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卖店人员的招聘与录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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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店人员招聘与录用管理规定
1.新员工招聘
1.1各专卖店人员的招聘原则上由店面进行,公司人力资源部督导。

1.2店面经理应根据门店人员变动情况(如调动、辞职、辞退、请长假)、店面培养计划等,制订招聘计划并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发布招聘信息。

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发布。

1.3应聘人员的面试由店面经理进行,或交由人力资源部进行,所有应聘者均需填写统一的《员工应聘登记表》(附件1)。

2.新员工录用
2.1 凡属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
2.1.1 被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2.1.2 受有期徒刑宣告或通缉,尚未结案者;
2.1.3 曾受到执法部门、监察部门重大处罚者;
2.1.4 原在其他单位工作,未办理离职手续者;
2.1.5 亏欠公款受处罚有案者;
2.1.6 品性恶劣,经公私营机关开除者;
2.1.7 未满16岁者;
2.1.8 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2.2符合公司招聘条件准予录用者,原则上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发出录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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