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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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纠纷解决,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工程施工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工程的有序发展,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纠纷解决。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条合同的定义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分包人、监理单位间就建筑工程施工所做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合同的主体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一般包括建设单位、承包人、分包人、监理单位。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承包人、分包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施工期限
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施工期限进行施工,如有变更须经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五条合同的变更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合同履行发生变更的,合同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并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六条合同的解除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的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追偿损失。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不当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六章纠纷的解决
第二十五条调解和仲裁
合同纠纷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解决。
当事人自愿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通过调解或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六条诉讼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法律效力
本法自[年月日](日期)起施行,自该日起施行的有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与本法相抵触的,以本法为准。
本文总计约1045字。
(以上为模拟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