高,坩埚内有明火时,炽灼残渣非常低。

也就是说,这个环节是可以人为操控的。

北京市药检所的操作规程是炭化过程不能有明火,其检测员也认为炭化过程中电炉温度的高低对炽灼残渣结果有影响。

3、为什么炽灼残渣检测时间长短不一
影响检测时间的主要因素为恒重过程。

由于地区、实验室环境不同,同时检测设备也存在差异,且有时需多次恒重过程才能达到恒重,而每次恒重的时间一般需要4.5小时以上(环境及设备因素,各实验室时间不同),所以检测时间无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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