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糊名法和誊录法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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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糊名法和誊录法的若干问题
2011-04-19 17:36:17
穆朝庆
【摘要】正一糊名法和誊录法的历史作用及其研究中所存在的问题科举制自从隋朝问世,迄至清末西方文化大量输入后而归之于灭亡,在我国封建时代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两宋期间,通过对科举制的一系列改革,使其逐步趋于完善和成熟。

如:“别试”、“排座”、“糊名”,“誊录”,“二次评卷”等法的创设,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遏止了官僚权贵对科场的干涉和垄断,防止了一些非法的徇私作弊行为。

科举的大门敞开于广大的地主阶级知识分子,为有才华者提供了学而优则仕的可能性与现实性。

这些新法不仅在宋代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而且对宋以后的历代取士制度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科举的史实虽然早已成了遗闻趣事,但是,我们今天各类考试中为防止作弊而采取的编号、排座、糊名、二次评卷等项措施,却与科举有着不可分割的历史因缘。

所以,有必要认真地考察科举中各种规章制度创置的原因及其推行的历史。

【关键词】殿试名法省试封印试卷礼部科举改革《宋会要辑稿》若干问题考校
一糊名法和誊录法的历史作用及其研究中所存在的问题
科举制自从隋朝问世,迄至清末西方文化大量输入后而归之于灭亡,在我国封建时代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两宋期间,通过对科举制的一系列改革,使其逐步趋于完善和成熟。

如:“别试”、“排座”、“糊名”、“誊录”、“二次评卷”等法的创设,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遏止了官僚权贵对科场的干涉和垄断,防止了一些非法的徇私作弊行
为。

科举的大门敞开于广大的地主阶级知识分子,为有才华者提供了学而优则仕的可能性与现实性。

这些新法不仅在宋代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而且对宋以后的历代取士制度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科举的史实虽然早已成了遗闻趣事,但是,我们今天各类考试中为防止作弊而采取的编号、排座、糊名、二次评卷等项措施,却与科举有着不可分割的历史因缘。

所以,有必要认真地考察科举中各种规章制度创置的原因及其推行的历史。

至今为止,对宋代糊名法和誊录法作过一些研究的文章主要有两篇:一为日本学者荒木敏一在六十年代中写的《宋代の糊名法に就ひて》(注:载于日文杂志《京都学艺大学纪要》昭和39年10月号。

);二为杭州大学徐规与何忠礼同志合写的《北宋的科举改革与弥封制》(注:见《杭州大学学报》1981年第一期。

)。

两文中对宋代糊名法和誊录法的创设及其推行效果均作了比较全面的考证和高度的历史评价,但对糊名法始用于省试(又称礼部试)的时间、誊录法的创立时间和推行程序等有关问题的论述,似有商榷的余地。

故粗作考释,以正是非。

二糊名法始行于省试的时间
宋代的科举考试为三级制,即:以诸州、府、国子监等为单位的第一次考试称“解试”;由礼部主持的第二次考试为“省试”;最后由皇帝主持的考试称“殿试”或“亲试”。

试卷采用糊名法又叫“封弥制”或“弥封制”,是指把试卷上的籍贯、姓名封住,以防评审试卷官乘机作弊。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三十三载:太宗淳化三年(992)三月,采纳陈靖的建议,殿试“始令糊名考校,第其优劣,以分等级”。

此外,《文献通考》、《宋史》、《宋会要辑稿》、《事物纪原》诸书,所载殿试糊名起始时间均与《长编》相同,印证确切,无可非议。

然而,关于糊名法何时行于省试的问题,史籍记载确有模糊乃至牴牾之处,
给后人设下重重疑难。

荒木敏一认为,省试糊名始于景德四年(1007)。

徐规与何忠礼二位为澄清史实,曾对十二条史料进行了筛选考证,结论是糊名法始于大中祥符元年(1008)。

以上两说,前者指差遣糊名官时间,后者指实际用于考试时间。

遗憾的是两说与史不符。

殃成失误的第一个原因是对《长编》卷六十七中的一段史料缺乏全面分析和正确认识。

为考辨之需,只得不厌其长,详录于下:
(景德四年十二月)命翰林学士晁迥、知制诰朱巽、王曾、龙图阁待制陈彭年同知贡举。

……又命监察御史严颍、张士逊监贡院门,都官员外郎乔颜、太常博士郑彝、太常丞陈既济巡试铺,太常丞直集贤院任随、著作佐郎陈覃点检进士程试,大理寺丞马龟符等六人考校诸科程试。

又命知制诰周起、京东转运使祠部员外郎滕元晏封印举人卷首,用奉使印;殿中丞李道监封印院门。

……凡礼部封印卷首及点检程试别命官,皆始此。

李焘所著《长编》的指导思想之一即是在史料征集时,宁失于繁,勿失于略。

在此录后又加考证曰:“按周起传,云起创糊名之法;又陈靖传,亦云糊名考校始于靖。

盖靖先请用之殿试,起复用之礼部,故起首为封弥官也”。

(注:李焘所云周起传不详何书,今据《东都事略》列传二十七周起传载:“起素患贡举之弊,因建议糊名以革之。

”)目的在于说明省试采用糊名法曾接受过周起的建议,且周起亦首先当了省试评卷的糊名官,但没有详说建议与做官是否同年。

倘若无别的史料可资旁证的话,上段记载中的关键一句:“凡礼部封印卷首及点检程试别命官,皆始此。

”亦可划分为两种语法结构,作两种不同的解释。

1.“凡礼部封印卷首及点检程试别命官,皆始此”。

自然误认为:景德四年省试始用糊名法点检程试别命官。

2.“凡礼部封印卷首及点检程试别命官,皆始此。

”结论则是:景德四年,省试封印卷首和点检程试两事始“别命官”,即差专职官。

殃成失误的第二个原因是占有史料不足。

如果认真通读《长编》的话,则不
难发现卷四十四有以下清晰的记载:
咸平二年(999)(正月)乙丑,命礼部尚书温仲舒知贡举,御史中丞张 、刑部郎中知制诰师颃同知贡举,刑部员外郎董龟玉、太常寺博士王涉同考试及封印卷首,仍当日入院。

礼部贡院封印卷首自此始。

另外,与此史实相同的记载还分别见于章如愚《山堂群书考索》后集卷三十六《士门》、《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九之三等史著。

我们认真对比《长编》卷四十四与卷六十七两处在措辞和史事上的差别,则可祛除荫翳,洞晓是非。

同时,还可以进一步追溯糊名法不断完善和改进的发展过程,借以加深对宋代科举制度严密性的认识。

真宗咸平二年(999)正月,省试评卷始用糊名法。

初行之际,由于对封弥官职任的重要性尚缺乏足够的思想认识,加之未能察觉留下的漏洞,所以未设专职封弥官,而暂由考试官董龟玉和王涉二人兼之。

同时,此年也未设专职点检程试官及监封印院门官。

贡院官员的一身多任,客观上即为徇私舞弊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和可能。

考试官兼行糊名一事,试卷姓名焉何不知。

评卷官乘机高下其手,不仅直接造成举子的幸与不幸,而且失去了糊名的本来用意,对统治者来说也就达不到选贤任能的最终目的。

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堵塞造成的漏洞等有关问题,也就被逐渐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景德四年(1007)闰五月二十九日,真宗召见王旦、冯拯等,询议有关省试取舍比例及贡院人选资格问题,以示对科举选材的关注。

商谈中,真宗认为晁迥、周起、王曾、陈彭年等人能够奉公守法,可委以重任。

冯拯提议封印试卷实为机要之事,不仅需要另差专职官员主持,而且任此职者也必须是操守正派之人。

王旦当时即推荐滕元晏可以胜任。

同月之内,又差陈彭年负责修订科举条制。

至十月间,《考试进士新格》告成,晁迥等人呈报批准后即颁布执行。

十二月间差遣的贡院官则分为:同知贡举、监贡院门、巡试铺、点检考试进士程式、考校诸科程式、封印卷首、监封印院门等名目,与咸平二年所差官员的职任对比之下,显
然分工严密,多设区防。

所以,李焘十分谨慎地记为礼部考试封印试卷和点检程试两项工作自景德四年始“别命官”。

但这些新法实际发挥效能是从大中祥符元年(1008)春的省试开始,故尔,《宋史》冯拯传中记有:“大中祥符初,严贡举糊名法。

”所谓“严贡举糊名法”,即指糊名由兼到专之事,切不可误严为始。

另外,马端临《文献通考》选举考三、王辟之《渑水燕谈录》卷六、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五、王应麟《玉海》卷一一六《景德考试新格》等处,对于宋代省试糊名起始时间的记载,有的明显失误,有的含糊其辞,援引之际,当慎择之,莫再以讹传讹。

三誊录法创行始末
宋代科举评卷自从实施了糊名法之后,某种程度上和特定范围内限制了考选官凭私人感情疏密而识名舍取的不规行为。

但是,仅凭此法还远不能实现根绝舞弊、对考生一视同仁的目的。

在科举的诸道环节上还不时地产生着大量新的作弊手段和事实,比如:举子和贡院官事前预约,在试卷中使用暗记,考选官偷拆封印或辩认字迹等。

为此,又创立试卷誊录法。

誊录法亦是宋代科举改革中一项值得肯定的创造,只是它在宋以后的历史长河中?{辿落伍,未能象糊名等法那样一直为后世沿袭而不衰,所以,史籍记载才稀疏零乱,语焉不详。

在具体事实上,则难免后人有鲁鱼亥豕之处。

对誊录法虽至今尚无人专门作过研究,但在前述荒木敏一和徐规、何忠礼的两篇文章中也均有涉及。

荒木敏一提出宋代殿试未曾设立专职誊录官的看法,对此我表示赞同,并想作进一步补证。

徐、何在其文中对宋代誊录法有如下论述:“……誊录较糊名复杂,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始置誊录院,殿试实行誊录;不久又推行到省试。

誊录是弥封的一个重要补充,弥封制配上誊录法,北宋最终形成了一套严密的科举考试程式,使科举改革收到较好的效果”。

(注:见《杭州大学学报》1981年第一期。

)这里虽然没有援引史料,但想必论有所据。


面仅以笔者所掌握的部分史料,就殿试誊录起源于何年、大中祥符八年始置誊录院当指何处、省试誊录又始于何年等问题浅述管见。

1.殿试誊录始于景德二年
誊录法的创始史籍没有告诉我们是由何人建议而立,但据《宋会要辑稿》选举七之九载:景德二年(1005)五月十三日,真宗于崇政殿亲自主考礼部奏名的河北举人。

考毕,“帝召王钦若等一十一人于内阁糊名考校,分为六等。

别录本,去其姓名。

召两制尚书丞郎、两省给谏、馆阁官凡三十人,分处殿东西阁覆考之。

”所云“别录本”,亦即试卷誊录副本之意。

此乃目前所查到的殿试实行誊录法的最早史实。

景德四年(1007)修定《亲试进士条制》,其中明文规定:
凡策士,即殿两庑张,列帟几席,标姓名其上。

先一日表其次序,揭示阙外。

翌日拜阙下,乃入就席。

试卷,内臣收之,付编排官,去其卷首乡贯状,别以字号第之;付封弥官誊写校勘,用御书院印;付考官定等毕,复封弥,送覆考官再定等。

编排官阅其同异,未同者再考之,如复不同,即以相附近者为定。

始取乡贯状、字号合之,即第其姓名、差次并试卷以闻。

(注:《宋史》选举一。

)(着重号为笔者所加。


这是一个保留十分完整的殿试律文,从中不难看到誊录法确已实行,而且在誊录后还要盖上“御书院印”,以防作梗,偷梁换柱。

然其誊录和校勘工作尚有封弥官兼任,未差专职誊录官和校勘官。

律令并没有徒具文书,之后确有以法行事的可靠记载。

首先,《宋会要辑稿》选举七之一一在记述大中祥符二年(1009)六月二十七日殿试情况之后,注称:“前试一日,命职方员外郎判国子监孙奭、直史馆刘{K23C165.JPG}同定诸科义目;又命翰林学士晁迥等十人为考官,设次于崇政殿后庑;直史馆查道等十一人为覆考官,设于(“于”当为次之误。

)于景福殿西庑;龙图阁待制戚伦等二人编排试卷;直史馆王希逸等二人封弥卷首,于《玉篇》
中取字为号,乃录本考校……”。

可见,此年殿试程序和官员的职务分工,均于景德四年所修《亲试进士条制》的内容相符无悖,试卷誊录一事仍由封弥官王希逸等二人兼领。

又见,《长编》卷七十六记:大中祥符四年(1011)十一月,殿试进士,“内出新定条制:举人纳试卷,内臣收之,先付编排官去其卷首乡贯状,以字号第之;付弥封官誊写校勘,用御书院印。

……”此处所云的“新定条制”,与景德四年所修条制仅有个别文字的不同,而无实质内容的区别,但仍可证明两点:一、大中祥符四年的殿试评卷仍用誊录法;二、誊录事宜仍有封弥官兼之。

上述殿试使用誊录法的史实和律文无不早于大中祥符八年,所以说誊录法的最早(或称最晚)创设时间应以《长编》所载的景德二年(1005)为准。

2.大中祥符八年始置誊录院非指殿试
有关大中祥符八年(1015)辟设誊录院的记载,主要见于《文献通考》选举三、《宋史》选举一等书,而以章如愚《山堂群书考索》后集卷三十所录为详,故引于下:
(大中祥符八年)是岁,始置誊录院,令封印官封所试卷付之,集书吏录本,诸司供帐,内侍二人监焉;命京官校对,用两京奉使印讫,复送封印院,始送知举官考校。

如今,我们所能看到的大中祥符八年设誊录院的记述,均无标明是省试之设、还是殿试之设,那么,何以否定其为殿试之立呢?
在此,不妨先假定大中祥符八年始殿试正式设立誊录院,这就要产生两个后果:一、此年以后的殿试均会照章而立;二、一旦有誊录院这一专门机构和场所,誊录事宜则断然不会让糊名官再兼而任之。

下面考察大中祥符八年之后殿试发展的轨迹,以求证上述假设是否合理。

据《宋会要辑稿》选举七之一三记,天禧三年(1019)三月殿试,其差官和分工情况如下:晁迥、盛度、陈尧咨等十人为考官;崔遵度、李若谷等十人为覆考
官;晏殊、吕夷简为参详官;闾梦松、萧贺为封弥官;陈尧佐、陈执中为编排官。

并云:“殿试之制:举人纳卷,先付编排官去卷首乡贯状,以字号第之,付封弥官誊本比较,始付考官。

……”
天圣五年(1027)三月殿试,“命翰林学士宋绶已下二十六人于崇政殿各设幕次、封弥、誊录、考校、编排等第。

……”(注:见于《宋会要辑稿》七之一四。

)天圣八年(1030)三月殿试,又“命翰林学士章得象等三十五人于崇政殿后各设幕次,封弥、誊录、考校、编排编等第。

……”(注:见于《宋会要辑稿》七之一五。


《宝祐四年登科录》(即1256年)出自宋人之手,所录殿试差官名目和分工情况如下:详定官、编排官、初考官、添差初考官、覆考官、添差覆考官、初考检点试卷官、覆考检点试卷官、对读官、封弥官、巡捕官等。

前文已经谈到,初行誊录法,乃由封弥官兼之,并且负责文字校勘工作。

而实际誊录试卷者常是雇佣的闲散文人,他们多与官员、举子之间结为暂时的“盟友”、沆瀣一气,通同作弊。

轻则改动试卷文字,重则易换试卷,直接影响到举子的成绩优劣。

因此,北宋中期以后,则设“对读官”一职,负责校对誊录卷子和原卷的文字有无出入,纠弹奸伪之迹。

从宝祐四年的差官史实看来比北宋时期又略为细密,(增加了“添差初考官”和“添差覆考官”。

)但是仍无设立誊录院和差专职誊录官的蛛丝马迹。

上述事实证明,大中祥符八年殿试始设誊录院的假设,毫无疑义是难以成立的。

3.大中祥符八年设置誉录院应为省试
对此立论,除上面两点考证可作资证之外,还可以从殿试考场与省试考场的区别、殿试卷子封印章与省试卷子封印章的区别中,得到启示和补证。

殿试考场与省试考场之别。

自北宋开宝六年(973)初行殿试之后,绝大多数年份是固定在崇政殿内列席进行。

(注:《宋会要辑稿》选举八之三三载:景祐元年六月,诏依臣僚之请,殿试举人于集英殿进行。

但景祐四年三月又依丁度所
奏,殿试仍于崇政殿。

《历代制度详说》卷一记:神宗熙宁三年三月,曾又于集英殿考试进士。

)省试向殿试输送考生一般以十分之一为率,参加殿试的人数多在千人左右,宽敝的殿阁内足以容纳。

王安石变法前,进士考生考试“诗”、“赋”、“论”三题,变法后每人仅考“策”一道,所以,试卷多则四五千,少则一二千。

再者,殿试评卷仅以十天为期,编号、糊名、誊录、评审等项工作均于殿周围的廊庑下分立帐幕,各行其事。

试想,上千考生尚于殿中临时列案就试,而不建专用考场,焉能有为誊录几千份试卷而辟专院之理。

然而省试考生则常在万人以上,不论北宋时的京都开封,还是南宋的京都临安(今杭州),都建有巍巍壮观的“贡院”。

贡院归礼部所辖,是科举的专门场所。

平时,贡院“掌受诸州解送九经、五经、进士、通礼、三礼、三传、毛诗、尚书、学究、名(应为明)法之名籍及家保状文卷,考验户贯、举数、年几而藏之。

以朝官一员主判,若遣官知贡举,即主判官罢。

举事毕,复别遣官”。

(注:《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三之八。

)在处理试卷时,又将编号、糊名、誊录、初审、覆审等项工作分设室所,禁其私下往来,以防舞弊。

殿试印章与省试印章之别。

按《长编》卷七十六和《宋史》选举一等处记载,殿试考卷在封弥誊录后所加盖的大印为“御书院印”,而省试考卷在仁宗天圣七年(1029)前加盖“两京奉使印”。

天圣七年十月,“诏铸封弥院印三面、誊录所印三面、发解印三面,送礼部收管,遇科场给付逐处行用。

”(注:《宋会要辑稿》选举六之五一。

)封弥院又称封弥所,誊录院也称誊录所。

据此,既可以悉知省试启用封弥、誊录和发解三种专章的时间,亦足以证明誊录院和封弥院同为礼部贡院下的并列机构,而非殿试所设。

通过以上诸项辨析,我认为把大中祥符八年作为省试采用誊录法的肇始比较妥贴。

最后,有必要将宋代糊名法和誊录法的创始及其演进的脉络作一简单钩勒,使我们对其有一个较为完整的认识。

糊名法:淳化三年(992),接受陈靖的建议,
殿试始令糊名。

咸平二年(999)正月,推行于省试。

景德四年(1007)十二月,省试始差专职糊名官。

明道二年(1033)七月,诏令诸州府解试亦用糊名法。

(注:《长编》卷一一二载:仁宗明道二年七月乙亥,诏:“诸州自今考试举人并封弥卷首,乃委转运司所部选词学并公勤者为考试、监门、弥封官”。

)至景祐四年(1037)六月,又采纳韩琦的建议,令开封府、国子监和别头试均用糊名法。

(注:《长编》卷一二○载:景祐四年六月,从韩琦之请,诏:“开封府、国子监及别头试,自今封弥、誊录如礼部。

”)誊录法:景德二年(1005)五月,初用于河北举人的殿试。

大中祥符八年(1015)行于省试。

景祐四年(1037)六月,始最后用于州试和开封府、国子监,别头试。

(注:《玉海》卷一六一载:“诸州易书(即誊录)自景祐四年始。

”开封府、国子监、别头试誊录事宜见注(12)。

)两法从诞生到最后推行于诸级科举考试,先后经历了近四五十年的历史,这既反映了宋人在科举改革中对两法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宋代科举制度日益臻熟的发展过程。

转自《中州学刊》1983年05期第99-1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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