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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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持有的权益性投资。

为了核算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收取现金股利、投资损益、处置等业务,企业应当设置“长期股权投资”、“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等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核算范围对比
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范围企业会计准则核算范围
一是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
二是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一是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
二是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三、准备长期持有,并且活跃市场
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
权益性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科目设置对比表类别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
资产类科目长期股权投资、
应收股利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还需要设置“成本”、“损益调整”、“其
他权益变动”)、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应收股利
损益及
权益类科目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减值损失、资本公
积-其他资本公积
(一)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与相关税费之和,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例题7】甲公司2010年5月15日以银行存款购买诚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100 000股作为长期投资,每股买入价为10元,每股价格中包含有0.2元的已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另支付相关税费7 000元。

假设甲公司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

(1)计算初始投资成本
股票成交金额(100 000×10) 1 000 000
加:相关税费7 000
减:已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100 000×0.2)(20 000)987 000
(2)编制购入股票的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987 000
应收股利20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7 000 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异同
相同点:应收股利的核算一致。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均通过应收股利核算。

不同点:初始投资成本确定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采用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下,初始计量需要区分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还是其他方式,如果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按照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确认初始投资成本,其他情况下,按照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确认投资成本。

另外,若后续计量采用权益法核算,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小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账务处理
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例题8】承【例题7】如果甲公司于2010年6月20日收到被投资方宣告发放现金股利的通知,应分的现金股利5 000元。

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股利 5 000
贷:投资收益 5 000
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异同
相同点: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下成
本法核算一致。

不同点:《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权益法的核算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权益法下,需要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及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的份额,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及“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同时确认“投资收益”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实际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而不确认“投资收益”。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小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其会计处理是: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

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例题9】甲公司将其作为长期投资持有的远海股份有限公司15 000股股票,以每股10元的价值卖出,支付相关税费
1 000元,实际取得价款149 000元,款项已由银行收妥。

处置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40 000元。

假设甲公司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1)计算投资收益:
股票转让取得价款149 000
减:投资账面余额(140 000)
9 000
(2)编制出售股票时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49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40 000
投资收益9 000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处理的异同
相同点:处置时,贷方需要转出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及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不同点:《企业会计准则》下,若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需要借方转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权益法
核算下,持有期间通过“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其他权益变动转入“投资收益”科目。

(四)长期股权投资发生投资损失的账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其会计处理是:小企业应当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小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
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例题10】2010年12月31日,甲公司获悉诚远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

甲公司预计持有的诚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全部不能收回,2010年12月31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50 000元。

假设甲公司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借:营业外支出15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50 000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异同
不同点:
(1)确认条件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损失金额与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和条件一致;《企业会计准则》
下,投资损失仅与按照会计准则确定的可收回金额有关,与税法规定不同。

(2)核算科目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损失直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营业外支出;《企业会计准则》下,投资损失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损失。

长期股权投资具体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对比
长期股权
投资
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取得时货币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同一控制
企业合并
借:长期股权投资(被
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
份额)
贷: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
股本溢价
非货币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方式借:长期股权投资(支
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相关
税费)
贷:固定资产
清理(账面余额)
无形资
产(账面余额)
应交税
费等
营业外
收入(或借记营业
外支出)
投资
付对价公允价值) 贷:资产(账面价值) 营业外收入等(资产处置损益) 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份额与初始投资成本差额) 贷:营业外收入 持有期间
现金股利
或利润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权益法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成本法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持有期间净损益及其他权益变动无权益法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投资收益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成本法无
资产负债表日若发生投资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长期股权投

若发生减值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长期股权投资
减值准备
处置或到期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
投资收益借:银行存款
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下,还可能编制如下分录: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小企业会计准则》初始确认运用历史成本,后续计量采用与《企业会计准则》成本法类似的处理思路。

《企业会计准则》处理比较复杂,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需要区分企业合并及其他投资方式,企业合并进一步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后续计量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

尽管《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核算方法不同,但是整个投资环节对损益的累计影响是一致的,只不过对各会计期间当期损益的影响不同。

【案例3】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5 000万元
取得B公司30%的股权,A公司对B公司具有重大影响,2007年1月1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7 000万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时仅有一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相等,除此以外,其他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等。

该固定资产原值为2 000万元,已计提折旧400万元,B公司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零,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A公司预计该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为4 000万元,A公司预计剩余使用年限为8年,净残值为零,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

双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相同,不考虑所得税因素。

(1)2007年B公司向A公司销售商品,商品成本200万元,价款为300万元,A公司作为存货至年末未外销售。

2007年度B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 000万元。

(2)2008年2月5日B公司董事会提出2007年分配方案,按照2007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发放现金股利400万元。

(3)2008年3月5日B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提出
2007年分配方案,按照2007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发放现金股利改为500万元。

(4)2008年B公司因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导致资本公积增加100万元。

(5)2008年度,上年B公司向A公司销售商品(商品成本200万元,价款为300万元),A公司已全部对外销售。

2008年度未发生过内部交易。

2008年度B公司发生净亏损为600万元。

(6)2009年度未发生过内部交易。

2009年度B公司发生净亏损为17 000万元。

假定A公司应收B公司的长期款项200万元。

(7)2010年度B公司实现净利润为3 000万元。

此外投资合同约定B公司发生亏损A公司需要承担全部额外损失。

(8)2011年1月10日A公司出售对B公司投资,出售价款为10 000万元。

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1)2007年1月1日取得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5 000
贷:银行存款
5 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5 100(17 000×30%)
贷:银行存款 5
000
营业外收入 100
(2)2007年12月31日
无 调整后的净利润=1 000-(4 000÷8-2 000
÷10)-100=6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80(600×
30%)
贷:投资收益 180
(3)2008年3月5日
借:应收股利 150
(500×30%) 贷:投资收益 150
借:应收股利 150(500×3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50
(4)2008年12月31日
无调整后的净利润=-600-(4 000÷8-2 000÷10)+100=-800(万元)
借:投资收益24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40(800×30%)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30(100×3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30
(5)2009年12月31日
无调整后的净利润=-17 000-(4 000÷8-2 000÷10)=-17 300(万元)
借:投资收益 5 190(17 300×3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 920(5 100+180-150+30-240)
长期应收款 200
预计负债 70 (6)2010年12月31日
无调整后的净利润=3 000-(4 000÷8-2 000÷10)=2 700(万元)
借:预计负债70
长期应收款 20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540
贷:投资收益810(2 700×30%)
(7)2011年1月10日
借:银行存款
1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5 000 借:银行存款10 00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 590(-5 130+540 )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5
投资收益 5 000 100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30
投资收益9 460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30 贷:投资收益
30
对企业损益的累计影响
=150+5 000=5 150(万元)对企业损益的累计影响=100+180-240-5 190+810+9 460+30=5 150(万元)
有价证券投资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1.债权投资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下列各类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债权投资,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1)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
销,并终止法人资格,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企业依法对其资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债务人死亡失踪证明,资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债务;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债务,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

(4)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被县及县以上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5)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6)债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7)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执行后,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应提交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其中终止执行的,还应按市场公允价估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资产,如果其价值不足以清偿属于《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由企业出具专项说明,可将应收债权全额确定为债权损失;如果清偿《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后仍有结余
但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的,按所欠债务的比例确定企业应收债权的损失金额。

对同一债务人有多项债权的,可以按类推的原则确认债权损失金额。

(8)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同时又无其他债务承担人,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免除部分)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法律追溯失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

(9)债务人由于上述一至八项原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但仍不足以抵偿相关的债权,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金额,应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八项相关的证明。

(10)债务人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进行债务重组而发生的损失,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
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重组方案。

(11)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转让股权、债权的,其出售转让价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提交资产处置方案、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12)企业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而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鉴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13)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2年以上仍无法追回的金额,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公、检、法部门的立案侦察情况或判决书。

(14)金融企业对于余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抵押(质押)贷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抵押(质押)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金额,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追索记录(包
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等。

(15)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2.股权投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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