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校产假婚假丧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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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为了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产假制度
1. 女职工生育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即98天。
2. 难产的女职工,增加产假15天。
3. 多胞胎生育的女职工,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 产假期间,女职工工资照发,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
三、婚假制度
1. 教职工本人结婚,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
2. 符合晚婚条件的教职工(女方23周岁以上,男方25周岁以上),初次结婚,可享受15天晚婚假。
3. 教职工再婚,不享受晚婚假。
4. 婚假期间,教职工工资照发,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
四、丧假制度
1.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3天丧假。
2. 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教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 丧假期间,教职工工资照发,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
五、其他规定
1. 教职工在产假、婚假、丧假期间,学校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2. 教职工休产假、婚假、丧假,应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
休假。
3. 教职工休产假、婚假、丧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可经学校批准调整休假时间。
4. 教职工休产假、婚假、丧假期间,如需返回学校处理紧急事务,经学校同意,
可给予必要的路程假。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