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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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有能力招收和培养研究生并对培养质量负第一责任的学校专、兼职教学及科研人员。

第三条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是培养和造就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要基础,是促进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建设高水平学科的重要前提,是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应遵循有利于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建设与发展,有利于巩固和提升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水平,有利于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的原则,注重水平,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二章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
第五条遴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的基本原则: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博士生导师的遴选工作,遴选博士生导师一般一至两年进行一次。

(二)博士生导师是指导、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

博士生导师的遴选工作应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的发展和学科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三)坚持标准,宁缺勿滥,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四)尊重专家评审意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并在具体工作中严格执行自我约束制度。

(五)在遴选博士生导师时注意选拔中青年教师,努力改善博士生导师队伍的年龄结构。

(六)博士生导师采取评聘分离、先评后聘的模式来进行管理。

先依据相关条件进行博士生导师的资格评定,再根据招生计划及导师的实际情况确定博士生导师的聘任,以确保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六条遴选博士生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身体健康情况良好。

(二)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在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三)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

有高水平的专著、论文,能独立从事创造性的研究工作,取得受国内外同行重视的成果,有较高水平的重要科研成果、发明创造、论文、著作,
获得省部级或以上奖励,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近三年有承担与申请担任博导的专业相关的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他重要价值的项目(必须为第一主持人),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五)应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的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

能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近五年来承担过或正在承担一定工作量的本科生课程或研究生课程。

(六)应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应用外语阅读和翻译本专业外文书籍、论文和资料。

(七)申请者年龄按学校教职工退休规定,以能完整带完一届博士研究生为准,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以开始招生的时间计算)。

(八)学术水平和科研项目、经费根据不同的学科具体要求如下:1.自然科学类学科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近五年论文、专著或成果方面必须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之二:
①独撰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全国一级学报上发表论文4篇(含4篇,其中通讯作者1篇)以上;
②独撰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全国一级学报上或在国际上发表论文1篇且被SCI、EI、ISTP收录;
③有25万字以上的专著;
④曾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国家级排名前三名,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二名、二等奖排名第一、三等奖排名第一2项)、品种审
定(国家级排名前二名、省部级排名第一)或取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排名前三)或获得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全国美展银奖及以上或获得省级美术家协会主办的美展金奖。

(2)近三年来承担省级及以上部门下达科研项目(必须为第一主持人);科研经费(必须为第一主持人,包括横向经费,以到校财务处经费为准)至少应有15万元。

2.社会科学类学科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近五年论文、专著或成果方面必须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之二:
①独撰或第一作者在全国一级学报上发表论文4篇(含4篇,其中通讯作者1篇)以上;
②独撰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全国一级学报上或在国际上发表论文1篇且被SSCI、CSSCI、ISTP收录;
③有25万字以上的专著;
④曾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国家级排名前三名,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二名、二等奖排名第一、三等奖排名第一2项)。

(2)近三年来承担省级及以上部门下达科研项目(必须为第一主持人);科研经费(必须为第一主持人,包括横向经费,以到校财务处经费为准)至少应有5万元。

第七条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者,在满足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具有博士学位并主持有在研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第八条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闽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入选者、国家自然科学
奖获得者、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国家技术发明奖获得者、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973计划”项目或课题主持者、“863计划”项目或课题主持者、“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主持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主持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者、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领军人才、海西创业英才以及我校引进高层次人才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直接审议是否聘任其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三章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
第九条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的基本原则:
(一)遴选硕士生导师一般一至两年进行一次。

(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

硕士生导师的选聘工作应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

选聘硕士生导师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坚持标准,公正合理。

(三)硕士生导师应优先从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中、青年专家、学者中选聘。

(四)硕士生导师选聘,应建立能上能下、有进有出的动态机制,不断优化导师队伍的年龄、学历、知识结构,提高导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十条硕士生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
度。

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硕士生。

身体健康情况良好。

(二)年龄不超过57周岁;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助研);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请者应具有硕士学位,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

(三)有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稳定的研究方向,较强的科研能力,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及发展趋势。

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承担一定的科研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可供培养硕士研究生。

(四)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论文、著作。

(五)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指导能力,能制定切实可行的研究生培养计划,能按二级学科设置学位课程,要求能讲授一门以上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必修课程,或反映当前国内外本学科前沿学术动态的研究生选修课程。

能胜任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协助培养过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

(六)学术水平和科研项目、经费具体要求如下:
1.近五年来科研成果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独撰或第一作者在全国一级学报上发表论文2篇(含2篇)以上;
(2)以独撰或第一作者在全国一级学报上或国际上发表论文1篇且被SCI(E)、EI、SSCI、CSSCI、ISTP收录;
(3)国内核心期刊发表文章4篇或以上;
(4)有10万字以上的著作;
(5)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前三名);或者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排名前二名);
(6)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前三名)或新品种权;
(7)品种审定、认定(国家级排名前三名、省部级排名前二名)
2.近三年来必须有在研的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必须为第一主持人或第二主持人,包括横向经费,以到校财务处经费为准)自然科学申请者至少应有5万元,社会科学申请者至少应有2万元。

第四章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
第十一条外单位人员申请担任学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需为我校兼职教授、副教授,应提供能充分表明其与所申请的学位授权点有稳定合作关系的材料,其审核程序、基本条件及管理办法与校内人员相同。

第十二条在校期间,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及所指导的研究生完成的科研成果归学校所有。

第五章选聘程序
第十三条博士生导师选聘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

申请参加博士生导师遴选的教师,应由本人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一式六份)和《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

学位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博士生导师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
意见。

初审通过者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报校研究生处。

(三)校外专家通讯评议。

校研究生处将申请者材料送校外不少于五位(含五位)专家(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进行通讯评议。

评议专家应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生指导教师或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

通讯评议的所有材料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前,严格保密,由校研究生处确定专人收发、登记和保管,在校学位委员会开会前一天拆封统计。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审核申报材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意见及校外专家意见,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应超过学位评定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全体委员人数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票数者,视为入选。

(五)遴选结果公示、公布。

经公示三天,无异议者,报学校批准,公布确定为具有该申报学科的博士生导师资格。

第十四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在第九条、第十条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的具体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报者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将审核通过者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者简况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结果及决议汇总表)报送研究生处复审。

研究生处复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

第十五条对学校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审定,可直接聘任其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六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研究生指导教师拥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相关规定招收、培养研究生。

(二)在规定范围内享有招生自主权,对评定学业奖学金、助研助学金拥有建议权。

(三)接受相关的指导和培训。

(四)参加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会议,阅读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文件,了解相关政策。

(五)参与所在学位授权专业的建设工作。

(六)在受到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方面不公正待遇时,有权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在规定时间内得到明确的答复。

第十七条研究生指导教师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追求,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和道德修养,学为人师,行为世范。

(二)将研究生的思想道德教育放在第一位,将研究生的理想信念、爱国主义、综合素质等方面的培养提高贯穿于课程教学、论文指导等具体培养环节的全过程,引导研究生养成求真务实和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道德,发扬优良学风。

(三)参加本学科的学科建设,并在学科建设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熟悉并执行学位条例及学校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在本学科范围内具有稳定
的研究方向,承担科研项目,具有满足研究生培养要求的科研经费,及时为所指导研究生发放助研津贴。

(五)在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中切实对研究生进行指导。

具体要求为:
1.参与制定本学科与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制定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并定期督促和检查其实施效果。

2.指导研究生选课,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参与编撰研究生教材。

3.指导研究生确定论文选题、文献阅读、试验设计和进行科学研究,检查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情况。

做好开题报告的审定、中期考核及筛选工作。

认真修改和审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并根据论文质量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4.对品行不良、身心健康状况不佳、学习成绩不合格等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为进一步增强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责任意识,提升其指导研究生的能力和水平,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并将导师的培训作为导师考核的重要内容。

新任研究生指导教师须经培训后方能上岗。

第十九条研究生指导教师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招生。

考核年度为:前一年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


年6月30日前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研究生指导教师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送研究生处审定。

研究生处审定后公布考核结果并以此作为导师上岗招生的依据。

考核合格的基本条件为:
(一)考核年度内有主持科研项目1项以上。

(二)考核年度内在研生均科研项目经费:
1、博士生导师:自然科学类10万元以上;社会科学类3万元以上;
2、硕士生导师:自然科学类3万元以上;社会科学类1万元以上。

第二十条学校对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导师指导小组实行奖励,在授予荣誉称号的同时,给予奖金奖励:(一)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50万元;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奖励20万元。

(二)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获得福建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1万元、三等奖奖励5000元。

(三)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获得福建农林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3000元;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获得福建农林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励1000元。

(四)指导的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获得全国优秀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奖励5000元。

优秀学位论文重复获奖者,不重复奖励,以最高奖颁发奖金。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违纪违法、违反学术道德和社会公德的研究生导师;对不履行导师职责,难以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导师,学校将视其情节、影响程度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处罚。

处罚包括:减少招生指标、暂停招生、中止导师资格等。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减少下一年招生指标
1.不按规定制订和执行所指导研究生培养计划,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一个学年内,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1篇评审不合格。

3.不执行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规定的。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暂停下一年招生资格
1.未参加研究生处组织的新上岗导师培训。

2.未达到年度考核的基本条件。

3.长期离校,没有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和所承担的课程教学做出妥善安排。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中止其导师资格
1.违纪违法、违反学术道德和社会公德。

2.连续三年未能招收研究生。

3. 三年内,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2篇及以上评审不合格。

4.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被国家抽检通讯评议未通过。

5.指使或默许研究生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在科研工作、课程学习、论文答辩中弄虚作假。

6.不履行导师职责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二十二条中止导师资格者所指导的在读研究生可转由本专业
其他导师继续指导,以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中止导师资格者可在导师资格中止满三年后重新参加导师遴选。

第八章导师的招生与限额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导师应认真做好本学科(专业)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确因科研工作或交叉学科研究需要,在已完整培养一届及以上研究生的情况下,经学校批准允许跨一个一级学科(专业)门类招生。

为了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严格控制博士研究生导师指导博士生数量,适当控制硕士生导师指导硕士生数量。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指标由基本指标和调剂指标组成。

(一)每位博士生导师招生的基本指标为1名;尚未完整培养一届博士生的导师不给调剂指标,培养不足三届的导师调剂指标为1名,培养三届以上的导师调剂指标为2名。

(二)每位硕士生导师招生的基本指标为2名,尚未完整培养一届硕士生的导师不给调剂指标,培养不足三届的导师调剂指标为2名,培养三届以上的导师调剂指标为5名。

第二十五条兼职博士生导师一般不得作为第一导师独立招收博士研究生,但可以作为博士生指导小组成员参与指导博士生,特别杰出的兼职博士生导师经学校批准可独立招收1名博士研究生;校外硕士生导师在生源充足的情况下经学院批准可以独立招收1-3名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六条博士生导师招收调剂指标的学生需向学校缴纳调节费。

自然科学类专业招收第1名博士生缴纳调节费1万元,第2名
起每生缴纳调节费2万元;社会科学类专业按照自然科学类标准的30%缴纳调节费。

硕士生导师招收限额指标的学生暂不缴纳调节费。

第二十七条以下情况可增加导师招收研究生的指标:
(一)两院院士、全国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或提名者的导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博士生招生的基本指标和调剂指标各增加2名;硕士生招生的基本指标和调剂指标各增加3名。

(二)学校引进的高端人才博士生招生的基本指标和调剂指标各增加1名;硕士生招生的基本指标和调剂指标各增加2名。

第二十八条依据《福建农林大学关于教职工退休的暂行规定》(闽农林大人字[2001]87号)的规定,达到退休年限时无法完整培养一届研究生的导师,自动停止招生。

第九章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解聘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指导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将自然解聘,所指导的研究生按有关程序转给其他导师。

(一)调离。

(二)不在岗两年以上。

(三)连续三年未招收或指导研究生。

(四)退休。

第三十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导师具体情况作出解聘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决定,并送达本人。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有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其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

研究生处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与操作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之修订、解释权归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研究生处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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