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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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勘察设计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的第一步,对于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具有重大影响。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管理,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行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依法合规、诚信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应当落实分级管理的原则,采取分类控制、分层监管、精准监管的方式加强监管。

第二章勘察设计企业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注册人员,拥有相应的职称或资格证书;
(三)具有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注册人员的三分之一;
(四)具有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专业设备、场地和资金。

第六条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手册和标准化操作程序,并定期组织质量评审和内部审核。

第七条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手册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培训和演练,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评审。

第八条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建立诚信管理制度,明确诚信经营的要求和标准,加强对员工的道德教育和行为规范,做到诚信经营、守信用、遵纪守法。

第九条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定期公开公司年度报告、质量管理报告、安全生产报告和信用评价报告等业务经营信息。

第十条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主动缴纳各种费用和税款,并及时进行纳税申报。

第三章勘察设计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坚守职业操守,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注册证书或职称。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人员应当根据业务特点和专业要求,定期参加国家或省级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和考核。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认真执行业务流程和方案,依靠科学技术开展勘察设计活动,保证勘察设计的质量和效益。

第四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监管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监管应当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市场竞争,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监管应当完善规划管理,
依据市场需求和行业特点,合理确定勘察设计企业的数量、规模和布局。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监管应当加强行业咨询和技术服务,提升行业总体水平和支持企业发展,促进勘察设计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监管应当严格执法,加大巡查力度和罚款力度,打击违法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客户利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并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注册或者违法变更注册信息;
(二)未经注册人员签字并加盖注册单位公章,擅自出具勘察设计成果或者其他勘察设计文件;
(三)提供虚假勘察设计成果或者文件;
(四)违反规定向客户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五)提供不合格勘察设计成果或者文件,或者引起由此造成的重大财产损失、人身损害或者环境污染等后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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