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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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
范发展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09.29
•【字号】长政办发〔2020〕33号
•【施行日期】2020.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
的指导意见
长政办发〔2020〕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促进长沙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下同)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住房城乡建设部等3部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鼓励和推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化、集约化、绿色化发展,打造安全、有序、便民的城市绿色交通系统,为广大市民出行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更好地满足市民“最后一公里”出行需求。
二、发展定位
(一)功能定位。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作为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重要方式。
坚持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推进公共租赁自行车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
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依法进入具有停放条件的居住小区。
(二)主体定位。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是依托互联网技术,利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向市民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法人。
运营企业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安全运营、有序投放和保障服务的主体,应当依法依规承担营运、维护等管理主体责任。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
实施政策引条块结合,制订中期发展规划,科学控制投放规模,实行总量控制、配额管理,加快完善设施供应。
(二)坚持改革创新。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和活力,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坚持规范有序。
突出鼓励和规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规范企业经营,引导用户守诚信、讲文明,维护正常运行和停放秩序。
(四)坚持属地管理。
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和各区人民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市场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因地制宜、创新机制、审慎监管,促进其健康发展。
(五)坚持多方共治。
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主责、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责任体系,形成多方共同治理的局面。
四、责任分工为加强统筹协调、加快信息共享,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现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如下:
(一)市交通运输部门:
1.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
2.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因素,牵头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机制,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3.组织企业服务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公示,根据评估结果对投放数量实施激励、约束。
(二)市城管执法部门:
1.负责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的指导意见。
2.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法停放行为的执法,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体系。
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按规定停放影响交通秩序不能立即清除的,依法组织清理、转运。
3.负责建立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字化监管平台,接入企业相关运营数据和职能部门的管理数据,将平台账户、权限分配给公安、交通运输等职能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实现数据共享,对企业经营能力和行为进行预测预警。
4.定期发布各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监测及企业履职报告,并将其纳入市对区城管的日常考核,纳入对企业服务质量的评估。
5.指导、监督各区城管执法部门设置和建设自行车停车区。
(三)市公安部门:
1.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驾驶人道路交通通行违法行为的执法。
2.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存在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的执法。
3.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道路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的处理。
4.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车辆登记上牌工作。
5.通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字化监管平台分配的账户、权限,定期对各企业单车和用户的信息进行归集。
(四)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规划。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城市自行车道建设计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指导各区城市自行车道建设。
(六)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企业商事登记,按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七)市政府金融部门:负责协调金融机构落实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企业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管理相关政策。
(八)市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体系。
(九)市消防救援、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十)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1.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信息化的建设、管理与共享工作。
2.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放区施划、规范停放及道路通行秩序管理等工作。
五、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自觉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一)经营准备
企业应依法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设立线下服务机构,拥有保障服务和处理投诉的场所。
在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前60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告,市交通运输部门同步抄送至市公安、城管执法部门,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在本市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停放场地和维修保养场地、线下服务能力等证明文件及人员配备名单。
3.通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运营模式说明,符合城市规范管理要求的运力投放方案(投放规模、时间、地点等),服务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用户资金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制度、车辆报废回收制度等。
5.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辆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6.数据接入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字化监管平台的情况说明。
7.电子围栏技术文档与实施方案。
8.金融机构出具的企业对用户收取的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监管情况说明。
9.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已在本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应于本意
见施行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上述材料。
(二)车辆要求
企业拟投放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1.租赁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有关技术要求,通过国家CCC认证,符合我市电动自行车安全规范管理要求。
共享电动自行车限载1人,鞍座与驾驶人臀部有效接触面的长度不得超过250毫米,鞍座后
面提手架的设计不得变相为违法载人提供方便。
2.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租赁电动自行车的定位功能应保证在米级范围),加装带有车载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
3.车身设计美观,具有鲜明可识别标识,无广告设置,不影响市容。
4.车辆运营期间,应建立车辆维护档案,定期维修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5.对目前已投放但不符合车辆要求的应当从本意见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善。
(三)经营管理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用户和公众合法权益,并遵守以下规定:
1.有序投放。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实行配额管理,市交通运输、公安、城管执法三部门以召开定期联席会议的方式,综合我市实际需求和各运营企业运营情况,共同确定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额。
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核定配额投放车辆,其中所投放的电动自行车应到市公安部门办理登记安装号牌,并进行编码或号牌管理,企业置换车辆应提前向市交通运输部门进行报告,市交通运输部门同步抄送市公安、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先收后投”“号牌置换”“先上牌后投放”的方式进行。
2.实名注册。
企业应当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含电动自动车)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注册登记服务,电动自行车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人员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3.购买保险。
企业应当创新保险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建立事故赔偿机制,将事故处理流程、保险标准等在服务协议中明确并向社会公示。
4.公示计费标准。
企业应当向社会公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并建立投诉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市民投诉。
不得有排挤竞
争对手垄断市场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5.确保用户资金安全。
由市政府金融部门负责协调金融机构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规〔2019〕5号)要求,切实保障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内的押金安全。
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6.配备运维人员。
企业应当按照车辆投放量5‰以上的比例合理配备线下服务人员,并实施网格化管理。
运营企业必须安排专人调度城市主次干道、政府驻地、商圈、景区、地铁站、火车站、公交场站等城市重要交通枢纽站、城市重要区域租赁自行车的停放,防止区域自行车大面积堆压。
运营企业必须配置专门的调度车辆,每投放500辆租赁自行车至少配置1辆调度车(调度车至少应满足装载10辆租赁自行车的运力)。
调度车辆车身要统一涂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维调度”标识、服务热线等,便于公安交警部门识别。
调度车辆只能用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调度,不得从事其他运输活动。
7.确保信息安全。
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境内,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
8.引导用户规范用车。
企业应当利用电子围栏、电子地图等技术手段,执行和落实“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相结合的车辆停放管理要求,采取在手机APP端标注可停放区和禁停区,设立用户用车奖惩制度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用户文明骑行、规范停放。
9.加强车辆日常维护。
企业应当做好车辆维修维护管理,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排除车辆安全隐患。
10.落实清理责任。
企业应当加强对车辆的停放管理,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
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根据停车区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转运车辆,最大限度满足用户用车停车需求。
11.建立应急预案。
企业应当制订停车管理应急预案,在节假日、重大活动、重大险情及自然灾害期间,负责做好车辆应急调度和停车秩序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12.加强数据共享。
企业应当将相关运营数据、车辆编码数据接入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字化监管平台,包括车辆投放、使用频次和轨迹、编码信息、修理维护、信用评价、投诉处理等数据。
13.建立诚信机制。
企业应建立用户行为规范和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用户随意停放、恶意损坏车辆等不良行为,采取扣除诚信积分、提高车辆使用收费标准和建立管理“黑名单”制度等措施。
14.运营企业必须公开本市的服务监督电话,服务热线应当设置专人接待,并保持24小时畅通。
15.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积极配合交通运输、城管执法、公安等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依法依规提供驾驶人身份、车辆行驶轨迹等相关信息及其他需要配合的工作。
16.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成立行业协会,严格自律管理,促进健康有序发展。
(四)限制和退出
市交通运输、公安、城管执法三部门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服务质量考评机制,对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履行管理主体责任、车辆要求、经营管理要求和服务协议提供服务情况实施评估,科学评判企业运营管理水平。
对企业不认真履行管理主体责任、车辆不符合要求、不按照经营管理要求和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通报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依法查处,并纳入企业信用管
理。
运营企业自主退出经营,应制定退出方案,提前20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市交通运输部门抄送至市公安、城管执法部门),并向社会公告,及时退还押金、预付金等资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
六、规范市民行为
(一)市民应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停放设施。
(二)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
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七、加强宣传
(一)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通过媒体不定期发布各区自行车停放秩序通报,倡导市民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遵从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的管理。
(二)企业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积极履行主体责任,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鼓励个人和组织依法举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乱放、企业违规收费等行为。
本意见自2020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适用于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参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