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区交通运输工会图书馆推荐—客运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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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区交通运输工会图书馆推荐—客运经营管理
书抄于2016年11月2日
客运经营惯例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经营者的经营所进行的管理。
客运经营管理属于道路运输行政管理范畴,管理主体是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对象为客运市场的主体—客运经营者,管理内容为客运经营者的客运经营活动。
客运经营管理的目标是规范客运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保障道运输安全,维护道路客运有关各方利益,不促进道路客运事业的健康发展。
道条及交通部第10号令动用了几十个条文,通过规定客运经营者的义务,实现客运经营惯例的目标。
客运经营者应当履行的经营义务,实现客运经营管理的目标。
客运经营者应当履行的经营义务,即包括积极的义务或者作为义务,又包括消极义务或不作为义务。
第一节客运经营者的若干消极义务
一、揽客义务
交通部第10号令并未明确界定何谓揽客。
根据交通部第10号令有关客运经营者揽客的有关规定,笔者人翁,揽客是指客运经营者主动招揽不特定的人接受器提供的运输服务并与其订立客运合同的意思表示。
揽客是客运经营者主动招揽旅客的意思表示,目的是为了邀请被招揽者接受器提供的客运服务,并与其订立客运合同。
揽客行为形形色色,即有合法的揽客行为,又有违法的揽客行为,老路客运管理法主要规范客运经营者的违法揽客义务。
交通部第10另令禁止的揽客行为包括以下几点
1、沿途揽客。
交通部第10号令地47条规定,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径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形势线路,不得随意改变。
班线客运的起讫站点、班次、途径路线和停靠站点术语道路客运经营预科事项,若变更许可事项,就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因此,班车客运经营者不得擅
自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沿途揽客违法行为的主题是班车客运经营者,包括客运经营者不构成沿途揽客违法行为的主体;沿途揽客违法行为发生在沿途,沿途不包括起讫站点和规定的途径站点,沿途揽客是班线客运经营者的主管故意行为,不存在过失沿途揽客;沿途揽客是班车客运经者主动招揽旅客上下车的行为,班车客运经营者允许旅客在非规定的沿途站点下客行为步不属于沿途揽客。
另外,旅客在非规定站点主动招揽客车,客运经营者停车并许可其搭乘的行为亦菲沿途揽客。
对客运经营者沿途揽客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按照交通部第10号令地89条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2、暴力揽客。
交通部第10号令第48条规定,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
交通部地10号令地89条规定,客运经营者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揽客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其情节严重的,有原许可机关吊销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暴力揽客的违法行为的主题是客运经营者;暴力揽客是意中强制性交易行为,因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关于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全力的规定;暴力揽客违法行为在客观表现为客运经营者在揽客时使用了暴力手段,从而迫使旅客接受器服务;从合同法角度观察,暴力揽客的违法行为违反合同法关于平等、自愿订立合同的原则,剥夺了旅客订阅的权利。
暴力揽客违法行为的客体是旅客的人身权利,因此,暴力揽客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3、欺诈揽客
欺诈揽客是指客运经营者采用欺诈的手段招揽旅客的行为。
欺诈是一种主观故意行为,其行为特征表现为欺诈者采取隐瞒事是真相捏造事实等手段,使旅客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自愿达搭乘经营者的车辆。
欺诈揽客是对旅客自主选择服役者提供者的权利的侵害,也违背了合同法自自愿平等缔结特合同的原则。
客运实践中,欺诈揽客的违法行为在有些地方时有发生,如有些客运经营者向旅客虚报目的地、
虚报途径站点等既是。
欺诈揽客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交通部第10号令第89条明确规定,客运经营者以欺诈手段招揽旅客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权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其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
4、招揽包车合同外旅客乘车
交通部第10号令第62条规定,包车客运经营者不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
包车客运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尽管包车客运形成了多份包车客运合同,但这些包车客运合同的内容,如运送起始地、目的地、运行线路、实践等包含着这样的,完全一致,因此,包车客运往往是一站式运送,中途并不停滞。
包车客运的这一特点,使得包车客运在运送时间上往往快于班车客运。
另外,包车客运本身就就含义,即除包车的团体旅客外,承运人不得再许可其他旅客搭乘。
允许包车客运经营者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即不符合包车合同当事人达成的不得搭载包车合同外旅客的约定,也会大大降低包车客运的运送时间。
据此,交通部第10号令第62条规定,包车客运经营者不得招揽包车以外的旅客乘车。
5、其他违法揽客
交通部第10号令第52条的规定,客运经营者不得在客运车辆上从事播放淫秽录像等不健康的活动。
实践中,有些经营者不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竟然以播放色情、暴力录像诱使一些旅客搭载其车辆。
此中行为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也有可能触犯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我国刑法的规定。
因此,客运经营者不得以播放淫秽录像的方式招揽旅客。
二、严重损害旅客利益的行为
2000年交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位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指出,客运市场的重点是要严厉打击拉客宰客甩客、兜客、卖客等严重损害旅客利益的违法行为。
道条及交通部第10号令以法的形式重申拉客、宰客等严重损害旅客利益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客运经营者从事这些行为要承担相应的一行政
法律责任。
交通部第10号令的相关规定主要是48条,该条规定,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1、倒客
倒客是民间的一种通俗说法,指客运经营者擅自更换客运车辆的行为。
如前所述,班车类别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事项,客运经营者变更班车类别应向主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激磁,客运经营者擅自更换客运车辆是一种违法行为。
客运合同的内容包括客运车辆,不同的客运车辆其舒适性核技术性能并不完全相同,因此,相应的票价也会有所区别。
由于客运车辆是客运和推的内容,因此,经营者擅自更换客运车辆的行为也是一种违反密云合同约定的违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300条规定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许可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据;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加收票款。
对倒客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据道条第70条和交通部第10号另第89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以下的罚款,其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
2、卖客
卖客也是民间的一通俗说法,指在旅客运输中,客运经营者将其承运的旅客移交给他人运输的行为。
卖客与倒客不同,前者改变了承运人,后者仅改变运输车辆,承运人并为发生改变;卖客存在卖方与买方对运输分成的情况,倒客不存在这种问题,从合同法上讲,卖客属于承运人不履行的违约行为,倒客则属于不适当的违约行为。
卖客是道条简直的行为,因此,卖客不属于合同法上的债务转让或者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行为。
对客运经营者的卖客行为,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据道条第70条和交通部第10号令第89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上罚款;其情节建中的,可吊销许可证。
3、兜客
兜客同样是民间的一种通俗说法,指班车客运经营者以兜圈子的
方式,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行为。
兜客的主体是班车客运经营者,其轻微特征表现为以兜圈子的方式,不按照规定线路行使。
客运班线线路也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事项,客运班线经营者不能随意改变。
客运经营者以兜圈子的方式,拖延运送时进行运输的行为即是意中行政违法行为,也是极易构成履行的违约行为。
对客运班线经营者的兜客违法行为,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据道条第70条和交通部第10号令第89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其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
4、甩客
甩客是指客运经营者在运送途甩掉旅客,不适当履行运送义务的行为。
甩客是一种主观故意行为,即故意甩客。
甩客不同于漏客,漏客是一种过失心态,甩客之故意,应有客运经营者证明,若客运经营者不能证明其非故意甩客,则应认定其存在故意,甩客一般发生于运送的途中,车辆提前发车,也可能构成甩客,在合同法上,甩客是承运人履行义务,违约行为。
在行政法之上,由于甩客极易造成旅客人身、财产权利的损害,因此,道条第20条将甩客定性为意中违反行政法的行为。
对于甩客定性为哪一种违法行为,可认为,甩客的本质一种不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不按规定的班次行使的违法行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按照道条第70条和交通部第10号令第89条的规定,对甩客的行为进行处罚。
5、宰客
宰客又称敲诈旅客,是指客运经营者违反价格管理法的规定对旅客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迫旅客支付超过规定标准的票价的行为。
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各国家的运价规定,即不能擅自提高运价,也不能擅自降低运价。
交通部第10号令第50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的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可客运高峰期,由于旅客出行集中,运力可能会出现暂时性的供不应求,此时,不懈客运经营者就会利用旅客坐车难、急于出行的心理,要求旅客支付超出规定标准的运价,如果旅客不答应,
就会遭致客运经营者的拒载。
还有一些经营者利用旅客急于出行的心理,要求旅客高价购买一些商品,或者要求旅客为客运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支付费用,如果旅客不购买商品或者不支付费用,经营者就会拒载。
客运经营者的上述行为都是敲诈旅客或者宰客的行为。
由于宰客是一种违反国家价格管理法的行为,道条未对宰客行为作出处罚规定。
对宰客的违法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告知物价管理部门,并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超载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第1项个规定,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载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免费儿童;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根据以上规定,客运车辆超载是指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
所谓核定人数10%的免票儿童。
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根据以上规定,客运车辆超载是指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但超载核定人数10%以内按规定免票的儿童不认为是超载,所谓核定载客人数是指机动车行驶证核定人数,包括驾驶室乘坐的人数和车辆乘坐的人数。
所谓按规免票的儿童是指按照各种运输方式的旅客运输规则所规定的免票的儿童,如,1988年交通部交公路字[1988]201号《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22条规定,持一张全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1·1米以下的儿童乘坐一人乘车,但不供给座位。
儿童乘坐车辆免费是是有法律依据的,一该法律依据既是法律引入的各种运输方式的客运规则,这些客运规则被法律引入后即成为法律的有效组成部分。
另外,应特别注意的是,核定载客人数即包括购票旅客,也包括按规定免票的旅客,但允许超载的10%的旅客必须按规定免票的儿童。
值得注意的是,在利益的驱动下,有些客运站的售票厅将核定载客人数全部按照应当购票的旅客对待,结果造成携带满免票儿童的旅客经常被拒载,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道条第62条和交通部第10号令第80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之事实道路运输监督过程中,发现客运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无权对超载的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对超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限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超载的,经处罚不改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对客运经营证件的管理
客运经营证件是指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必须持有的一携带的证件。
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必须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者证明其有资格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凭证,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
经营多路旅客运输还必须持有并并携带有关证件,以加强对道路客运活动的管理。
经营者必须携带和持有的有关证件报考—道路运输政、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客运标志牌、临时客运标志牌、行车路单!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证明、包车票、包车合同等。
对客运证件的管理包括客运证件的核发、印制、携带、利用等。
一、对许可证利用的管理
根据道条和交通部第10号令的相关规定,客运经营者利用许可证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循下列各项规定。
一、按照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许可事项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所明确的被许可人可以从事的经营事项,如经营范围、班线类型、日发班次等。
客运经营者不得超越许可事项进行经营,否则,就可能会被认为是非法经营。
二、客运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经营主体属于许可事项,转任、出租许可证件实际上改变了经营主体,因此,客运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际上改变了经营主体,因此,客运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件。
许可证的取得必须具有法律规定许可的条件,也使许可条件不能适用,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许可这种源头管理方式对道路运输活动的管理落空,因此,客运经营者不得转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三、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连续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班线许可证的利用应当连续,也就是说,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班线客运经营者之所以应当连续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是因为客运班线性质属于公共资源。
作为公共资源的持有者—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保证公共资源持续发挥作用,以便使社会公众受益。
铺普遍服务是客运班线经营者的一项义务,是因为客运班线的公共资源性质。
班线经营者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应当连续向社会公共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客运班线是公共资源,客运班线经营权是从客运班线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权利,其性质属于益物权,是指客运经营者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客运班线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客运班线经营权是依法通过行政许可获得的,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富裕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的,不具有交易性。
转让经营权、出租经营权,以客运班线经营权进行投资都是经营权的交易,都是对许可证制度的违背。
4、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
按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的是班车客运在经营方式上的显著区别,也是客运班线许可的事项,因此,客运班线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要求客运车在途径站定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线路,不得站外上下旅客或者沿途揽客。
在利益的驱动下有限客运班车长时间兜客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对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义务的违背。
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是道路运输法对班线客运经营者的原则的要求,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法律也可以豁免班线客运经营者的义务。
所谓正当理由,主要是指不可抗力。
这里讲的不可抗力是指的捏造班线客车无法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的,无
法抗拒的客观情况,如果路塌陷、泥石流积雪等。
另外,根据交通部第10号令第47条第2款的规定,经许可机关同意,在农村客运班线上的班车可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方式的运营。
农村客运班线是指县内或者毗陵县间至少有一端在现乡村的客运班线。
具体包括村到村客运班线上运需情况教委特殊,往往呈现出季节性强、运需集中度强,或者在某一些运需严重不足等情况。
考虑到经营者的经济效益,允许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的前提下,农村客运班线在某些时段可以不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
二、对客运车辆及驾驶人员应携带证件的管理
耕具交通部第10号令第59、60、62、63条的规定,对客运驾驶员及其车辆应当携带的证件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虽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
客运班车驾驶人员还应当携带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明。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客运车辆可凭临时客运标志拍运行
原有正班车已经满载,需要开行加班车的;因车辆抛锚、维护等原因,需要接驳或者顶班的;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灭失的,等待领取的。
标志牌蔑灭失包括事实上的灭失和法律上的灭失两种。
上的灭失是指客运标志牌在物理意义上的灭失;法律上的灭失是指客运标志牌所有人丧失了对客运标志牌的市际控制的实际控制情况,如,客运标志牌额丢失。
3、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属于加班或顶班车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五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固决定书的复印件。
4、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
非经线旅游客车可持有注明客运事项旅游客票或者旅客合同取代包车车票或者包车合同。
5、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有省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的统一试样印制,交由当地县际以上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核发。
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加班车、顶板车、接驳车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超过30天。
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样式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第三节临时客运和包车客运的管理
一、对临时客运的管理
临时客运是指班车客运当中的加班车、顶班车和接驳车运输,发生于正班车无法运行或者不能满足运输需求时,是客运经营者临时开行的旅客运输。
加班车运输,是指原有班车已经满载,无法满足客运需求,而临时开行以满足客运需求的班车客运;顶班车运输,是指正班车不能运行时,为满足运输需求,防止运力空缺,实现班车客运定时、定线、定班、定站点要求而开行的临时客运。
接驳车运输,是指因车辆抛锚而需接替正班车继续完成档次运输认为所开行的临时客运。
对临时客运的惯例措施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
1、临时客运需要凭借客运标志牌运行。
2、临时客运应当按照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违反该项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按照交通部第10号另第89条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3、临时客运中的加班车或者顶班车运输,应当持始发站签章并这注明时有的当班车性路路单。
4、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等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车开行加班车。
非营运客车凭借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二、对包车客运的管理
客运包车应当凭借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