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侦诉关系模式之反思与重构
新刑诉背景下二审“发回重审”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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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背景下二审“发回重审”的反思与重构卜淼【摘要】发回重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一项诉讼制度,在保障公平正义和实现权利救济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刑事二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二审程序目的实现。
新刑事诉讼法对发回重审制度进行了改革,限制了发回重审的次数。
在此背景下,革除发回重审制度的弊端,仍需要进一步规范发回重审的适用,重构配套的诉讼制度和司法制约机制。
%The retrial is a lawsuit systems which is generally used in the world. In the aspect of safeguarding fairness and justice and realizing relief of the rights, i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The retrial system in second instance have some problems in judicial practice, to some extent, which limit the purpose of criminal procedure.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 reformed the retrial system, limiting the number of the retrial. In this context, to abolish the disadvantages of the retrial system, we still need to further standardize the application of retrial, reconstruct the lawsuit system of form and judicial restriction mechanism.【期刊名称】《湖南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00)003【总页数】6页(P49-54)【关键词】发回重审;司法制度;改革重构【作者】卜淼【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5.3(一)西方国家发回重审制度上诉审程序是针对一审未生效判决的重要救济途径,在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利救济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各国都确立了上诉审程序,目的在于对可能存在错误的一审判决进行纠正,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反思与祛魅: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重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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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刑 事 附带 民事 诉 讼 及 其 本 质 属 性
依 照我 国《 事诉 讼法 》 7 条 规定 , 事 附带 民事 诉讼 是 指 司法 机 关在 刑 事 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讼活 动 过 程 中 , 解 决 刑 第 7 刑 在 被告 人刑 事责 任 的 同时 , 附带解 决 因被告 人 的犯罪 行 为给被 害人 所造 成损 失 的赔偿 而进 行 的诉讼 活 动 。1由 [ ]
收 稿 日期 : O 0 8 l 2 1 —0 一 2 作 者 简 介 : 天 锋 ( 9 5 ) 男 , 肃 宁 县 人 , 北 民族 大学 副 教 授 , 要 研 究 方 向 为 民 事 诉 讼 法 学 。 郑 16一 , 甘 西 主 ① 诉讼 有 广 狭 两 意 : 义 的 始 于 起 诉 , 于审 理判 决 ; 义 的包 括 执 行 , 事 案 件 还 包 括 侦 查 。通 常 以 广 义 为 主 , 狭 终 广 刑 以起 诉 、 判 、 审
在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制 度 重 构 过 程 中 , 何 满 足 现 代 司法 制 度 基 本 要 求 和 实 现 公 正 与 效 率 的 协 调 与 平 衡 , 文 认 为 , 我 国 附 带 如 本 从
民事诉 讼 的 长 期 实 践 看 , 体 现 其 注 重 司 法 效 率 、 益 价 值 的 同 时 , 当 重 视 刑 事 诉 讼 与 民事 诉 讼 各 自公 正 、 义 价 值 的 实 在 效 应 正 现 。 基 于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具 有 公 法 属 性 , 本 质 上 更 多 地 体 现 为私 法 属 性 的特 点 , 应 社 会 发 展 、 化 要 求 , 刑 事诉 讼 法 但 适 变 在 再 修 订 时 , 当在 立 法 上尽 量 缩 小 可 以适 用 刑 事 附 带 民事 诉 讼 的 范 围 。 同 时 , 予 诉 讼 当 事 人 以选 择 权 , 过 鼓 励 刑 事 被 害 应 赋 通
我国技术侦查正当程序的反思与重构——兼评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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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技术侦查正当程序的反思与重构——兼评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定廖兴存【摘要】摘要:将技术侦查措施纳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确立技术侦查的法律规范,是我国面对日益严峻的犯罪形势和国家安全状况以及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
然而,我国的技术侦查法律规范在程序正当性上存在诸多问题,尚待进一步完善,以实现技术侦查措施有效性与合法性的平衡。
【期刊名称】山东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25)004【总页数】9【关键词】关键词:技术侦查;正当程序;重构刑事诉讼法是一个国家重要的基础法律,关系到犯罪追诉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历来被称为“小宪法”。
2012年对于中国的刑事诉讼法而言,注定是个不平凡的年份。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月14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刑事诉讼法》自2011年8月30日公布修改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到颁布实施,颇受各方面的关注。
尤其是修正案增设的“技术侦查措施”一节,引起广泛的热议。
毁荣参半,担心忧虑与欢欣鼓舞者各持一端。
科学技术的发展在解放生产力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同时,也催生了犯罪的智能化和犯罪率的攀升,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经济犯罪、高科技犯罪等不断滋生蔓延,常规的侦查手段已经越来越不适用犯罪多发性、复杂性和智能化的态势,将“技术侦查措施”纳入刑事诉讼法,实现技术侦查法治化,正是顺应依法惩治犯罪、维护人民利益的需要,也是规范侦查机关的执法行为,确保办案质量、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要求。
从“技术侦查措施”一节规定的内容总体来看,是我国侦查制度发展中的阶段性进步,其中体现了某些先进的理念,也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
基于此,本文就技术侦查① 什么是技术侦查?对这个概念,法学界尚存在歧义。
在中国,与“技术侦查”在相同或者相似意义上使用的术语还有“秘密侦查”、“特殊侦查”、“技术侦察”等。
这些术语的字面含义与内涵不尽相同,本文对该制度的研究暂用“技术侦查”这一名称,旨在与新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一节相对应。
“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侦诉关系重构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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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侦诉关系重构之思考作者:杨云峰张茜黄方来源:《理论观察》2020年第03期摘要: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将侦诉关系的涵义界定为“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权一直处于强势地位,呈现出警主检辅的局面。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侦诉关系的现状及问题,结合“以审判为中心”理念的内涵,指出在侦诉关系中应由检察机关发挥主导作用、深化侦诉协作、加强侦查监督,以保证司法改革实现预期效果,并建议从完善法律规定、转变执法理念、确保检察监督的及时性与有效性、以及严格非法证据排除等方式对现有侦诉关系进行改进。
本文结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改革侦诉关系的探索实践,对公诉引导侦查进行可行性分析,以期提供理论与实践参考。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侦诉关系;公诉引导侦查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0)03 — 0105 — 06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推进。
2018年7月中央政法委召开的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强调,要构建起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
侦诉关系做为刑事诉讼关系中的重要一环,其长期存在的“侦查主导诉讼”“重配合轻协作”、“重侦查轻监督”等问题影响刑事诉讼新格局的健康发展。
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传统侦诉关系作出相应调整,从而更好地适应改革。
本文拟反思我国现行侦诉关系存在的问题,分析以审判为中心对现行侦诉关系的影响,提出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侦诉关系重构之理性配置,进而以南山区检察院近年来的实践探索为例,对开展公诉引导侦查作出可行性分析,以期最终促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二者关系的深度调整,形成合理的侦诉关系,实现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预期目标。
所谓侦诉关系,是指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者依据一定的原则,针对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所构建的分别行使侦查权和公诉权的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自地位、作用、具体职权以及相互制约的关系的总称,是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侦查权和公诉权时,对其进行协调而所设定的一系列规则的总和〔1〕。
法律论文题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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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题目范围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试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试论婚前财产公证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违约责任何谓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思考破产财产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初探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之义务新闻侵权行为的几点法律思考论董事的义务论宪法的基本原则试论一人公司宪法至上,依法治国的根本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完善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对网络犯罪基本问题的认识外商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犯罪未遂比较认定从“TRIPS协议”看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刑法基本原则的发条设置于现实差距论死刑在我国的适用浅议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探讨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合同的法定解除来由探析论可撤消合同的法定情由论电子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效力及产生问题的解决“弱势”诉权需要尊重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不足司法改革现状及发展方向之我见论刑法之“职务侵占罪”宪法司法化的法治功能论受贿罪心理动因给预防关于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保护建立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试论无效合同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诉讼制度的改革和诉讼法的完善夫妻财产制之重构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国有股分的职能及其法律调查浅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被还人权益的保护试论民事情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弊端及完善论中国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论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浅议网络环境中维权与保护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改革浅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试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浅谈对婚外性行为的法律责任调整论国家赔偿拓展趋势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研究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我国现行的诉讼调解的弊端及完善议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法治的产生、内容和实现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论民主与宪政关于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价值思考论我国审判制度的现状及改革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完善论依宪治国与社会稳定之关系浅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浅议我国宪法的效力政策性银行之公法人地位依法治国的实施与依法行政浅析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思考域名纠纷及解决方法初探论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完善析生产销售假药罪及相关问题的思考中国入世与政府机构改革浅谈股权转让浅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之完善论无权处分浅论中国人权保护论辩诉交易制度——兼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浅证著作侵权归责原则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反思及其完善浅证地方保护主义的对策浅析缔约的过失责任以及缔约的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关系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医患关系之探析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取向及立法完善论国际法上的人权保护浅析我国合同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浅议中国企业新面临的反倾销问题及应对措施探讨中国法治的宗教土壤浅论中国上市公司的制度利益冲突对少年犯罪的思考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思考我国死刑监控程序的现状及思考论破产发的修改与完善从法官服饰变化来看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进程警察中的腐败及其防治研究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浅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几个问题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论名誉权及其民法保护论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履行抗辩权与预期违约试论构建假币的防范体系浅论缔约过失责任论知识产权中的侵权责任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论私权的认识与保护论公民法律意识论政府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浅谈我国宪法的监督权浅谈精神损害赔偿过失犯罪法定性配置研究内幕交易的法律控制论我国死刑缓期执行制度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论中国刑事证据的改革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多议浅议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试论精神损害赔偿谈社会文化对刑法的影响关于死刑存废的法学思考论辩析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之我见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动产优先购买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探索和思考刑事判例制度研究论自主性原则在《仲裁法》中的体现与完善论住房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论我国99 年宪法修正案完善政府立法论职务身份的否认试论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关于死刑存废的思考浅论司法公正论防卫过当法治理论化进程中宪法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取舍论贪污受贿犯罪的畸形及其抑制论防止酷刑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问题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点试论中美刑事审判制度之差异议我国中电银行独立性的法律确认从对侦查权的制约来谈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我国平常法律制度的修订及相关问题思考论中国传统文化观念对在中国产生和确立沉默权的影响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中国监狱对犯罪的人权保护论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论抵押权的实现浅析生产、销售假药及其相关问题的思考论商业秘密权的保护贪污罪主体研究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广告法律制度问题初探及其对策浅论继父母子女关系论担保物权竞存的处理试论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试析公司合并中股东权益保护浅谈物权行为理论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规制论沉默权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论审判行为论 BOT 投资方式的风险论在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自由的真义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法律规制初谈死刑之存废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论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辨析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考察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特殊防卫权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论房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运用论述婚姻法基本原则之自由原则浅论先占制度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浅谈公司治理可够制度论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浅析夫妻侵权责任体系小议行政分开制度浅议电子合同生效制度的法律构建论适应 WIO 的银行制度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对策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的对比研究试论医药广告法律调整的完善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保护少数股东权益浅析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论法定抵押权试论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浅析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制度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浅析行政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从两个案例谈董事的注意责任及完善措施浅析刑讯逼供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完善试论医疗行为豁免权关于法官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法理研究浅析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关于民事公诉制度可行性的探究论加害给付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论预期违约论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物权的自我救济论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及把握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英美法与大陆法侵权因果关系对我国借鉴意义论无因管理之债论宪法的基本原则论夫妻侵权责任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论我国的家庭暴力论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担浅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论精神损害赔偿对人身伤害大额赔偿案件有关问题法律思考浅析大学生结婚的问题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论基因专利试论家庭暴力浅析辩诉交易在中国的使用试论离婚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之无权处分试论配偶权的侵权及救济浅论商标权和对商标权的保护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与可行性浅析正当防卫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论职务犯罪的控制和预防浅议配偶权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比较研究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思考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 浅析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论与实践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定的基本问题试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论表见代理之构成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我国夫妻财产制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论合同违约责任论电子商务合同论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上的适用论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浅论根本违约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浅谈涉外遗嘱继承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有人说:“人生就像过山车,经历了大起大落,才更能让你懂得人生的真滋味”是.啊!人活着,五味杂陈,需要我们自己慢慢去品。
社科纵横浅谈中国侦查体制之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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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纵横浅谈中国侦查体制之重构作者:赵文尧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犯罪手段也趋于智能化,高科技化。
因而,侦查打击犯罪的能力要求越来越高,打击犯罪的效率要求越来越高。
笔者站在前人的肩膀上,试寻侦查体制道路,试图为侦查体制的建设献一点绵薄之力。
笔者认为,如何选择侦查道路,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侦查理念及价值取向、模式及体制、实践和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综合性分析和考虑的。
【关键词】侦查理念;侦查实践;侦查体制;侦查权配置侦查体制建设问题,是涉及侦查立法完善和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大问题,对其相关理论与实践进行深入研究,可以为侦查立法的完善和侦查制度改革提供思考方向和参考依据。
一、侦查理念简介理念是行动的先导,那么侦查理念是侦查体制改革与创新必须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并且侦查理念对侦查体制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与意义。
今天,人们普遍认为理念主要是指一种完美的或指导性的观念形态。
所谓理念,事实上是把人从个别事物中抽象而得的普遍概念加以绝对化,并把它说成是事物的原型。
这种永恒不变的理念的总和构成理念世界。
理念就是理性化的想法,理性化的思维活动模式或者说理性化的看法和见解。
它是客观事实的本质性反映,是事物内性的外在表征。
而侦查的理念是每一位侦查人员在自己世界观、价值观对刑事诉讼制度和实体制度的一个综合性、原则性的理性感知,打击和保护并重,寻找一个平衡点以期实现侦查的价值。
侦查体制改革与创新基本理念,是必须遵循和深刻思考和反思的:1、程序办案的侦查理念;2、平等、独立侦查的侦查观念;3、模式化,模式是理论的一种简化形式,是对现实事件的内在机制和事件之间关系的直观、简洁的描述;4、确立现代司法理念。
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十分丰富,包括司法的独立、中立、民主、公正、公开、效率、廉洁、职业化、终局性以及程序正义、无罪推定、人权保障等诸多内容。
综上所述,我以为,侦查体制改革必须实现程序与实体的一个相对合理与适合具体情况的一个平衡。
刑事上诉审查范围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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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查 阅和研读记 载一审 法院审判过程 的审 判笔 录和 裁判文 书 , 以及 记载 侦查 过 程 和侦查 结 果 的全 部 案
卷材料 , 来展开 二 审 的裁 判 , , 已慢 慢 向 当事人 主 义方 向
演进 , 面审查原则 暴 露 出来 的 问题 和 弊端 也越 来 全
现案 件 的真相 。
然而案 件 真 相 是 否 可 欲 , 实 事 求 是 、 错 必 “ 有 纠” 为我 国诉讼 制度 的基 本 原则 是 否 适 当 , 几 作 近 年来 已成争议 的话题 。 由于诉 讼证 明的 回溯性 特点 及 程序规则 的 限制 , 定 了诉 讼事实 的相对性 , 决 这样
目的在于 , 同主体在不 同审级中反复对案件事 由不 实进行审查与验证, 以纠正任何可能发生的错误 , 发
诉 讼主 张 以外行 使 审判 权 。但是 , 我 国刑 事 第 二 在
审程序中, 根据全面审查原则的要求 , 二审法院的审
・ 收稿 日期 :09— 5—2 20 0 6 作 者简介 : 刘学敏(9 1一), , 17 女 湖南邵阳人 ,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博士研究生。
《 诉法 》 16条 规定 : 第二 审人 民法 院应 刑 第 8 “
当就第 一审判决认 定 的事实 和适用 法律进行 全面审 查, 不受 上诉或 者抗 诉 范 围 的限制 。共 同犯 罪 的案 件 只有 部分被告 人上诉 的 , 当对 全案进行 审查 , 应 一 并处 理 。 这 一规 定 明确 了我 国刑 事 二 审 的 全 面 审 ” 查原 则 。很 明显 , 一 原则 是建 立在 我 国长 期 以来 这
Sp.20 e t ,0 9
刑 事上 诉 审查 范 围的反思 与重构
刑讯逼供行为举证责任的反思与重构
![刑讯逼供行为举证责任的反思与重构](https://img.taocdn.com/s3/m/19dce3d0ad51f01dc281f1c1.png)
二、 刑讯逼供 举证 责任的现状与反思
我 国 《 事诉 讼 法》 4 条 明文规 定 :严禁 刑 讯 逼供 和 以 刑 第 3 “ 威胁、 引诱 、 骗 以及 其他 非 法 的方 法 收 集证 据 。。 虽 以宣言 欺 ”它 式 的 表述 禁 止 人们 为某 种行 为 , 是对 行 为 模式 的法律 后 果 未 但 作 进 一 步规 定 。 此 , 高 院在 《 于执 行< 为 最 关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 诉 讼法 > 干 问题 的解释 》 6 条 规定 ,凡经 查 证确 实 属 于 若 第 1 “ 采 用 刑 讯逼 供 或 者威 胁 、 诱 、 骗 等 非 法 的方 法取 得 的 证人 引 欺 证 言 、 害人 陈 述 、 告 人供 述 , 能 作为 定 案 的根据 。但 其 中 被 被 不 ” 也 存 在 很 明显 的问题 : 一 , 律虽 然 排 除刑 讯 逼供 获 得 的言 其 法 词 证 据 , 并不 排 除 由此 获 取 的实 物 证据 , 但 客观 上 仍然 为 刑讯 逼 供 留下 了广 阔 的 空间 ;其 二 , 然 刑讯 逼 供行 为 有 了实 体 性 虽 裁 判 规则 , 却缺 乏 程 序 性规 则 。 三 , 调 查刑 讯 逼 供行 为时 , 其 在 应 如 何 分配 举 证 责任 及 需 要 证 明到 何种 程 度 , 乏 规 定 。 缺 举证 责 任 的两 条重 要 原 则 : 1 每 一方 当事 人对 其 陈 述所 () 主 张 的 事 实 , 提 出证 据 证 明 的义 务 。 ( ) 方 当事人 都 提不 有 2双 出证 据 的 , 负举 证 责 任 的一 方败 诉 。具 体 到刑 事诉 讼 中 , 出 提 主 张 的一 方 是 作为 公 诉方 的检 察机 关 , 了 使 自己指 控 得 到法 为 院的 认可 , 必 须 主动 的提 供证 据 并 加 以证 明 , 则被 告 人就 它 否 可 能 因“ 据不 足 ” 证 而被 宣 告 无罪 。但 是 , 告人 如 果认 为 口供 被 是 通 过 刑讯 逼 供 行 为取 得 的 ,实际 上也 提 出了一 个 权 利 主张 , 按 照 “ 主 张 、 举 证 ” 要求 , 谁 谁 的 被告 人 应对 这 一 主 张 负举 证责 任 , 似 乎 是举 证 责 任 的必 然 逻 辑 。但 是这 样 的 分配 是 很 不 公 这 平 的 。首 先 , 讯 逼供 的发 生具 有 极 大 的 隐秘 性 。通 常 讯 问场 刑 所 只 有侦 查 人 员 在场 , 样 的环 境 下 发 生刑 讯 逼供 可 谓 “ 这 天知 地 知 , 知 我 知” 你 。其 次 , 从被 告 人 的举 证 能 力来 看 , 证 明调 要 查 取 证过 程 的 非法 性 是 相 当 困难 的 。再 次 , 为控 方 的警 检 机 作 关 不可 能 主动 为被 告人 提 供 刑 讯逼 供 的证 据 , 反往 往 会及 时 相
我国刑事搜查启动程序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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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 查 决定 权 由侦 查机 关行 使 、 无证 搜 查 的启 动规 定 不 明确等 问题 。因此 , 必要借 鉴 域 外刑 事搜 查 启 动程 序 的立 法 有 经验 , 对搜 查 启动 程序 的相 关问题 进行 研 究 , 完善 我 国的 刑事 搜 查制 度 。 以 【 关键 词 】 事搜 查 ; 刑 启动 程序
刑事搜查是指为了收集犯罪证据 、 查获犯罪人 , 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 以及可能 隐藏罪犯或犯罪证 据 的人 的身体 、 物品、 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 索、 检查 的侦查行为 。 从我 国现有搜查法律规定看 , 搜查程序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 搜查启动 、 搜查执行 、 搜查终结 , 其中 , 刑事搜查启动是指侦查人员将确定
并结合 侦查 实践看 , 国立法对于搜查启动程序 的 我 规定 有着明显的缺陷 , 主要存在 以下几个方面 的问
e rt u r n g l o ii n fissa t pp oc s Chnai tce r whihla osa tn tabi a iyi a tc , Ve,hec re tl a v so so t tru r e si e pr n i no l a, s c e dst trig i r t rl pr cie r n a d oe g i t h e l ai n o rm ia r c e i Th r f r ,ti e e s r o d e e r h so eai o e so n g sa ans er ai to fc i n lp o e dng. e e o e i sn c s a t or s a c e nr ltvepr blm f t z y i trupp oc s ,S st re thes tm rm ia e rh i n t sa t r e s Oa opef c yse ofci n ls ac Chia. s t n Ke o ds rm i l e c ;sa t oc s yw r :c i na a h truppr e s sr
侦查监督语境下我国检警关系的完善
![侦查监督语境下我国检警关系的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b8680799dd88d0d233d46a95.png)
力度 大打折扣 。因此 , 基 于规制侦查行为的合. 法I } 生和人 权保 障的需要 , 必须重塑我 国的侦查制约机制。
【 关键词 】 侦 查制约 ; 反 思; 司法 审查机制 ; 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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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置向导
◇ 高教论 述◇
侦查监督语境下我国检警关系的完善
姜 淑 华 (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山东
济南
2 5 0 0 1 4 )
【 摘密的程序, 侦查过程尤其容易侵犯到罪嫌疑人的各项基本权利。 因此, 大部分
1 。 我国侦查监督的现状 至给予具体的指示或指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 这种 模式有时也被称 并且 , 出于服务公诉 的需要 , 检察官在与司法警察 第一 , 侦查机关 的权力缺乏有效地制约。我 国侦查机关享有广 泛 为检警一体化模式。 的权 力 , 可 以 自主决定实施并执行如拘留 、 搜查 、 扣押等涉及公 民的人 的关系中处于“ 上位” . 而司法警察 则处于受压抑 的地 位 具体体现在 身和财产权利 的强制性 措施 . 除 了逮捕 之外 . 这些 强制措施 的采取 并 以下两点 : ( 1 ) 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在法律上一般没 有明确的“ 侦查管辖 , 因此 , 原则上检察 官对任 何案件都 可以进行侦查 ( 2 ) 检察官或 不需要 经过其他机关 的批准 . 而是 由公安机关 自行决定 由于没有 法 范 围” 但具体 官的参与 。 也不存在 司法 授权和 司法 审查机制 . 司法机构不能就追诉 检察长在侦查方面对司法警 察有 不同程度 的监督权 或指挥权 . 不同的 国家则有 不同 的规定 。 如法 国刑事 诉讼法第 活动的合法性举行任何形式 的程序性裁判活动 实际形成了以侦查为 指挥权 的大小 , 中心 , 警主检辅的现象 , 侦查权得不到有效的制约 . 检察机关 的审查起 1 4 条规定 : “ 只要侦查行为 尚未开始 , 司法警察负 责查证 、 勘验违反刑 事诉讼法律之犯罪行为 、 收集犯罪证据 、 查找 罪犯 ” , 同时 , 法律将指挥 诉 基本成为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材料 的肯定和维护 这种缺乏制约的权力就像脱缰 的野马 . 使得被追诉 者的合法权 益 这一行动 的权利赋予共和国检察官 .或者依 据共 和 国检察官的指令 。 进行初步调查。 ” 另外 , 根据该法第 3 8 条 的规定 . 司法警 和尊严 被肆意践 踏。导致 了刑讯逼供 、 超期限羁押等一 系列 的司法顽 或者依职权 , 疾久治也不能被根除 . 这不 仅使得刑事诉讼法 的人权保 障 目 标 难以实 官和司法警察员受上诉法院和检察长的指挥 和监督 . 检察长可 以要求 现, 而且司法的权 威性也很难被尊崇 。正如陈兴 良教授所 言 : “ 一定限 他们收集有利于审判的任何情况。司法警官在犯 罪现场进行侦查 时. 度 内的警察权是为保 障公 民权所必需 的.而超过这种 限度 的警 察权 . 旦检察 官亲临犯罪现场 . 司法警官立 即丧 失侦查权力 . 而 由检察官 行继续侦查 , 检察官也可 以指挥司法警 官继续 侦查 据此 . 检 则有侵夺公民权之虞” 【 因此 . 现代法治 国家一方 面要求 侦查机关进行 本人 自 有效地侦查 . 及 时收集充分 的证 据为成功地进 行公诉奠定坚 实的基 察机关享有完全 的侦查监督权与侦查指挥权 .警察 的侦查行为服从 、 础, 从而实现对犯罪的打击 ; 另一方 面又 以法律 的、 行 政的多种手段对 服务于检察官 的侦查 、 审查与要求 。 在德国 . 根据其刑事诉讼 法 1 6 0 条 款的规定 : “ 只要 获得有关可能存 在犯罪行 为的信息 . 检察官就 侦查机关 的权限予以限制 ,比如通过来 自于监督机 关的监督行为 . 还 第 1 必 须开始侦查 。在刑事诉讼准备阶段终结时 , 检察官有责任决定是 否 有来 自于司法机关的审查予以制约 . 以保 障人权 还是 因为缺乏证据而撤销案件 。 ” 另外 , 根据其《 刑诉 法典》 第二 . 检察机关难以有效地对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虽然公安机关 提起公诉 , 和检察机关在我 国都可以独立地行使侦查权 . 但 绝大多数刑事案件 的 第 1 6 1 条的规定 . 检察机 关可要求警察 机构和官员 “ 进行任何种类 的 , 后者 “ 有接受检察 院请求 、 委托 的义务 ” 。第 1 6 3 条规定警察 仅 侦查 由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 . 仅 一少部分 的职务犯 罪 由检察机关行使 侦查 ” 侦查权 。 可 以说 , 在整个的审前程序 中。 公安机关被置于 了非常重要 的 担 负辅 助检察官的责任 , 应 当“ 毫不迟延 ” 的将侦查结果 送交检察 院 地位 , 并且拥有着广泛的 、 几乎不被制约的权力 。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 这种检警一体 的模式 .有利于发挥 警察 和检察官刑 事诉追权 的主动 督机关 , 虽然可以通过审查批捕、 立案监督 、 侦查 监督 等活动对公安机 性 , 保证追诉 的质量 . 使侦查能够 围绕着公诉工作进行 . 体现 了诉讼 经 并且能够保障 国家诉追权的正确行使 但是 . 这种侦诉 关进行制约 . 但 由于检察机关无 法对公安 机关 的侦查 活动实施 同步监 济 原则 的要求, 从 而成 为其 结构上 督, 只能以一种事后监督的方式呈现出来 换言之 . 检察 机关对公安机 体的结构往往不利 于检察官对侦查工作 的监督 . 关 侦查 活动的监督 。更多 的表现为对程序 流转过程 中侦查 结果 的审 的一个 缺陷 因此 . 为了弥补这一缺 陷. 大多数大陆法系 国家都采用了 查, 而无法对侦查 中的违法行为进行适 时地制 止 因此 . “ 公安机关是 预审法官制度 。 比如 , 《 德 国刑 事诉讼 法》 规定 , 大多数对人权 的侵犯 在 相对封 闭的空 问里行侦查权力 , 远离的视野 . 缺乏有效监督制约 。 侦 ( 如审前羁 押 、 搜查、 扣押 、 身体检查 、 扣押 邮件和 电传 ) , 需要得到预审 法官的批准 . 或者提前 报请批准 . 或者紧急情况 下在侵权行 为发生之 查权力不 可避免地发展成为一种神秘而又令人生畏的权力 ” 日 第三 。 侦查与公诉职能难以有效地衔接 侦查人员证据意识和审 后再报请 批准。而侦查法官应对侦查行为 的合法性作 出判 断 , 而不去 判 中心论的意识不强 .收集证据时没有 全力 以赴地考 虑到为公诉服 考虑该行为是否可行 务, 从 而使侦查行为影响公诉的效果和质量。 因为 . 侦查 毕竟属 于刑事 2 . 2 英美 法系的检警分离模式 检警分离模式一般 为英美法 国家所采用 在这种模式 下 , 警察与 追诉机 制的一个环节 , 刑事追 诉的成功 与否 . 最终还要 取决 于检察机 关 能否成功地说服法庭作 出有罪判决 叫 旦 是. 目前存 在的这种 检警分 检察官各有相 对独立 的地位 和侦查权 .检察机 关一般不负 责侦查活 这 离的办案模式 . 却使得公安机关仅仅把 目标定位在只要将案件侦查终 动。这种检警分离式的侦查模式有 时也被称为接力 式的侦查模式 . 而 结 即告 胜利 , 其余 的公诉任务就属于检察院 . 而与 自己无 关了。 这就使 是由于英美法系在观念上并不将检察机关视 为国家或政 府之代表 . 得公诉 机关难 以继续获得侦查行为 的支持 .尤其是在审查起诉 阶段 . 是将其视为民众的代言人。 而警察则被 视为政府 的代表 , 因此 . 警察与 由此 , 形成了相对独立 的诉 讼模式。在英 国, 针对证 据不足不予起诉 的刑事案件 , 检察机关可 以退 回补充侦查 。而 检察官并不具有同质性 , 在公安机 关看来 , 这是对 自己侦查工作 的一种否定 . 所以. 难免会有抵 警察负责案件 的侦查 工作 . 而检 察官负责起诉 案件 . 如 果他 认为案件 这并不 意 触情绪 , 往 往会敷衍 了事 。所 以, 这势必导致公诉质量和效率的降低 的证据不能达到起诉的标准可以要求警察补充侦查 但是 . 检察 因此 , 如何合理地 控制警察权 , 使 其既能够平衡 惩罚犯罪 与保 障 味着英美法系 的检察官对于侦查活动无任何的影 响力 在美 国. 人权之间的关系 . 又能 够合理地 为公诉 服务 , 则 不仅是一个 司法理 念 官 以几种方式介入侦查。一些检察官完全依 靠警 察进行侦查 . 另一些 案件 的检察官则指导警察进行特殊侦查或进行与警察无关的侦查 事 问题 . 更是一个立 法技术 的问题 实 明确 的案件 , 一旦确定 了犯罪嫌疑人 . 检察官则指挥侦查 。 因此 . 检 2 . 比较 法 上 的 考 察 检 察 综观世界各 国法 律体
刑期折抵标准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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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 涉 嫌 的抢 劫行 为 ,而该 抢 劫 而 随着 犯 罪 的 日益 复 杂化 ,这 A 为 变 更 为 取 保 候 审 或 监 视 行 行 往 往 有 “ 宾 夺 居 住 ,而 专 门针 对B 为采 取刑 喧 行 讲 ,属 于 《国 家 赔偿 法 》第 十 主 ”之 趋 势 。僵 化 地 固守 “ 同 事拘 留 、逮 捕 ,最终 因包含 B 行
决 至少 存 在 以下 两个 方 面 的尴 构 —— “ 一 行 为 或 诉 讼 保 同
拘 留 或 其 他 非 刑 事 制 裁 的羁 押
三 是 行 为 人 因 为 A 为 被 行
三 、 刑 期 折 抵 标 准 重 应 当折抵 刑期 。 刑 事 拘 留 、逮 捕 ,在 对 A 为 行
尬 :一 是 涉 及 到先 行 羁 押 未 予 障” 的综合 考 量
2 日止 。 6
行 为 ”说 ,在 被 因涉 嫌 抢 劫 罪 劳 动 教 养 、行 政 拘 留或 其 他 非
本 案 中 ,法 院 在进 行 刑 期 被 拘 留期 间 ,是 不 能展 开对 组 刑 事 制 裁 ,在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或 折 抵 时 ,就 是 采 用 了 “ 同一 行 织 卖 淫 罪 的侦 查 的 ,因 为行 为 行 政 处 罚 执行 终 结 完 毕 或 完 毕
因 A 为 被 刑 事 拘 留 、逮 捕 而 行 四 是 行 为 人 因 为 A 为 而 行
偿 。 二 是 涉及 到 因 涉嫌 抢 劫 罪 笔 者 以为 , 即 “ 同一 行 为 或 诉 实行 的羁 押 应 当折抵 刑期 。
认 定 以及 收 集 的 强 迫 卖 淫罪 证 羁 押 与 被 判 处 刑 罚 的犯 罪行 为 被 刑事 侦查 期 间 ,发现 了B 为 行 据 合 法 性 的 判 断 问 题 。在 上 述 系 同一 行 为 ,或 者 先 行 羁 押 实 涉嫌 犯 罪 ,此 时专 门针 对B 为 行 案 例 中 ,徐 某 某 因 涉 嫌 强迫 卖 现 了对 被 判 处 刑 罚 的犯 罪 行 为 采 取 刑 事 拘 留 、逮 捕 ,最 终 查 淫 罪 被 取保 候 审 期 间 ,又 因涉 的 刑 事 诉 讼 ( 查 、审查 起 诉 实B 为不 构 成犯 罪 ,但 行为 人 侦 行
诱惑侦查合法性标准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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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被谴责 的。美国将诱惑侦查分为本来犯意 型、犯 意诱发型和犯意 强化 型,而我 国的这种一分为二 的 做法过于简单化 了。 我 国以“ 两分 法” 的标准来认定诱惑侦查行 为的
( )两分法” 一 “ 在理论上 的反 思—— 与美 国有 关
诱 惑侦 查判 例的对 比
【 作者简 介】吴秋元 , 北京师 范大 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 院。
① 陷阱法理 , 以刑罚原理为基础 , 是 认为立法者在制定刑事法 规时 已排除了追究因警察的诱捕而萌生犯意并实施犯罪的被诱惑者 的 刑事责任 , 主张认 定被诱惑者 的行为是否构成 犯罪, 关键 在其主观之心态 , 即是否具有犯罪倾 向。索勒斯违 反禁 酒法案是代表这一法理
诱 惑侦 查 ,是指 国家机关侦 查人 员采取一定 的
诱导性策略 , 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 实施某 种犯罪 , 并
把诱惑侦查 分为犯 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是借
鉴 了 日本 的做法 。 日本是在借鉴 美国的“ 陷阱法理” ①
在犯罪 实施 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犯 罪嫌 疑人的侦查 取证 的方法 。 我 国将 诱惑侦查分为犯意诱发型 的诱 Ⅲ 惑侦查和机 会提供型 的诱 惑侦查,并 以此认定诱惑 侦查 的合法 性 , 即犯意诱发型 的非法 , 会提供型 的 机
有主动性 、 积极性 并被认 为是在 教唆犯罪 , 因而 是非 法 的, 所获得 的证据 也不能被采 纳 。反之 , 果侦查 如
综合判 断被告人属于“ 犯意诱发” 还是“ 机会提供” 。 不难看 出,这种判断标准 是 以过去的记 录证 明被 告 人犯罪 的主观意 图, 是不科 学、 不准确 的, 于被诱 对
侦诉一体化:我国检警关系之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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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诉一体化:我国检警关系之重塑
万毅
【期刊名称】《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3(031)003
【摘要】检警关系是刑事诉讼关系的基本内容之一,定位准确、线条流畅的检警关系对于诉讼机制的协调运作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在配合制约原则指导下构建的检警配合制约模式,却导致了我国检警关系的错位.我国应当在借鉴国外处理检警关系的经验基础上,以侦诉一体化为目标模式,对我国检警关系予以重构.【总页数】6页(P57-62)
【作者】万毅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3
【相关文献】
1.侦诉一体化关系的错位--兼谈侦诉一体化在我国的不可行 [J], 刘汝宽
2.从侦审一体化困境看我国侦诉关系的重塑 [J], 任克勤;艾明
3.侦诉协作:我国检警关系改革的目标模式 [J], 潘金贵
4.对改进现行侦诉关系的若干思考——兼论我国应当建立新型的检警关系 [J], 林海;陈财旺;李凯俊
5.检警关系的回归与重构
——以"侦捕诉一体化"办案模式为视角 [J], 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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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监察制度下的侦诉关系之重构——兼论监察权与法律监督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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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制 模 糊 和 操 作 失 衡 的 问题 ,亟 待 对 侦 诉 关 系具 体 机 制 进 行 改 革 与 创 新 。 制 度 固有 的缺 陷 适 逢 改 革 问题 ,往 往 会 带 来 理 论 上 的 新 困 惑 和 矛 盾 的 集 中爆 发 。2016年
新 监察制度下 的侦诉 关 系之重构
兼论 监 察 权 与 法律 监 督 权 关 系
李 声 高
摘 要 :分 工协 作 与 配合 制 约 作 为 我 国侦 诉 关 系的基 本 方 式 ,尽 管 存 在 争 议 ,却 仍 然 以 其 制 度 与 实务 上 的合 理 性 存 续 至 今 。 然 而 ,监 察 体 制 改 革 溶 蚀 和 吸 收 了检 察 机 关 职 务 犯 罪 侦 查 权 , 改 变 了我 国传 统 的 侦 诉 关 系结 构 ,并 提 出 了监 察权 与 法律 监 督 权 如 何 平 衡 的 新 论 题 。 本 文 通 过 对 国 内外侦 诉 关 系思 考 与 借 鉴 ,解 析 我 国传 统侦 诉 关 系应 然 和 实然 上 的 合 理 性 ,调 试 监 察 体 制 改 革 下 新 型 侦 诉 关 系 ,并 对 监 察 权 与 法律 监 督 权 关 系进 行 深 层 论 思 ,进 而提 出我 国监 察 体 制 改 革 下 侦 诉 关 系重 构 的 具 体 思路 。
一 、 侦 诉 关 系模 式 解 读
关 键 词 :侦 诉 关 系 ;监 察 体 制 改 革 ;法律 监 督 权 ;体 系重 构
侦 诉 关 系可 以理 解 为 负 责 刑 事 侦 查 的 机 关 部 门 与 负 责 刑 事 起 诉 的 机 关 部 门 之 间 在 权 力 性 质 、权 力 范 围 和法 律 适 用 领 域 等 方 面 存 在 的 基 本 关 系 。直 至 2012年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依 然 延 续 了 “分 工 负 责 、互 相 配 合 和 互 相 制 约 ” 的 侦 诉 关 系模 式 。¨ 理 论 界 对 于 侦 诉 关 系 的协 作 制 约 原 则 存 在 支 持 派 与 反 对 派 的分 野 。 经 过 近 四 十年 的 反 思 与 沉 淀 ,学 界 对 于 我 国 协 作 制 约 的侦 诉 关 系 争论 已不 再 偏 执 ,逐 渐 向理 性 化 改 革 倾 斜 :一 方 面 认 同侦 诉 协 作 制 约 的 关 系结 构 在 整 体 上 同 我 国的 权 力 构 造 与 司法 体 制 相 适 应 ;另 一 方 面 也 承 认 协 作 制 约 原 则 在 司 法 实 务 中 存 在
经济犯罪侦查教学的反思与重构
![经济犯罪侦查教学的反思与重构](https://img.taocdn.com/s3/m/ce559a41f01dc281e53af098.png)
能很好地解决 , 人才培养将成为一句空话 。
一
法学核心课 能够开全 的几乎没有 , 《 物权法》 《 合同
、
经侦教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的反 思
法》 等重要课程学生都没有学全过或者没有学过 , 有
意, 千篇一 律 , 形 如八 股 。
( 三) 重专业轻联系
经 侦专 业属 于新 兴学科 , 是 我 国经 济 高速发 展 、 经 济犯 罪不 断增 多 的产物 ,是维 护 国家经 济安 全 的
需要。 经侦教学既要注重与其他侦查学科的联系, 还 要注重与相近学科 的关系 ,这是 当前经侦教学中普
经 济 犯 罪 侦 查 教 学 的 反 思 与 重 构
沈 阳 1 1 0 8 5 4 )
【 摘
要】 当前经济侦 查专业教 学存 在着学科定位 不 明确 、 重技能轻基础 、 重专 业轻联 系、 授课 方式呆板等 问题 ,
需要增加 法学课程和 学时 比重 , 加强学科基础 以及 与其他 学科的联 系, 改革教学方法 , 对现有 的教 学模 式进行
当前 , 公安 院校 对经 侦学科 定位 不 明确 , 过 分强 调学科 的专业性 , 而忽略 了其本 质属 性 。 几 乎所 有 的 课程 都 围绕 “ 专业 ” 开展 , 法 学课 程 开 设 不 足 。 l 4门
组成部分 , 如何更好地发挥其培养人才的使命 , 这成 为 当前 经 侦教 学面 临 的艰 巨任务 。 目前 , 一些公安院校正在积极进行经侦教学方
为一 种技 能教 育 , 经 侦教 学亦 然 。 由于受 学科专 业性 的影 响 , 经侦教 学过 分强 调经 济犯 罪 的侦 查技 巧 , 而 忽 略专 业基 础 。 子夏 日: “ 虽 小道 , 必 有 可 观者 焉 , 致 远恐 泥 , 是 以君 子不 为也 。 ” 意 思是 君 子 不能 拘 泥 于
我国诱惑侦查行为的反思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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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诱惑侦查行为的反思与修正黄树标摘要:诱惑侦查行为作为一项重要的秘密侦查措施,其产生的风险和法律问题受到法学界的重视和高度关注。
诱惑侦查的本质特征在其“秘密性”和“诱惑性”,与一般的普通侦查措施有着明显的不同。
反思我国诱惑侦查行为,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有诱惑侦查存在适用误区、诱惑侦查手段有被滥用之虞、不当诱惑侦查与证据排除规则相背离、诱惑侦查程序制约缺失。
为防范不当诱惑侦查行为,必须从理论、技术和实践视角,准确界定诱惑侦查行为的性质,并从立法、程序规则、行为的限度、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诱惑侦查;侦查滥用;立法对策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20)07-0100-03诱惑侦查是一种特殊的刑事侦查措施,是我国司法部门在毒品犯罪、伪造和贩卖假币犯罪、假证件犯罪以及网络犯罪案件的侦破中频繁使用的一种侦查手段,但是其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日益增多。
在刑事法、司法实践领域,有学者对于诱惑侦查概念的定义有不同的看法,还有学者对诱惑侦查行为的正当性提出了质疑。
不可否认的是,诱惑侦查行为一旦突破其应有限度,必然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甚至背离了司法公正性。
所以,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司法工作者都需要对诱惑侦查的概念和理论进行准确理解,重新反思诱惑侦查的消极形式,以重构我国的诱惑侦查制度。
一、诱惑侦查行为的概念、特征(一)诱惑侦查的概念界定目前国内学界对诱惑侦查概念的界定不尽相同,不同的定义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很大的不同。
从内涵上看,各种概念强调的重点及判断的标准都有所不同。
有的学者认为实施侦查行为是以“诱饵”暗示或诱使他人进行犯罪,待犯罪行为发生后进行拘捕。
[1]16有的学者强调诱惑侦查的手段是通过设计一定的犯罪情景使嫌疑人暴露犯罪意图进而收集证据或者到场抓捕。
[2]22-30有的学者认为诱惑侦查的手段是通过设置诱饵引诱侦查对象使其落入诱惑。
[3]30-36还有的学者把诱惑侦查等同于技术侦查,认为诱惑侦查就是技术侦查措施。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分类要目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分类要目](https://img.taocdn.com/s3/m/b503d140c850ad02de8041a8.png)
劳动力产权的实现条件及其制度保障………………张作云( ) 2
税 费 改革 后 农 村 义务 教 育 经 费 提 供 的路 径 选 择
… … … … … … … … … … … … … … … …
贾敬 全 , 风 礼 ( ) 戴 2
我 国侦诉关系模式之 反思 与重构 ……………………孙 洪坤( ) 3
丁三青 , 郑骊君 ( ) 2
试论《 治安管理 处罚法》 的价值取向………王春业( ) 2
西方传统政 治理念文明 的历 史建构 ……… 王 向荣 , 焦佥 波( ) 2 “ 重要战略机遇期” 的内涵探析 …………… 王 陈, 余海 舟( ) 2
从市 民 社 会看 中 国公 民 文化 建 设 …… …… …… …… 董焕 敏 ( ) 2
税法与私法的 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孟 论公寓化建筑物的所有权构造
— —
磊( ) 3
从贝克风险社 会理论看农 民失地问题 …… 吴金芳 , 方 青( ) 2 析中 日之间的信任问题 ……………………………… 张世 明( ) 2 思与时衔 , 知与行谐
— 一
兼评《 物权法 ( 草案 ) 第六章若干规定 … 夏旭阳( ) 》 3
党 内 民主 刍议 … …… … ……… … …… …… ……… … 王俊 荣 ( ) 6
自由与保守之间
— —
高校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要树立的几个观念
… … … … … … … … … … … … … … … … … … … …
解 读 胡适 的 党 际 关 系主 张 … …… …… … … 三 重要 思 想 思 维 方 式 的特 色 及 意 义 … … 施 光 跃 ( ) 6
我国犯罪附随性后果的反思与重构
![我国犯罪附随性后果的反思与重构](https://img.taocdn.com/s3/m/7ee848e2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8e.png)
我国犯罪附随性后果的反思与重构1. 我国犯罪附随性后果的现状与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犯罪现象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
在这个过程中,犯罪附随性后果的问题日益凸显,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犯罪附随性后果的数量庞大,近年来,我国每年因犯罪行为导致的附随性后果数量都在逐年上升,如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家庭纠纷等。
这些附随性后果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和经济损失,还对社会治安造成了不良影响。
犯罪附随性后果的处理不规范,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犯罪行为导致的附随性后果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导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执法部门的不作为,一些犯罪行为的附随性后果无法得到应有的惩治,从而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进一步加剧了社会治安问题。
犯罪附随性后果的预防措施不力,在很多情况下,犯罪行为导致的附随性后果是可以避免的。
由于我国在犯罪预防方面的投入不足、宣传教育不够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力等原因,导致犯罪附随性后果的发生率居高不下。
这不仅加大了社会治安的压力,还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我国犯罪附随性后果的现状与问题不容忽视,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必须正视这一问题,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犯罪预防和附随性后果处理的投入,提高执法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1 附随性后果的概念及其在我国的应用现状附随性后果,又称为“伴随性后果”,是指犯罪行为对受害人产生的、在法律上不能独立评价的间接损害。
这种损害通常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名誉损害等。
附随性后果的概念起源于西方国家的刑事法学理论,近年来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逐渐得到关注和应用。
附随性后果的概念已经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讨论,一些学者认为,附随性后果是犯罪行为对受害人的一种非直接损害,应该在刑事责任中予以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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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进行审查 , 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 。侦查机关 的 侦查活 动和公诉机关 的审查起诉 活动 在程序上 被明显地划分开 ,侦查是独立 的诉讼阶段 ,与起 诉相 比 ,只是具体任务与作用不同, 并元主次之 分。侦查机关 的侦查活动并不附属于起诉 , 起诉 也不统摄侦查。另一方面 , 于检察机关的法律 基 监督地位 和分工 负责 、 互相配合 、 互相制约的诉 讼原则 , 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 的侦查活动依法实 行监督 ,侦查机关 、公诉机关互相配合 、互相制 约。 它具有两个特点 : 一是侦诉分立 。 即侦查机关 与公诉机关在法 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 都是侦查权 的主体 ,两者在侦查犯罪行为的权限上 , 是分工
关键词 : 刑事诉讼 ; 侦诉 关 系; 式 ; 模 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 : 9 52 D 2.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3— 1 4 2 0 )3—0 5 — 5 10 2 3 (0 6 0 0 1 0
侦查 机关与公诉机关关 系 的构造 问题 在整 个刑事诉讼 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但长期以 来, 学者们就此作 出的研究大都带有较强的注释 性特点 , 向于零敲碎打的解 释 , 倾 而缺乏宏 观上
负责 、 相配 合 的关 系 , 不存 在谁 服 从谁 、 领 互 而 谁
起诉 程序的研究 ,而忽视这些 程序 间的内在联 系,忽视它对于整个刑事诉讼 机制的影响 ,因而 难 以做出一些富有创新性 的研究。
一
、
我 国侦诉 关 系模 式 之 反 思
我 国刑 事 诉 讼 法 建 构 的 侦诉 关 系基 本 格 局
摘 要 : 刑事诉讼 中侦诉 关 系的模 式是刑事诉讼体制改革 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科 学构 建这一关 系, 对于 国
家刑事司法权的有效运作具有 重要意 叉。 如何在保持侦诉之 间 密切联 系的 同时 , 既能保证检 察官从 公诉 的 角度
履行侦查的领 导、 监控 职能 , 以准确 、 客观、 公正地 追诉犯 罪 , 又能充分发挥警察从 维护社 会治安和控 制犯 罪的 角度积极 主动地进行侦查 , 以满足 侦查效率的要求 , 是处理 侦诉 关系的关键 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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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煤炭 师范学院学报 ( 哲学社 会科学版 )
第2 7卷 第 3期 2 0 年 6月 06 J u a o ab iC a n u t e c es Colg o r l fHu ie o lId sr T a h r l e n y e
立案和撤销案件拥有监 督权 , 如果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关于应当立 但
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 当立案 。在侦查过程 中, 遇
有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公安机关应当 撤销案件 。 检察机关对撤销案件是否妥当有权 监 督。 第二 , 在逮捕和不起诉权限上互相制约 。 公安 机关需要 逮捕犯罪嫌疑人时 , 要报请人民检察院 审查批准 , 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时 , 人 如果犯罪 嫌疑人 已被拘留 , 公安机关应当立 即释放犯罪嫌 疑人或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 的案件 , 当提出起诉或不起诉意见 , 应 连同案卷 、
是, 采取由多种侦查机构分别独立开展侦查活动
的模式 , 安机关 、人 民检察 院 、国家安 全 机关 、 公
军队保卫部门 、 监狱和走私犯罪侦查机构均有权
导谁 的主从关系 ; 二是侦诉制约。即在侦诉分立 的基础 上进一步 强调侦查 机关 与公诉机关 的双 向制约 , 不仅公诉机关有权制约侦查机关 , 侦查 机关也可以反向制约公诉机关 。 具体表现为 : ① 第
案或应当继续追究的通知后拒不接受建议或者表
面上勉强接受建议却消极侦查 ,对此应当如何处
理, 法律并未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 。 在
实践 中 , 公安机关拥有几乎不受 限制的立案权 , 并 且立案后发现具有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的情形时 可 以随时撤销案件 , 如果其不予追究 的处分错误 ,
一
对各 自管辖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 检察机关是唯
一
有权提起公诉 的机关 , 同时负有对刑事诉讼实
行法律监督的职责 。侦查机关独立进行侦查 , 侦 查终结之后 , 再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 ,由检察机
,
在立案权限上 , 检察机关制约公安机关 。 检察
收 稿 日期 :0 6—0I一1 20 2
① 根据我 国刑诉法 的规定 。 安机关 负责绝大多数刑事 案件 的侦查工作 , 公 是最典型的 侦查机 关 ; 检察机关是 我 国唯
一
的公诉机关 , 代表 国家提 起公 诉 。本文 为了论述 的方便 , 公安机 关代表侦 查机关 , 检察机关代表公诉机关 , 诉关 系也 侦
就 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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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对 于 自己认 为应 当立案的案件 而公 安机关 不予立案的 , 以要求公安机关说 明不立案 的理 可 由; 由不能成立 的, 理 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 公
突”造成了侦诉关系的不顺 、 , 侦查机制的不畅。
1 .由于调整侦诉 关系的规范不完备 。 严重影
基金项 目: 徽省教育厅 人文 社科项 目“ 事诉讼法再修改的 价值 取向及实现 条件” 20 S 2 5 安 刑 (0 6 K 0 ) 作者简介 : 孙洪 坤(9 2一 ) 男 , 17 , 安徽毫 州人 , 淮北煤炭 师范学 院政法 系副教 授 , 硕士 生导师 , 研究方向为诉讼 法 。
(hl o h n oi c ne) P i sp yad Sc lSi cs o a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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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 侦 诉 关 系 模 式 之 反 思 与 重 构
孙 洪坤
( 淮北煤 炭师范学 院 政法 系, 安徽 淮北 2 50 ) 3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