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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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建筑施工扬尘防
治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08.21
•【字号】武政办〔2015〕122号
•【施行日期】2015.08.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
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有效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28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以控制建筑施工扬尘为目标,对施工过程的防尘降尘管理、建筑垃圾的消纳控制、拆除工程扬尘防治、预拌混凝土生产及运输环节粉尘管控等进行集中整治,切实降低施工扬尘对空气质量和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逐步建立责任明确、协调一致、高效有序、全力推进的控制扬尘污染长效机制。
二、强化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参建单位主体责任
凡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以及与之相关作业活动的各方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扬尘防治责任制,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含拆除工程发包单位)应当牵头做好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制订建筑施工扬尘控制方案,负责在建和拆除工程扬尘防治的组织协调;应当将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预算,及时拨付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其他相关保障经费。
施工单位(含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全面负责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制订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保证所需费用的投入,定期开展检查考核。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并明确总、分包单位扬尘防治工作责任,加强对分包单位扬尘防治工作的管理,对分包工程的扬尘治理工作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现场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和环境检查制度,严格落实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
监理单位应当将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防治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措施。
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二)部门监管责任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统筹辖区内各类建设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的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有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指导督促各区环保部门开展施工扬尘防
治相关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工程及其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的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工作;负责单独建设的电力、照明、信息管线工程的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区建设部门开展施工扬尘防治相关工作。
市城管委负责城市既有市政道路维修改造工程及单独建设的燃气、市政热力管线工程的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工作;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以下简称占道)许可及道路挖掘许可管理,对占道打围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监管;负责查处路面污染违规行为;负责查处违规运输渣土行为;指导协调各区城管部门开展施工扬尘防治相关工作。
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城市园林景观建设工程的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区园林部门开展施工扬尘防治相关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单独建设的水务工程的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工作;加强对工程周边排水管网的检查,对不按照规定排放施工泥浆导致堵塞排水管网的行为进行查处;指导协调各区水务部门开展施工扬尘防治相关工作。
市国土规划局负责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收储土地的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区及其他土地储备机构开展施工扬尘防治相关工作;协助城管部门提前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土方堆放场所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接入中心城区的公路工程的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区交通运输部门开展施工扬尘防治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临时占道和交通疏解方案的审核工作;加强对交通秩序的维护与监管,强化临时道路施工交通组织等工作;指导协调各区公安交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市直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既有建筑
物、构筑物立面整治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工作。
三、落实防治措施
(一)实行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报备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中,应当包含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控措施,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作为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一项内容,报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二)严格建筑施工现场的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的围挡应当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固定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活动式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按照“少围、灵活、快拆”的原则,严格控制施工打围范围,加强对施工占道打围专项方案的论证、评审和按照方案实施打围的管理,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落实围挡提档升级措施,全市新开工市政重点工程和轨道交通工程全部使用新型围挡,既有围挡损坏需要更换的,要全部更换为新型围挡。
(三)强化施工过程的防尘降尘管理。
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堆放区、生活区、办公区的地面应当按照规定作硬化处理。
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当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运输车辆必须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当按照总平面布局进行分类、整齐码放。
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或者密闭容器内存放或者采取覆盖等措施。
施工现场按照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施工现场进行土方作业、爆破施工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当采取喷雾等方式进行降尘。
推广使用建筑工地喷淋降尘设施和扬尘污染在线监控设施。
(四)落实建筑垃圾的消纳控制措施。
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进行集中分类存放,及时清运出场。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垃圾等各类废弃物。
严禁凌空抛掷楼层内及脚手架作业平台的垃圾。
建筑土方、渣土和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并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倾卸至
符合要求的消纳场所,严禁“滴、撒、漏”和乱倾倒等行为。
(五)落实裸露土方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按照“易绿则绿、易盖则盖、分类实施、多策并举”的原则,对裸露土方采取覆盖、固化、洒水或者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裸露3个月以上的土方,应当采取临时绿化措施。
(六)严格拆除工程扬尘防治管理。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施工方案,并在拆除工程开工前向房屋征收机构报备。
拆除工程施工区域应当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的警示标志,临近主要道路和生活区的一侧应当设置双层密目网,防止和减少拆除中物料、建筑垃圾等外抛,避免粉尘、废弃物飘散。
拆除施工中应当采取湿法作业,采取持续加压喷淋压尘或者其他压尘措施抑制扬尘产生。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对爆破部位进行覆盖。
遇风力达5级以上或者空气质量严重污染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停止拆除作业。
(七)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环节的管控。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采取覆盖、洒水(喷雾)、封闭、除尘等措施,有效控制因堆放、搅拌、装卸、运输、进料等环节产生的粉尘污染。
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同步建设环保配套设施。
搅拌站出入口应当设置洗车台和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
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采取预防渗漏措施,避免在运输中“滴、撒、漏”。
施工现场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四、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是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机构,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各有关部门、各建设工程主体责任单位要增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责任感,强化环境保护意识。
要充分发挥网络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
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同时,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三)严格监督执法。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加大建筑施工扬尘监督检查力度,对扬尘污染控制不力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工整顿。
建立通报和曝光制度,对主体责任单位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而引起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考核机制。
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纳入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由市空气质量办负责对各区、各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各区、各部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