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财务处长与药品供应商勾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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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财务处长与药品供应商勾结案
据检方指控,2011年1月至2015年4月,苏建民先后3次收受青岛益海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海公司)给予的回扣款共计144万元。
其中,先后收受其送给财务处张某(另案处理)80万元,送给其妹妹2万元;收受医药代表给予的回扣款共计61万元,价值人民币1280元;收受山东某公司给予的好处费共计52万元。
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近日,北京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行贿案。
庭审中,苏建民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在法庭上,他表示认罪并愿意接受法庭处理。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数额较大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苏建民辩护人提出苏建民认罪态度较好,认罪悔罪态度好,退赃及时。
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鉴于其认罪态度好以及案发后主动退赃等情节。
法院将择期对其作出判决。
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苏建民有期徒刑3年7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2万元及孳息;责令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61万元。
责令其上缴国库。
据检方指控:2012年至2015年4月间其担任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医院财务处处长职务期间(以下简称财务处长)刘某(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医药代表给予的回扣款共计人民币52万元后不退还给益海公司(以下简称益海公司)一批药品。
2010年12月至2015年4月间苏建民伙同其妹妹与该公司员工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提供的药品回扣款共计人民币52万元及提供回扣款共计人民币45万元及美元7000元(折合人民币39472元)以及现金人民币1万元及该公司股东刘某赠送的价值人民币0.8万元手表等物均予以变卖后用于个人消费等不当
1贿赂医药代表提供药品
据苏的辩护人称,从药商处购买药品,一般都是通过现金或者银行卡进行交易。
而其购买药品和银行交易均是通过网上银行完成的,其并不清楚具体是通过何种方式进行交易。
苏建民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益海公司药品代表王某(另案处理)提供的药品回扣款36万元及现金1万元和美元7000元。
2011年4月27日,苏建民利用担任石景山区人民医院财务处处长职务之便,收受益海公司总经理赵某给予的回扣款36万元。
赵某证言称:“2011年4月我去石景山区人民医院出差并通过银行转账汇给马某2万元和张某50万元。
之后马某还向我推荐用益海制药生产的药品用于本院使用。
”据苏认为,他和刘某都是从医院药剂科科长、财务处处长这一职务上离职后直接加入公司担任财务处处长,刘某担任财务处长不是他本人任命。
也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离职。
”赵某证言称:“我当时想把自己多年前从益海制药辞职加入公司后获得多少回扣款给王某和李某提供药品,并对此负全部责任。
”赵某说“刘某应该对赵某说过不要这笔钱了而给我现金让我拿走了”
2回扣款成受贿主要方式
一名不愿具名的医院人士向记者表示,一些医药公司在药品销售过程中以回扣款的形式向医生提供贿赂。
有的医药公司、医药代表等相互勾结,贿赂医生,在收取回扣款后未将药品退还给医药公司或医药代表。
如北京京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海成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奥康药业有限公司均与几家医院签订了行贿协议,药品购销双方均需在医院药剂科备案。
该公司要给各大医院供货时给医药代表回扣款。
如北京某医院采购部经理李某要给北京某公司供货时就按公司给她和该公司两人回扣款10%提成来向医药代表结算。
她还会将回扣款和一些药品一起存入公司或个人账户保管;其他公司销售时按药品品种给回扣款或销售人员回扣款10%提成。
据统计,这种商业贿赂形式约占药品回扣总金额的10%左右。
以回扣款方式受贿是医药代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所常见的一种受贿方式。
如医药代表为了使医院的药品销售进度加快、给药代表更多利益、药品回扣款打入药企账户等要求医生为医药企业所考虑或给予照顾等诸多利益关系最终实现受贿目的而收受财物时都会以回扣款方式给予行贿人。
如北
京市石景山区人民医院药品回扣案。
3贪污公款52万元成重要原因
苏建民的辩护人表示,该行为不属于贪污。
苏建民有自首情节,且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而据石景山区人民医院的相关人员介绍,苏建民的受贿主要是因为他在2011年之前并没有当过财务处长,对医药代表给予的药品回扣款也没有认识。
而他贪污的主要原因是其受贿行为已经超过了10个月,而不是一次受贿就达到了这么大的数额。
对于收受金额是否超过10个月数。
辩护人表示医院财务处只有苏建民一个人有权决定要不要给对方做账,而在庭审中,相关人员也都证实了这一点。
对于公诉人指控的罪名,该家属认为不能成立;同时苏建民及其家属均未与涉案公司及其其他相关人员串供、伪造证据。
同时医院有大量公款没有及时上缴,而是在案发后才追缴回来。
另外,在苏建民被羁押期间已有一笔52万元被用于偿还欠款及个人消费的款项。
故不能认定为贪污或者挪用公款犯罪事实。
4医药代表送好处费被控受贿
据了解,除了药品回扣外,医药代表为了拿到药品的代理权和药品差价,往往会采取赠送现金等方式贿赂药品生产企业及销售商。
医药代表送医药产品代理商好处费,其实是一种贿赂方式。
医药代表给医院药品供应商行贿药品回扣问题屡见不鲜。
2009年6月到2014年5月,为谋求石景山区人民医院部分药品的销售独家代理权和药品差价款,山东某医药公司原负责人杨某在北京顺义区投资设立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杨某曾先后担任过北京华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北京广济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和北京朝阳医院药品采购中心主任等职务,并担任过某医药公司药品销售代表,2014年5月5日任公司总经理。
杨某说,2009年7月1日至2014年4月期间,她将所有销售业绩向负责销售的原财务处长刘某进行行贿。
在此期间,刘某送给她共计30万元,并从刘某公司账户中提取现金3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购房、吃饭、看电影等娱乐消费;还送给她两个装有7万元人民币和20瓶洋酒的挎包共计价值5万余元人民币。
此后刘某又将30万元交给刘某用于支付其本人及刘某公司人员的工作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