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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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融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论文
题目:浅析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学生姓名:李玲
学号: 0107165
系别:金融系
专业:金融管理与实务
级别班级: 2007级(3)班
指导教师
姓名及职称:吴军梅副教授
完成日期:2010 年1月 15日
目录
内容摘要 (1)
一、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现状 (1)
二、我国商业银行退出机制的问题与缺陷 (2)
(一)市场退出机制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 (2)
(二)处置问题手段单一 (2)
(三)责任人处罚措施不明 (2)
(四)未设立存款保护制度 (2)
(五)缺乏相对的利益驱动机制 (3)
(六)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不够明确 (3)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措施 (3)
(一)完善对银行业的紧急救助制度 (3)
1。

建立多层次的紧急救助基金 (3)
2建立对银行业的风险补偿与分散机制 (3)
(二)优化市场环境 (4)
(三)加强多方位监管 (4)
(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4)
(五)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体系 (5)
1。

完善银监会与其他方面的协调机制 (5)
2.完善商业银行风险预警机制 (5)
3。

改进监管方式,推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 (5)
(六)加强银行业市场退出的法律规范 (5)
参考文献 (6)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
内容摘要: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市场准入监管、业务运营监管、市场退出监管的有机综合。

银行业市场退出的监管是现代金融体系下不可或缺的内容。

银行业的特殊属性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当一家高风险商业银行推出市场时,需要有一套完备且高效的市场退出机制来加以指导,以保证在金融稳定的基础上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因此,在现阶段研究银行业的市场退出机制更具现实意义.本文首先阐述了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现状,并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市
场退出中存在大量的问题,主要包括市场退出机制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处置问题手段单一;责任人处罚措施不明;未设立存款保护制度;缺乏相对的利益驱动机制;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不够明确等。

而后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推出机制的措施,即完善对银行业的紧急救助制度;优化市场环境;加强多方位监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体系;加强银行业市场退出的法律规范等。

关键词: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
银行信用的出现,一方面推动了社会信用向高层次发展,另一方面也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银行业在创造信用支持经济发展的同时,自身因为多种原因积聚了大量的风险,以至于银行危机频发,不仅破坏了金融稳定,而且还损害了经济发展.08年美国爆发的金融海啸,充分暴露了银行体系在金融自由化过程中的脆弱性。

基于此,银行体系的稳定已成为全球经济学家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其中,构建和完善问题银行的退出机制,是维持银行体系稳定性的一项重要工作。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面临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银行不倒闭将成为历史。

如何建设富于中国特色的银行退出制度和危机管理体系?已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现状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以及金融竞争的加剧,影响金融业稳健经营的不确定因素不断增加,金融风险在不同程度地积聚,一些银行可能陷入困境,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接管了欠款40多亿的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并促成了广东发展银行的收购,在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的基础上设立的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从而开创了中国金融机构第一起市场退出案例之先河;1997年,海南发展银行并购重组了28家城市信用社;1998年,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投资银行并入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收购了英国西敏寺银行所属的西敏寺证券亚洲公司;2000年,中国工商银行收购了香港友联银行;2003年,中国工商银行收购华比富通银行;中银集团重组;招商银行收购盘锦市商业银行;2006年,中国建设银行收购美国银行在香港的金融子公司———美国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主要有接管、解散、撤消、破产四种形式。

退出机制有利于提高银行业的市场效率;有利于加强我国银行业合理的市场定位;有利于建立
适宜的银行风险控制机制.尽管我国为达到金融稳定,累计投入了约3。

24亿元的资金支持,并且在商业银行退出中积累了不少经验,但也暴露了很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分析解决。

二、我国商业银行退出机制的问题与缺陷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中存在较多问题,主要包括如下:
(一)市场退出机制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
我国银行机构的设置方式是按行政区划设置,这就决定我国银行机构往往具有浓厚的政府背景,有些地方政府还直接或间接参与对银行机构的投资,长期以来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处理问题和危机,不仅使银行退出缺乏市场化,也使政府付出了巨额的成本。

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实行行政干预.地方政府对银行的干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干预银行机构的人事任免;二是干预银行机构的金融资源配置。

在我国,银行机构基本按行政区划设置,特别容易让其利用影响力干预银行机构的信贷资源配置过程。

而且,政府的行政关闭手段、全面监管与直接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行为,很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法和不正当行为并没有得到遏制,未能体现风险合理分担的市场化原则。

(二)处置问题手段单一
各国对有问题银行采取的手段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救助,包括自我救助、政府救助、同业救助和监管当局救助;二是重组,包括债务、资产和机构的重组,改变银行的股权结构或接管层;三是关闭、破产等市场退出手段。

而我国目前对危机银行采取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由政府指定一家稳健经营的银行托管或者合并有问题的银行,将风险直接转嫁给这家银行;二是将有问题银行关闭,由中央银行提供再贷款用于兑付自然人存款,组织对关闭的银行进行清算工作。

这两种手段不仅没有达到消除风险的目的,反而使接管方陷入了支付危机.
(三)责任人处罚措施不明
问题银行机构的出资人、经营者几乎没有承担损失和责任,其示范效应形成了较高的道德风险。

追究出资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没有引起金融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与追究缺乏相应的明确措施,如问题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滥用权利、乱批贷款、搞账外经营,出资者没有出资或出资后以各种方式抽回出资额,出资者利用银行来圈钱的行为。

问题银行的处置过程没有体现市场经济的公平与效率原则,没有遵循“权利与责任对称、收益与风险对称”的市场游戏规则。

在问题银行处置后,依然没有得到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最终结果可能是社会公众对银行的群体不信任。

(四)未设立存款保护制度
未设立存款保险制度,无法及时对损失风险给予补偿.在西方发达国家,银行市场退出的主持机构一般都包括监管当局和存款保险机构。

监管当局负责对问题银行整个市场退出进行监管,而存款保险机构则负责支付限额内的存款损失或用资金支持促成并购。

在我国,当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因出现支付危机而不得不退出市场时,通常由银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等银行监管机构或政府公告说明保证支付居民储蓄存款的合法本息。

由于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与机构,因此面对危机机构的支付危机时,金融监管机构或者是政府往往处于被动应付的狼狈境地。

(五)缺乏相对的利益驱动机制
没有建立利益驱动机制,鼓励其他银行机构主动去化解问题银行机构的支付风险。

这种利益驱动机制包括中央银行利用其最后贷款人角色鼓励其他健康银行向问题银行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承购问题银行机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向出现流动性困难的问题银行机构提供资本支持,或者由中央银行向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其他健康银行提供担保等。

(六)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不够明确
银行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根本目的的,这就决定了银行会追求风险较高、利润率相对较大的负债经营业务,加之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普遍不高,使得我国的银行业存在破产的可能性。

我国的《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程序,但没有考虑到银行业破产的特殊性质,因此银行业的破产很难适用这两个法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虽然实施接管,也规定了商业银行合并、解散、被撤销和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市场退出形式,但大多仅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措施
(一)完善对银行业的紧急救助制度
1.建立多层次的紧急救助基金
银行危机,尤其是在系统性的银行危机情况下,单靠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是难以济事的。

而且,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具有通货膨胀的倾向,必须审慎运用.因此,应该建立更大范围的紧急援救机制.一是探索建立金融同业的资金紧急援救制度。

如建立中小商业银行的资金援救制度,通过各家中小商业银行的联合,形成具有一定实力的基金,专门支持陷入危机的中小商业银行。

例如,建立行业性的存款保险基金制度。

二是建立由中央银行牵头的紧急援助基金。

可以仿照德国联合清算银行的做法,由中央银行牵头,商业银行共同出资组建金融紧急援助基金,对陷入流动性危机的商业银行予以必要援助。

这样,首先可以减轻中央银行过度投放基础货币拯救有问题商业银行对币值稳定带来的压力;其次,可以充分发挥金融同业相互济困的作用;再次,在公众中可以形成一种明确的安全预期。

三是建立社会性的银行危机救援制度.可以由财政、中央银行、金融同业共同出资形成一个更大范围的、公开的、实力雄厚的银行危机。

处理基金,随时准备帮助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
2。

建立对银行业的风险补偿与分散机制
当前大多数问题银行产生支付风险的直接原因是资产质量太差,呆账坏账居高不下,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接近或已经丧失金融清偿能力.因此,对于救助有望的银行,关键点就是解决其资产的流动性问题。

建立呆、坏账损失准备制度,并及时足额计提准备金,从自身实力上增强抗风险能力.对各种挂账贷款,要采取动态预警监控、区别重组化转、依
法清收等手段,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1)实行全面资产抵押担保。

商业银行所提供的贷款,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借款人提出担保要求,从法律上对所提供的政策性收购贷款实行抵押担保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保障银行贷款安全。

(2)建立资产风险自保制度。

资产自保制度就是建立贷款准备金制度,即每年从盈利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贷款风险基金,作为银行资产风险准备金,用于应付意外的信贷损失,这并不意味着减弱了银行资产风险,而是增强了银行抵抗和承担资产风险的能力,这是一种风险自留的方式。

(3)监督企业建立风险基金并参加社会保障。

对购销企业效益较好的,银行要监督其从每年的销售收入中提取一部分资金存入专户,当收购贷款遇到损失时,从其风险基金中部分或全额提取,作为风险损失的补偿。

(二)优化市场环境
高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必须以完善和健康的进入市场化环境为前提。

首先要加快进入体制改革步伐,通过深化金融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引入机构投资者,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健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使各金融机构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

其次要加快进入市场化建设.在软件上,应健全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使各市场主体能够在信息充分的基础上做出理性的预期和判断,从而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同时,加大金融知识普及和宣传力度,培养存款人的金融风险意识,提高公众对进入机构市场退出的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在硬件上,应建立健全金融资产处置的二级市场,使金融机构的债权和破产财产能够通过包括评估、转让、拍卖等在内的二级市场进行上市交易,以提高处置效率。

(三)加强多方位监管
首先要严格“准入”把关。

对进入机构开业的审查是风险防范的起点。

监管部门对市场准入的控制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保证新机构具有良好的品质;二是保持金融机构的数量与社会需求相适应,以促进市场的有效竞争.第二点尤其值得注意,即监管部门除要审查申请者的数量指标(如最低资本金要求)和质量指标(如法人资格、组织章程、高管素质等)外,更要考虑经济发展的需求和金融市场的竞争状况,应该根据市场容量来确定最佳的机构数量。

其次要加强日常监管。

通过运用严密的法律体系和频繁的检查监督来加强对进入机构的日常监管.同时,还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量化指标体系,以有效地跟踪和评价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并督促金融机构自觉地完善和执行内空制度。

(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从事存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金融机构作为成员向保险机构交纳保险费;当成员机构面临危机或经营破产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者代替破产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者给予偿付的制度.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难点集中在债务清偿上,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之所以长期以来不敢让问题金融机构通过破产途径退出市场,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无力解决金融机构破产后留下的庞大债务,而
引进存款保险制度,有效地进行债务清偿,是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前提。

根据现状,存款保险体系宜采取由政府和银行业共同出资的方式组建,定位为专门承担存款保险业务的全国性、非盈利性的保险机构.保险对象的确定应坚持属地原则,涵盖我国境内的全部存款类金融机构以及合资、外资金融机构。

同时在业务拓展上,宜采取分层次推进的战略,即在实施存款保险的初期,主要对区域性、股份制和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实施强制保险,这是因为他们的资金实力往往比较薄弱,业务范围不够全面,经营机制尚未健全,是金融机构退市的首选目标。

(五)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体系
1。

完善银监会与其他方面的协调机制。

从信息沟通的渠道上看,充分的银行监管信息由助于央行更深入地了解金融机构的情况,凭此更好地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随着进入创
新的深入,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日益交叉,各金融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模糊,金融混业经营将成为一种趋势,因此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成了我国完善金融监管的目标。

为实现这一目标,在银监会成立后,应当在完善目前分业监管体系的同时,加强监管联席会议的作用;在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体系已经完善,监管能力有较大增强的基础上,成立专门的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代替目前的联席会议,并逐步向统一的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过渡,形成统一的功能性监管机构,由多元化监管走向统一监管。

2。

完善商业银行风险预警机制.银行风险预警是对银行经营过程中已经暴露或潜伏着的各种危机因素,通过一系列专门指标进行检测,进而进行科学的分析,作出综合评价与结论,确定该银行的危机程度,提出相应的监管措施的科学分析方法.商业银行业可以建立自己的风险预警系统,将其作为一项自律性管理措施加以使用。

一是要改进风险识别手段,加快以电子处理手段为基础的非现场监控体系建设,加强现场稽核与非现场稽核的配合以求整体效能发挥;二是要建立银行风险评级系统,通过对银行经营要是的综合评价,将评级结果作为分类监管的基本依据;银行监管机构将根据评级结果确定对商业银行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拟采取的监管措施。

3.改进监管方式,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

由于现代金融业创新速度加快,金融市场风险传递加剧,风险因素日趋复杂,银行业监管机构不能仅局限于事后检查式的合规监管,而更应该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意愿,加强对其风险防范和控制。

良好的公司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确保银行体系得以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银行监管是否有效,首先取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控机构机制是否有效以及自身是否具有风险管理的能力和意愿。

因此,风险监管首先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借以控制金融风险,提高经营效率。

(六)加强银行业市场退出的法律规范
规范的市场退出机制以完善的法制环境为基础。

当前,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规范只有《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但撤销只是金融机构退市的一个环节,且撤销清算是以资抵债为前提的,没有涉及破产清算问题。

而在实际操作中,按照《条例》撤销的金融机构,往往会出现资不抵债的现象,这就照成了法律规范与实际操作的脱节.因此,完善金融机
构市场退出机制,首要和最重要的是加强法制建设,明确“金融机构在撤销清算中发现清算资财不足以清偿清算债务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进而制定规范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有序开展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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