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书工业大气污染治理装备研发制造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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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工业大气污染治理装备研发制造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
(公示全本)
浙江冶金环境保护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国环评证:乙字第2011号
二O一四年二月
1前言
1.1项目由来
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环境污染和破坏愈发显现。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虽已有一定积极进展,但形势依然严峻。

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的排放源中,火电厂排放的烟尘列第一位,其排放烟尘量占到全国工业烟尘排放总量的35%以上,且火电厂排放烟尘中含有大量人体可吸入的细微颗粒物(PM10和PM2.5),同时含砷、镉、汞等物质,危害人体健康。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深化颗粒物污染控制”:推进燃煤电厂、水泥厂除尘设施改造;20蒸吨(含)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安装高效除尘器。

国家对烟尘(颗粒物)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正在逐步提高。

电除尘器是我国火电厂的主要除尘设备,具有耐高温,维护简单,使用寿命长,运行阻力小等优点,但电除尘器的除尘效率易受煤种的影响,排放的颗粒物浓度较高。

袋式除尘器是一种高效、稳定的干式除尘器,去除细颗粒物的能力比电除尘器强,但布袋除尘器运行阻力高,滤袋使用寿命短,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在大型燃煤机组上的应用。

为弥补以上两种单一除尘器对高除尘效率和低运行成本不能兼得的不足,目前新型整体式高效电袋除尘器是最受关注的一种先进除尘技术。

该设备结构布置合理、紧凑,设备总体阻力较低,可以真正实现分室在线检修,无二次扬尘现象,特别适合用于高浓度、高比电阻粉尘的脱除。

在处理高比电阻粉尘时,比单纯加大电除尘器容量或采用袋式除尘器有更好的技术可靠性及经济性,对于现役电除尘器的提效改造也具有很大优势。

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建设单位)由天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洁集团)以土地、厂房及现金等形式投资并控股的下属公司,其自主开发的新型整体式高效电袋除尘器是一种高效、节能的新型除尘器(建设单位拥有全部知识产权,并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0820088750.9),是电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及一体化电气控制的有机集成,除尘效率高且不受粉尘特性影响,可有效控制微细粉尘排放,解决了目前火电厂除尘设备常见的烟尘排放超标、布袋除尘阻力大和滤袋使用寿命短等难题。

在目前较严格和今后可能更严格的排放要求下,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前途。

目前建设单位相关技术已具备产业化条
件,期望通过落实产业化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该项新除尘技术,继续引领我国除尘行业的健康发展,占领和扩大市场份额、实现批量出口。

天洁工业园位于诸暨市牌头镇新乐村,园内包括:天洁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洁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天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他天洁集团下属或控股公司,总占地面积323058.4 m2,其中前三者(天洁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洁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各自的土地使用权证,并组成整个天洁工业园的占地范围,其余企业均以租赁厂房或办公楼形式在天洁工业园内落地。

天洁工业园内各企业间未设置明确物理分界线,且园内部分厂房跨企业间土地证划定边界建设、园内部分公用工程(液化站、排水、食堂等)为园区所有企业共享,即:天洁工业园统一运营、管理。

故,本评价为便于表述,凡“××公司厂区”意指:土地证划定的该公司厂区范围。

建设单位利用自身厂区内闲置厂房建设极线极板车间,租用天洁集团厂区现有厂房建设机加工车间、喷漆房、包装间,利用天洁集团空地建设露天成品堆场,租用天洁集团部分办公用房,并共享天洁工业园内部分公用工程等,同时购置系列先进生产设备及计算机辅助优化设计软件、产品设计数据库管理软件包等现代化工具,建设、形成工业大气污染治理研发体系和年产30台新型整体式高效除尘器制造生产能力,建成后预计新增年产值40800万元。

目前项目主体建设内容已基本建成,生产设备基本安装就位,并已开始调试和生产,但未办理必要的环保审批手续。

对此,诸暨市环保局于2013年8月19日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要求建设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02]第77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8]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该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项目属于“C3591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类项目;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本项目归入《名录》K“机械、电子”中第1项“通用、专用设备制造”(有电镀、喷漆工艺的),所以报告类别为报告书。

为此,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进行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基于项目实际,本评价主要就项目建设实际开展分析、评价,重点分析项目建设内容及环保要求的符合性、可能的环境影响及存在的环保相关问题等,并据此提出相应整改、提升措施,并进一步分析在落实相关整改、提升措施后项目运行对周边环境及敏感点的影响等。

我公司在实地踏勘、资料收集、环境现状调查和工程分析及相关预测计算的基础上,我公司编制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2014年1月26日诸暨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召开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审会,根据评审会形成的专家审查意见,我公司进行了认真修改,现编制完成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报请审批。

1.2项目特点
1、项目建设利用建设单位自身厂区内闲置厂房,同时租用天洁集团厂区内现有厂房、空地及办公楼等,并共享天洁工业园现有部分公用工程(液化站、排水、食堂、宿舍等),即项目布局依托整个天洁工业园。

2、天洁工业园统一管理、运行。

园区内部分企业虽有各自的土地使用权证,但各企业间未设置明确物理分界线,园内部分公用工程(液化站、排水、食堂、宿舍等)为园内各企业共用。

3、建设单位是由天洁集团有限公司以土地、厂房及现金等形式投资并控股的下属公司,即建设单位成立之初,其厂区内即已有厂房、宿舍、食堂等设施。

本项目虽属建设单位首个投资建设项目,但无需进行厂房建设等动土施工,施工主要为设备安装等。

4、项目主体建设内容目前已基本建成,生产设备基本安装就位,并已开始调试和生产,但未办理必要的环保审批手续。

对此,诸暨市环保局于2013年8月19日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要求建设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故本评价主要就项目建设实际开展分析、评价,重点分析项目建设内容及环保要求的符合性、可能的环境影响及存在的环保相关问题等,并据此提出相应整改、提升措施,并进一步分析在落实相关整改、提升措施后项目运行对周边环境及敏感点的影响等。

5、项目为环保装备制造,正常生产无工艺废水产生,工艺废气主要包括焊接废气、喷砂粉尘、油漆废气及食堂油烟等,并以喷砂粉尘、油漆废气为主;项目产生固废包括废气处理废活性炭、废乳化液、废油漆桶等危险固废。

6、项目所在地目前尚未接通市政污水管网,员工生活污水等在厂内处理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后排至周边河道。

7、项目周边敏感点(农居点、村卫生室等)距离项目较近。

1.3评价工作过程
第一阶段:
(1)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导则总纲》要求,受建设单位委托后,研究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相关规划等,确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为报告书。

2013年09月16日至2013年09月30日张贴第一轮环保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项目审批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根据项目特点,研究相关技术文件、其他有关文件及建设实际,明确本项目的评价重点,识别环境影响因素、筛选评价因子,对项目进行初步工程分析。

对项目所在地进行实地踏勘,对厂区及周围地区社会、气象、水文等进行了调查分析,确定项目环境保护目标、环评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和标准。

(3)制定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
(1)收集区域已有大气环境和地表水环境的常规监测数据,并进行分析。

同时对项目所在地土壤、地下水、大气污染物特征因子及声环境质量现状进行委托监测,并分析监测结果。

(2)根据项目相关技术资料和建设实际,确定项目的污染源强,完成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章节。

(3)收集拟建地环境特征资料,包括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区域污染源情况。

完成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章节。

(4)根据工程分析,完成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固废影响分析、环境风险评价及退役期环境影响分析等。

(5)编制建设项目环评公众调查表(个人和团体),开展公众调查工作。

共发放个人公众调查表80份,团体调查表20份,全部回收。

第三阶段:
(1)根据工程分析,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完成污染防治对策、清洁生产、总量控制、项目环境经济损益分析等章节的撰写。

(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情况,提出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要求,完成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章节撰写。

(3)发布建设项目第二轮环保公示,时间为2013年11月06日至2013年11月20日。

公示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概况、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概述、拟采取的污染防治对策、环评主要结论、公众查阅环评文件简本的方式和期限、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日期、相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4)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送审。

第四阶段:
(1)2014年1月26日,诸暨市环保局对我方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组织召开了技术评审会,评审会最终形成了专家审查意见。

(2)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

在此期间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进一步深入开展了公众调查工作,补充发放个人调查表10份,全部回收。

1.4评价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
1、废气方面
关注项目焊接废气、喷砂粉尘、喷漆废气的污染源强及治理措施,评价污染物排放对区域环境的影响程度。

2、废水方面
关注项目污水、厂内处理措施和最终排放去向,及对周边环境影响程度。

3、噪声方面
关注项目营运期厂界噪声达标可行性,及周边敏感点(农居点)声环境质量的达标情况。

4、固废方面
关注各固废产生量、处置措施及暂存场所设置。

6、地下水
关注项目运营对区域地下水可能的影响和防治措施。

5、土壤方面
关注项目运营对区域土壤可能的影响和防治措施。

1.5报告书主要结论
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大气污染治理装备研发制造建设项目选址于诸暨市牌头镇新乐村天洁工业园内,选址符合诸暨市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牌头镇总体规划;项目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项目全面落实本评价提出的污染防治整改和提升措施并确保正常运行,对生产过程进行全过程污染控制,外排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对区域环境和周边敏感点的影响相较现状有所减小;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求、建设项目其他部门审批要求,建设单位须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并严格执行“三同时”政策。

综上所述,从环保角度而言,本项目在建设地实施是可行的。

2总则
2.1编制依据
2.1.1相关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订)》(1997.3.1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29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2000.9.1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7.1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2005.4.1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2008.6.1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1.1起施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12.3起施行);
(12)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1]199号《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1.12.17)
(13)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6]28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3.18起施行);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2008]70号文《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9.18起施行);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08.10.1起施行);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3.1起施行);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2011.8.31);
(18)环保部“十二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
(19)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环发[2010]144号《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2010.12.15);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发[2012]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2012.7.3起施行);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发[2012]98号《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2012.8.8起施行);
(22)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发[2012]130号《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2012.10.29);
(2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水利部、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2000年10月25日);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发[2013]37号《防治行动计划》(2013年9月10日);
(2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办[2013]104号《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11.15);
(2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3号《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2013.11.15)。

2.1.2相关地方法律法规
(1)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3年修正)(浙江省地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修正,2013.12.19起施行);
(2)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6]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2006.6.9起施行);
(3)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3.9.1起施行);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5]87号;
(5)原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环发[2007]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2.14起施行);
(6)原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环发[2007]1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2007.2.15起施行);
(7)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7]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2007.6.11起施行);
(8)原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环发[2007]5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监测、统计和考核四个办法的通知》(2007.6.28起施行);
(9)原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环发[2008]55号《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的实施意见》(2008.9.26起施行);
(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8]59号);
(1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36号)
(12)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修正)(浙江省地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修正,2013.12.19起施行);
(13)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环发[2009]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2009.10.29起施行);
(14)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环发[2009]77号《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区域限批等制度的通知》(2009.10.29起施行);
(15)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10]27号《浙江省清洁空气行动方案》(2010.6.8);
(16)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
(17)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1.12.1起施行);
(18)《浙江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2011~2015)》;
(19)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环发[2012]1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20)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环发[2012]41号文《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2.5.14起施行);
(2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12]8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2012.7.6);
(2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12]1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12.1起施行);
(23)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环发[2013]54号《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2013.11.4);
(24)浙江省环保厅浙环发[2013]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的意见》(2013.3.6);
(25)绍兴市人民政府绍政发[2010]45号《绍兴市清洁空气行动方案(2010-2015年)(2010.8.20);
(26)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绍市环发[2011]502号《关于规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的通知》(2011.6.15);
(27)绍兴市人民政府绍政办发[2012]50号《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重点企业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意见的通知》(2012.4.10);
2.1.3相关产业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1.6.1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的决定》(2013.2.16起施行);
(3)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2012.5.23起施行);
(4)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淘汰办[2012]20号《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2012.12.28起施行);
(5)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经信投资〔2011〕622号《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1.11.6起施行);
(6)绍兴市人民政府绍政办发[2010]36号《绍兴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2010-2011年)》(2011.3.15);
(7)《绍兴市强制淘汰落后产能目录(2011年本)》;
(8)《绍兴市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导向目录(2013-2015年)》;
2.1.4相关区域规划材料
(1)浙江省水利厅、原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06.4);
(2)《绍兴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2001.12);
(3)《诸暨市市域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08.5)
(4)《诸暨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2007.12);
2.1.5相关技术规范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1);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1);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2004);
(8)《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91);
(9)《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
(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11)《环境风险评价实用技术和方法》;
(12)原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修订版)》(2005.4);
2.1.6其它依据
(1)项目备案通知书:诸经技备案[2013]156号。

(2)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工程资料.
(3)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冶金环境保护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贸易协议书》。

2.2评价因子与评价标准
2.2.1污染因子识别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源及污染因子见表2.2-1。

主要的污染因子包括COD Cr、SS、NH3-N、动植物油等
2.2.2评价因子的确定
根据对项目污染因子的识别,结合环境现状特征,筛选出本项目的评价因子。

1、空气环境
现状评价:常规因子:PM10、SO2、NO2;
特征因子:漆雾、二甲苯、非甲烷总烃;
影响评价:TSP、二甲苯、非甲烷总烃;
2、地表水环境
现状评价:pH、DO、高锰酸盐指数、BOD5、氨氮、总磷、石油类
影响评价:pH、CODcr、NH3-N。

3、声环境
现状评价:等效连续A声级(Leq);
影响评价:等效连续A声级(Leq)。

4、固废
影响评价:施工期为建筑垃圾、弃土弃渣、装修垃圾、生活垃圾,营运期为边角料,废焊材、焊渣,回收粉尘、废油漆桶、废乳化液、废漆雾过滤棉/网、废活性炭、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等。

5、地下水
现状评价因子:pH、氨氮、挥发酚、铜、镍、铬(六价)、镉、铅、锌;
影响评价因子:地下水影响简析。

6、土壤
现状评价因子:pH、铬、铜、锌、镍;
影响评价因子:土壤影响简析。

2.2.3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根据《绍兴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图》,项目所在地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常规污染因子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特征污染因子二甲苯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居民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1次最高允许浓度,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P152中提出的限值;非甲烷总烃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P244中提出的限值。

详见表2.2-2:
表2.2-2 项目环境空气质量执行标准
2、地表水质量标准
项目周边最近主要地表水体为浦阳江,位于项目东侧约2370m。

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项目东侧浦阳江段(钱塘236,浦阳江诸暨饮用水源区)目标水质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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