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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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全文)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全文)

Don't waste your life, where you will regret i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电能利用效率,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保障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为提高电力资源利用效率,改进用电方式,实现科学用电、节约用电、有序用电所开展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满足电力需求应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原则,在增加供应的同时,统筹考虑并优先采用需求侧管理措施。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条电力需求侧管理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应积极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电网企业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应自行开展并引导用户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为其他各方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电力用户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直接参与者,国家鼓励其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和措施。

第二章管理措施第九条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资源潜力调查、市场分析等工作。

第十条各地区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目标和电力供需特点,将通过需求侧管理节约的电力和电量,作为一种资源纳入电力工业发展规划、能源发展规划和地区经济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推动并完善峰谷电价制度,鼓励低谷蓄能,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实行季节电价、高可靠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等电价制度,支持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

1-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

1-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

附件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能源革命和全社会节能减排,促进电力经济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加强全社会用电管理,综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优化配置电力资源,在用电环节制止浪费、降低电耗、移峰填谷、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实现节约用电、环保用电、绿色用电、智能用电、有序用电。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和参与电力需求侧管理。

第四条电力生产供应和消费应贯彻节约优先、绿色低碳的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在增加电力供应时,统筹考虑并优先采取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

政府主管部门应推动供用电技术改进,优化用电方式,开展电能替代,消纳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效率。

第五条电网企业、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电力用户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应依法依规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第二章节约用电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节约用电,是指加强全社会用电管理,综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在用电环节制止浪费、降低电耗、实现电力电量节约,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第七条实施电网企业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下达本级电网企业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组织开展年度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当年电力、电量节约指标原则上不低于电网企业售电营业区内上年最大用电负荷的0.3%、上年售电量的0.3%;电网企业可通过自行组织实施或购买服务实现。

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经营企业暂不参与考核,但应当主动采取措施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每年年底前将经营区域内电力电量节约量和工作措施上报省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电网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2558 更新时间:2006-1-18国家电网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规范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促进电力与经济、能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和《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引导电力客户改变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和保护环境,实现最小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

第三条电网经营企业是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主体,在各级政府主导下,将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作为保证电力供应和促进电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实现企业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协调统一。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各网省公司)。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电网公司营销部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过程。

第八条各网省公司加强对本地区调荷节电等需求侧资源潜力进行调查分析,并据此编制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划,分地区、分行业、分项目提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目标。

第九条各网省公司每年应根据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划编制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具体的负荷管理目标、节电管理目标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上报国家电网公司。

第十条各网省公司要加强电力市场分析预测工作,不断提高负荷预测水平。

要深入分析重点行业、高耗能行业、重要客户负荷变化规律,挖掘转移电网高峰用电负荷与提高终端能效的潜力,为选择合理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对象和目标提供参考。

第十一条各网省公司要积极采取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和手段,引导电力客户经济合理用电,使电力需求有序发展。

每年合理有效地实现转移电网高峰负荷5%-10%,提高年平均日负荷率,科学合理提高电能在终端能源中的比重。

第十二条各网省公司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峰谷分时电价、尖峰电价、季节性电价和可中断电价等政策可能引起的移峰效果,积极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合理的电价方案,引导客户移峰填谷,科学合理用电。

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

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

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是指推动能源节约和优化供需结构的一个重要手段,在电力系统中起到关键作用。

其目的是通过技术和政策手段,促进用户侧实现能耗减少,高效利用和灵活调配,提高用户用电效率和电力资源利用率,从而实现电力系统的经济、环保和安全高效发展。

一、主要内容1.政策支持政策上要加强支持,通过相应的激励措施,鼓励用户实施节能措施和按需调节用电。

政府应当对实施有效需求侧管理的用户给予相关奖励,如减免部分电费等,同时对于没有有效执行需求侧管理措施的用户,则需采取惩罚措施,如停电等。

2.设备管理对于高能耗设备,采取逐步淘汰和升级换代的措施。

同时,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降低设备损耗和能耗,实现设备的长期高效运转。

3.节能措施加强节能意识,发挥节能降耗的作用。

实施节能措施,如能源回收、余热利用、设备自动化控制等,降低用电量和成本。

4.灵活用电通过直接或间接管理用户用电负荷,实现用电变得更加灵活。

通过用电负荷的增减调整,让不同时间段用户侧的用电负荷和供电相匹配,实现电网平衡。

二、实施步骤1.制定计划制定详细的需求侧管理计划,明确目标和要求。

同时要根据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2.组织开展组织专业的队伍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各项工作,选派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引进和知识传授,以保证需求侧管理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3.推广宣传开展适当的宣传推广,让更多的用户关注和理解需求侧管理的重要性,提升用户的意识和积极性。

4.评估总结评估需求侧管理的实施效果,对于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需求侧管理的措施,提高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三、实施效果需求侧管理的实施效果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1.降低用电负荷,缓解电网压力,提高电网安全稳定性。

2.减少能源消耗,降低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可持续发展。

3.优化供需结构,缩小电力供求差距,提高电力供应质量。

4.为用户提供更加高效和可靠的用电服务,提高用户的用电满意度。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深入推进能源革命,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确保能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加强全社会用电管理,综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术、经济和管理措施,优化配置电力资源,在用电环节实施节约用电、需求响应、绿色用电、电能替代、智能用电、有序用电,推动电力系统安全降碳、提效降耗。

第四条电力需求侧管理应贯彻落实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守牢能源电力安全底线。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级能源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和参与电力需求侧管理。

1第六条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电力相关行业组织等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应依法依规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其中,电网企业包括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其他地方电网企业以及增量配电网企业;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包括负荷聚合商、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运营商、综合能源服务商等。

第二章节约用电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节约用电,是指通过实施合理、可行的技术、经济、管理和服务措施,促进用户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用电环节电力电量节约,促进电力系统有效节能降碳。

第八条实施电网企业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制定和下达本级电网企业电力电量节约指标,采取评价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统筹考核;电网企业当年电力、电量节约指标不低于其售电营业区内上年最大用电负荷的0.3%、上年售电量的0.3%;电网企业可通过自行组织实施或购买服务实现。

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通知为加强电力市场调控,保障电力供应安全,提高电网运行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需求侧管理的意见》和《全面推进电改方案》的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制定了《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

现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如下:一、总则本办法旨在加强对电力需求侧管理的规范和指导,促进电力市场的合理竞争和经济发展,推动能源资源的节约和环保减排,保障电能质量的稳定和安全供应。

二、管理体制电力需求侧管理机构应健全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标准,明确职责和权利,确保管理工作的顺畅运行。

电力需求管理机构应设置总部和分支机构,制定企业发展规划,组织管理、运行、保障等工作。

三、资质准入电力需求管理机构应当取得电力计量设备安装、维护资质,符合电力市场相关标准和规定,经过相关单位的认证和评定。

电力需求管理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应该接受专业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业务范围电力需求管理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能耗分析,企业能源管理,电力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供电监测和调节,供能优化服务,电力储能和分布式电源接入管理等多个方面。

五、管理方法电力需求侧管理应当采取科学、系统、规范的手段和方法,从电用户的用电需求和能源结构角度出发,统计用电数据,分析用能质量和用电负荷等情况,提供用电建议和服务,测算能源使用效益,实现资源节约和环保减排的目标,促进用电需求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六、服务举措电力需求侧管理机构应积极开展用户宣传教育,提高用户管理意识,组织用电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建设和维护用户数据信息和能源监测平台等。

同时,要提供从初步咨询、方案设计到现场实施等全流程的一站式服务和支持,合理制定电力采购计划,提供供电管理和调节等服务。

七、监督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机构应遵守市场游戏规则,遵循行业准则和法律法规,执行相关监督检查和备案手续,定期报告业务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领导指导和相关调研工作,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和评价,提高服务质量和形象。

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度

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战略,提高电力使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和用电成本,保障电力供应安全稳定,本公司特制定本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行为,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 设立电力需求侧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包括:(1)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2)监测、分析电力使用情况,提出改进措施;(3)协调各部门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4)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宣传教育活动。

三、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1. 优化电力资源配置(1)合理规划用电负荷,避免高峰时段电力紧张;(2)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降低碳排放;(3)推广使用高效节能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 加强用电管理(1)严格执行用电审批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用电;(2)加强电能计量管理,确保数据准确;(3)定期开展用电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用电安全隐患。

3. 推广需求响应(1)建立健全需求响应机制,鼓励用户参与;(2)根据电力供需形势,合理引导用户调整用电负荷;(3)开展需求响应试点项目,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4. 推动电能替代(1)推广使用电能替代技术,如电能锅炉、热泵等;(2)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电动自行车等电能替代交通工具;(3)支持电能替代项目的研发和推广。

5. 智能化用电管理(1)建设电力需求侧管理数字化平台,实现用电监测、智能分析、精细管理等功能;(2)推广应用智能电表、智能充电桩等设备,提高用电智能化水平;(3)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四、考核与奖惩1. 定期对各部门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部门绩效考核体系。

2. 对在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能源浪费、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江苏省电力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电力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电力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节约型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规范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促进电力与经济、能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江苏省电力公司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引导电力客户改变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和保护环境,实现最小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电力公司和各市(县)供电公司是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主体,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将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作为保证电力供应和促进电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实现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市(县)供电公司。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江苏省电力公司营销部为全省公司系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电网公司相关制度、办法,协助政府制定本省内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法规、标准、规划及政策;2.负责编制电力需求侧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管理制度,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充分利用经济政策、市场机制以及技术措施,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3.组织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的推广应用、信息交流、咨询服务和宣传培训等工作,总结推广先进工作经验。

4.负责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规章制度,对地市供电企业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5.负责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实施的跟踪及效果评价。

6.组织开展电力替代非清洁能源工作。

第六条各市供电公司在电力需求侧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江苏省电力公司相关制度、办法,协助当地政府制定本地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法规、标准、规划及政策;2.负责编制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对县(市)供电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3.严格执行电力需求侧管理规章制度,充分利用经济政策、技术措施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

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

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

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3号《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1月30日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2007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建设顺利进行,保障电力生产、运行安全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保护。

本条例所称电力保护,包括电力建设保护、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电力发展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协调、解决电力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力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所辖区域内的电力保护工作。

第四条电力企业应当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进行实时控制,制订电力安全生产的应急预案,提高防御能力,保障用电安全。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内部治安防范措施,依法对所管理的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采取人员防范、技术防范、设备防范等措施,及时消除隐患、排除故障、处理事故,依法制止危害电力安全运行及供应与使用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电力建设保护第五条制定电力发展规划,应当遵循开发节约并举、环境保护优先、优化能源结构、推进科技进步、适度超前、均衡协调的原则。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和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江苏省电力条例-

江苏省电力条例-

江苏省电力条例正文:----------------------------------------------------------------------------------------------------------------------------------------------------江苏省电力条例(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力规划第三章电力建设第四章电力生产运行第五章电力供应与使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电力事业发展,保障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内的电力规划、建设、生产、供应、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事业的领导,将电力事业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电力发展中的规划衔接、项目建设、设施保护等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电力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在本省派出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内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电力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和执法效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力建设、保护等工作。

第四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当超前发展,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电力发展应当统筹规划电力设施布局,协调优化电源电网结构,加强农村电网建设,增强电力系统调节控制和安全保障能力。

电力发展应当坚持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推动电能替代,促进电力可持续发展。

江苏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流程

江苏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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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大力推进企业电能管理系统建设

江苏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大力推进企业电能管理系统建设

江苏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大力推进企业电能管理系统建设10月24日,江苏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其中细则提到,需求响应分为约定需求响应和实时需求响应两种方式。

1.约定需求响应在响应日或响应时段前,电力用户(负荷集成商)将收到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通过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手机APP、电话等多种方式发出的响应执行通知,告知响应时间段及响应量。

电力用户(负荷集成商)在确定参与响应后,可协商确定计划响应量,并在响应时段自行调整用电负荷完成响应过程。

参与约定需求响应的用电设备须实现用电信息在线监测(数据采集周期为15分钟,包括用电信息采集系统、调度系统、调度一体化电量系统),并接入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

2.实时需求响应参与实时需求响应的设备应具备可立即中断或快速中断的负荷特性,响应方式以自动需求响应为主。

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通过江苏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或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以完全自动化(或半自动化)方式内与电力用户(负荷集成商)电能管理系统(生产管理系统、自动化系统、控制系统)、智能家居管理系统等完成指令发送、响应量确认和负荷下降全过程,响应速度应至少达到分钟级。

原文如下:江苏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深化电力需求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清洁能源消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平稳、绿色、高效运行,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17〕1690号)、《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定版)》、《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和《国家发改委关于江苏省实施季节性尖峰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价格〔2015〕1028号)《关于认真做好2022年迎峰度冬电力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我省近年来开展电力需求响应工作实际和市场化改革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需求响应的意义需求响应是指电力市场价格明显升高(降低)或系统安全可靠性存在风险时,电力用户根据价格信号或激励措施,改变其用电行为,减少(增加)用电,从而促进电力供需平衡、保障电网稳定运行。

江苏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

江苏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

江苏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江苏地区的电力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有效应对电力需求的变化,制定并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电力需求响应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江苏电力需求响应的实施方案进行深入探讨,旨在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和借鉴。

首先,针对江苏地区电力需求的特点和趋势,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全面的电力需求响应机制。

这一机制应包括电力需求监测与预测、响应措施的制定与调整以及响应效果的评估等环节。

通过对电力需求进行精准的监测和预测,可以更好地把握需求的变化规律,为制定响应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针对不同类型的电力需求,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

对于工业用电需求,可以通过优化生产过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方式来实现需求的灵活调节;对于居民生活用电需求,可以通过推广节能用电设备、开展用电宣传教育等措施来引导合理用电。

此外,还可以考虑引入新能源、发展智能电网等技术手段,以提高电力供给的灵活性和稳定性。

另外,为了更好地实施电力需求响应方案,我们还需要加强电力市场监管和政策引导。

通过建立健全的市场机制,引导企业和居民在用电行为上更加理性和节约,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电力浪费。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出台相应的政策,推动电力需求响应的落地实施,为相关主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最后,为了确保电力需求响应方案的有效实施,我们需要加强对相关技术和人才的培训与支持。

只有技术水平和人才队伍得到有效提升,才能更好地应对电力需求的变化和挑战。

因此,应加大对电力行业的科研投入,推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引进,以提升整个行业的应对能力和竞争力。

综上所述,江苏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的制定与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机制设计、精准有效的响应措施、健全有效的监管政策和技术支持,才能更好地满足不断增长的电力需求,为江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能源保障。

希望本文的探讨能为相关部门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和参考,推动电力需求响应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电力需求侧管理(DSM)城市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电力需求侧管理(DSM)城市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电力需求侧管理(DSM)城市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7•【字号】苏府[2013]67号•【施行日期】201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电力需求侧管理(DSM)城市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2013〕6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电力需求侧管理(DSM)城市综合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27日苏州市电力需求侧管理(DSM)城市综合试点实施方案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能源需求十分旺盛,电力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为进一步缓解电力供需矛盾,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我市积极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DSM)的实践和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2012年11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文(财建〔2012〕906号),原则同意我市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DSM)城市综合试点工作。

为切实组织实施好该项试点,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按时完成试点目标任务,特制订本实施方案如下:一、试点期限和目标(一)期限: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目标:节约电力负荷和转移(减少)高峰电力负荷总计100万千瓦,其中:永久性节约电力负荷和转移高峰电力负荷80万千瓦,临时性减少高峰电力负荷20万千瓦。

二、指导思想和建设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提升、国内领先”为目标,以官、产、研、服为依托,坚持政策推进与市场导向相结合,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协调配套,全力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DSM)城市综合试点工作的开展,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适应国情、具有普遍推广意义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模式,全面提升区域电能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绿色低碳发展。

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配电网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电力公司2009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管理目标与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职责分工........................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省公司管理部门职责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地市供电公司职责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县(市)供电公司职责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其他相关单位职责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配电网资本性项目管理流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编制与下达配电网年度项目需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编制与下达配电网项目计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委托设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采购及领用配电网项目物资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配电网工程实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节配电网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配电网成本性项目管理流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成本性项目流程分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编制与下达配电网修理年度项目需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编制与下达配电网修理项目计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配电网修理项目实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期刊名称】《电力需求侧管理》
【年(卷),期】2010(012)006
【摘要】@@ 第一章总则rn第一条为提高电能利用效率,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保障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rn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rn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为提高电力资源利用效率,改进用电方式,实现科学用电、节约用电、有序用电所开展的相关活动.
【总页数】2页(P1-2)
【作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07.61;TK018
【相关文献】
1.《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解读1 [J], 周伏秋
2.《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解读2 [J], 董军
3.2013年电网企业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情况及《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实施成效 [J], 黄永斌
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5.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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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需求侧制度》

《电力需求侧制度》

《电力需求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合理配置、使用电力资源,改善能源消耗结构与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改变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和保护环境,实现最小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负责本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起草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技术标准;(二)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扶持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和节电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三)推动能源服务中介组织的发展。

省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州、市经委负责制定和实施年度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计划,提出负荷管理目标、节电目标和实施方案等。

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及技术的实施计划和措施,设立相应机构,配置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第六条电力用户应当采用高效节电技术和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电能效率,减少电力消耗,并配合落实各项负荷管理。

大中型电力用户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设立节电管理岗位,并配备培训合格的专业节电管理技术人员从事本单位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负荷和节电管理第七条省经委应当制定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目标规划。

有关部门在制定电力发展规划时,应当把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划纳入其中。

第八条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开展负荷管理工作,平衡电力供求,保证电网安全运行,合理有效地实现转移高峰最大负荷,提高用电负荷率。

第九条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加快建设和完善电力负荷管理系统,负荷监控能力达到本地区总用电负荷的70%及以上。

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主站系统和通信通道由电网经营企业建设,用户终端由电力用户购置并委托供电部门安装。

第十条各级经委通过调整电力用户的生产班次、错开上下班时间、调整周休息日以及将用电设备检修安排在用电高峰季节或高峰时段等方式,实施负荷管理。

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

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

节约用电管理制度为保证公司日常用电需要,最大限度地节约用电成本,减少电能的直接和间接损耗,实现合理利用和提高用电效率,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用电范围包括蒲县分公司生产及办公场所用电。

一、公司办公用电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监管,监督、指导公司各部门的节约用电工作及负责每个月的用电统计、成本核算与控制工作。

二、全体员工工作期间必须履行节约用电义务。

各部门平时应注意加强节约用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知识,提高全员节约用电意识。

三、各类灯具、电脑、打印机、扫描、复印、传真设备、碎纸机器、饮水机、热水器、电风扇、电视机、空调及用电工具等均列为日常用电管理对象。

四、公司指派公司的电工不定期对办公用电管理对象进行检查,电工平时发现用电隐患应立即解决并将处理结果上报综合管理部。

五、用电实行各部门专人负责制,各部门各自负责本区域内的用电工作,走廊、通道综合管理部负责。

六、全体员工应注意节约用电,不用时随手关灯,人少时关闭部分照明灯。

不准在办公室里使用任何个人用大功率电器,不准有明火。

公司所有生产场所和办公场所要根据光照度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开关照明灯;及时关闭电源开关,白天一般不准开灯办公,杜绝“长明灯”现象。

不需要使用电灯时,立即关掉开关;离开办公室时要关好电器开关、关上门。

七、不得擅自改装、加装、拆卸供电设施。

禁止私拉、乱接电源和宽带网线。

办公室严禁乱拉、乱接照明灯具,严禁更换和接电源、插座等违章用电行为;严禁在办公场所使用电暖气、电热器、电饭煲、电磁炉等大功率耗电设备,确需要时应向综合管理部申请办理。

八、空调开启后不可开门办公,离开办公室时要关好空调器开关、关上门。

夏季室温不高于30度,不可以开启空调设备。

九、禁止动用和损坏公共场所配电箱、开关或灯具等用电设施,如有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或事故的,除加倍赔偿外要追究相应责任;工作人员对上述行为发现不予以制止而造成的后果同样负重要责任。

十、发生故障用电时,应立即通知电工,不得私自处理,或综合管理部安排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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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节约型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规范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促进电力与经济、能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江苏省电力公司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引导电力客户改变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和保护环境,实现最小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电力公司和各市(县)供电公司是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主体,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将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作为保证电力供应和促进电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实现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市(县)供电公司。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江苏省电力公司营销部为全省公司系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是:1.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电网公司相关制度、办法,协助政府制定本省内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法规、标准、规划及政策;2. 负责编制电力需求侧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管理制度,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充分利用经济政策、市场机制以及技术措施,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3. 组织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的推广应用、信息交流、咨询服务和宣传培训等工作,总结推广先进工作经验。

4. 负责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规章制度,对地市供电企业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5. 负责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实施的跟踪及效果评价。

6.组织开展电力替代非清洁能源工作。

第六条各市供电公司在电力需求侧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江苏省电力公司相关制度、办法,协助当地政府制定本地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法规、标准、规划及政策;2.负责编制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对县(市)供电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3.严格执行电力需求侧管理规章制度,充分利用经济政策、技术措施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

4. 组织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的宣传培训、推广应用、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工作,总结推广先进工作经验。

5. 负责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实施、跟踪及效果评价。

6.组织开展电力替代非清洁能源工作。

7.负责电力需求侧管理各项工作的总结、分析、报表汇总,并按要求上报。

8.完成省公司布置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工作内容与实施第七条各市(县)供电公司要建立有利于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电力营销管理机制,将电力需求侧管理纳入电力规划建设、电网调度运行、电力供需平衡、业扩增容等工作中,并作为供电咨询和客户服务的具体内容贯穿电力营销管理工作的全过程。

第八条各市(县)供电公司应制定调查方案,加强对本地区调荷节电等需求侧资源潜力进行调查分析,并据此编制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划,分地区、分行业、分项目提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目标。

第九条各市(县)供电公司应根据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划、计划,提出具体的市场开发、负荷管理、节电管理目标和实施方案、相应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并上报省电力公司。

第十条各市(县)供电公司要加强电力市场分析、预测和调查研究工作,不断提高分析、预测和开拓电力市场的能力水平。

要深入分析重点行业、高耗能行业、重要客户负荷变化规律,挖掘转移电网高峰用电负荷与提高终端能效的潜力,为选择合理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对象和目标提供参考。

第十一条各市(县)供电公司要加强与环保等部门的沟通,组织开展市场调研等相关活动,了解非清洁能源使用情况、限期改造信息,分析和掌握电力替代非清洁能源成功案例,拓展电力替代非清洁能源市场。

第十二条各市(县)供电公司要积极采取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和手段,引导电力客户经济合理用电,使电力需求有序发展。

通过经济技术措施每年合理有效地实现转移电网高峰负荷5%-10%,提高年平均日负荷率,科学合理提高电能在终端能源中的比重。

第十三条各市(县)供电公司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峰谷分时电价、尖峰电价、季节性电价和可中断电价等政策可能引起的移峰效果,建立必要的分时电价、尖峰电价、季节性电价实施情况信息资料,提供电价制定方案决策依据。

第十四条各市(县)供电公司要严格执行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建立政府有关部门、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及电力客户之间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通报电网电力供需平衡情况,确保信息畅通。

第十六条各市(县)供电公司要根据工作重点拟定宣传方案,针对宣传场所(媒体)的特点,充分利用营业厅(展示厅)、网站、客户服务电话、专业刊物、电视、广播等宣传渠道,广泛深入地宣传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知识、技术、产品和成功案例,引导客户科学合理用电。

第十七条各市(县)供电公司要建立健全系统内外电力需求侧管理人员网络,借助行业协会、电力客户、科研院校、制造行业的能效和工艺专家的力量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各市(县)供电公司要将电力需求侧管理作为提高优质服务水平、拓展优质服务内涵的重要举措,重视并加强对从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技术标准及业务能力的培训,逐步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四章有序用电第十九条有序用电是指在电力资源短缺的情况下,利用电力需求侧管理的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优化电力资源配置,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

第二十条各市(县)供电公司在实施有序用电工作时必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和环保政策,坚持社会效益与公司经济效益双赢,强化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电力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率。

有条件的供电公司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根据当地政府的产业政策、产业导向,环保要求,投入产出比等,按行业电耗水平和终端使用效率分类梳理出优势、均势、劣势企业,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有保有压区别对待,优先确保优势企业用电,力争满足均势企业用电,限制劣势企业用电。

第二十一条有序用电工作应以“确保电网安全,确保社会经济稳定”为目标,严格遵循“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路”的原则,对错峰、避峰负荷实行“定企业、定设备、定容量、定时间”,认真做好有序用电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整合供电资源,合理安排电力客户用电方案,将电力供需矛盾给社会和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第二十二条各市(县)供电公司应根据本地区电网供应能力和用电需求预测情况,进行电力电量平衡并测算本地区电力缺口情况,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及电网安全运行原则,制定年度有序用电方案,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市(县)供电公司要落实《电力供需平衡预警处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电力供需平衡预警机制,制订电力供应应急预案,编制《超电网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和《紧急情况拉路序位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市(县)供电公司要加强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完善、规范应用功能,扩大监控范围,提高系统运行水平,用技术手段支持有序用电措施的落实。

对安装负荷控制装置的电力客户,要开展基本业务和装置使用的培训工作,确保负荷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各市(县)供电公司应制定合理的有序用电工作流程,将指导、监督客户有序用电工作作为用监人员的一项基本工作,加强客户用电信息管理,强化有序用电分析和督查工作,确保客户有序用电方案执行到位。

第四章能效管理第二十六条节约用电、提高能效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市(县)供电公司应积极参与节约用电管理政策、标准的研究制订,争取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政策的出台,协助政府开展节约用电、能效项目建设工作,推广使用节电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提高全社会终端用电效率。

第二十七条各市(县)供电公司应积极宣传贯彻国家制定的用电设备能效标准,敦促电力客户提供主要耗电设备、工艺合理用电情况,倡导使用高效节电产品和技术。

经政府授权,对新上项目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设备、产品、工艺的,供电企业可依法不予受理、不予供电。

对新上电力客户和重点用电客户,各市(县)供电公司要敦促提交或通过调查取得主要用电设备、工艺能效情况,为其提供科学合理用电咨询服务,并使服务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十八条各市(县)供电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差别电价政策,抑制产品单耗高、生产工艺落后的用电企业的盲目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二十九条各市(县)供电公司应建立与重点用电大户能效信息交流渠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对本地区高耗电企业单耗的调查、统计汇总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向政府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条各市(县)供电公司应积极探索利用市场机制开展能效管理工作的新途径,积极推进能源服务工作,向客户提供有关节电的技术信息咨询、培训、能效测试、项目实施等一系列服务。

第三十一条各市(县)供电公司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工程建设,引导社会采用先进的调荷节电技术、设备和工艺,营造科学合理的用电氛围。

第三十二条各市(县)供电公司应积极相应政府号召,带头使用高效节电产品和技术,提高自身合理用电水平,为电力客户树立合理用电榜样。

第三十三条各市(县)供电公司应关注能效技术发展动态,注意收集能效技术信息、能效案例,并及时向上级反馈。

第五章统计分析与评价第三十四条各市(县)供电公司要建立健全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效果统计分析与评价制度,定期对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效果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价,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并将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效果纳入评价生产经营及优质服务工作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电力需求侧管理效果评价应从社会、电力企业、电力客户等多方面综合分析,着重分析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对实现电力供需平衡、资源优化配置、保障社会生产生活正常用电秩序、环境保护、电力市场潜力和企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各市(县)供电公司要建立电力需求侧管理的考核机制,对县(市)供电公司实行目标任务考核,对在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不力、绩效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各市(县)供电公司应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总结、报表汇总、分析建议、工作设想等工作,并及时上报。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各市(县)供电公司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公司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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