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小金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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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小金库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单位资金安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小金库,是指单位在正常财务渠道之外,设立的资金存储账户,用于存放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收取的、不属于正常财务收入的各种款项。
第三条小金库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原则:小金库的设立、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
2. 专款专用原则:小金库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侵占。
3. 安全保密原则:小金库的资金和相关信息必须严格保密,防止泄露。
4. 透明公开原则:小金库的资金收支情况应定期向单位领导和职工公开。
第二章小金库的设立
第四条单位设立小金库,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审批。
第五条小金库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有明确的资金来源和用途;
2. 有专门的账户和资金管理责任人;
3.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第三章小金库的管理
第六条小金库的资金管理责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财务专业知识;
2. 诚实守信,责任心强;
3. 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七条小金库的资金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小金库的资金收支、核算和保管;
2. 定期向单位领导和财务部门报告小金库的资金收支情况;
3. 对小金库的资金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资金安全;
4. 完成单位领导和财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小金库的资金收支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 收入:小金库的收入应当是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收取的、不属于正常财务收入的各种款项;
2. 支出:小金库的支出应当是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确需使用小金库资金支付的费用;
3. 收支凭证:小金库的收支应当有合法、有效的凭证,并经单位领导和财务部门审核。
第四章小金库的使用
第九条小金库的资金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 专款专用:小金库的资金只能用于本制度规定的用途,不得挪用、侵占;
2. 限额使用:小金库的资金使用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得超过预算;
3. 审批程序:小金库的资金使用应当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条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小金库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单位领导和职工有权对小金库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有权向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章罚则
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挪用、侵占小金库资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单位领导和财务部门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小金库资金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