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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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研究
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首次引入了专利当然许可制度以化解专利转化率低的难题。

虽然当然许可制度近年来才被引入中国,但其在国外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专利交易许可机制。

因此,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促使当然许可制度的本土化便成为目前学术研究的当务之急。

本文基于针对中国当前专利制度实施现状的探讨、国外专利当然许可制度法律规定的引介,以及我国目前学术界针对专利当然许可制度产生的一些争论与探讨,有针对性的进行研究,试图为未来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四部分来研究专利当然许可制度:首先,对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定义、特点进行明细,并与其他许可方式简要进行比较,通过对我国目前《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的主要规定进行介绍,提出《草案送审稿》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目前学界对《草案送审稿》的争议焦点,为下文针对《草案送审稿》暴露出的问题进行论述作出铺垫。

其次,通过与国外专利当然许可制度进行对比,总结出我国《草案送审稿》中体现出的问题。

简要介绍外国当然许可制度中关于年费优惠的规定,对比认为我国当然许可立法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同时却有意忽略年费优惠这一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出于对我国当前部分专利实施价值不高,进行年费优惠容易滋生“僵尸专利”的考量,但忽略了年费优惠是激励专利权人实施当然许可的强大动力,并且未能意识到年费优惠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然许可的数量,可能会使得当然许可制度变得没有效率;简要介绍国外当然许可制度中关于定价制度的规定,对比认为我国当然许可立法仅考虑到,在作出当然许可声明之时便确定具体许可使用费最为简便清楚,但忽略了这种做法对权利人而言存在十分大的障碍。

并且一成不变的价
格制度,最终将会影响专利权人的收益获取,进而导致潜在被许可人的利益也可
能受到间接影响,最终导致当然许可制度缺乏效率;简要介绍国外当然许可制度
中关于诉前禁令制度的规定,通过对相关法规中授予诉前禁令的判断标准进行分析,认为“是否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

通过分析得出,
如果侵权人可以就许可使用费与专利权人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法院不得批准专利权人请求的诉前禁令。

再次,从两方面分析认为,《草案送审稿》中过分限制了专利权人对专利权许可使用方面的权利。

首先,独占、排他许可作为专利权人实施专利权的一种重要方式,以及主要获利手段,对其进行限制违背市场规律。

其次,禁止专利权人在当然许可期间独占或排他许可其专利权过分限制了专利权人的权利,有违背比例原则之嫌。

从而进一步发散开来,建议在《专利法》修改后,对《专利法实施条例》第
14条第2款之规定进行修改,区分普通许可与独占、排他许可的生效条件,对普
通许可按原规定施行登记备案的制度,对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实行登记生效制度。

最后,通过与其他国家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对比,结合我国目前《草案送审稿》中对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规定,对我国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立法提出建议:第一,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确定许可使用费;第二,给予当然许可申请人年费优惠;第三,允许专利权人在当然许可期间申请诉前禁令;最后,允许专利权人在当然许可期
间作出独占或排他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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