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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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7.05.02
•【字号】浙质办〔2017〕4号
•【施行日期】2017.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
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
浙质办〔2017〕4号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现将《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5月2日
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法获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本
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开权利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经本机关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

本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制度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本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公开权利人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一)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传真左下角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邮编:310013)。

(二)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本机关当面提出书面申请,信息公开受理点设在本机关三楼315办公室,受理时间为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三)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本机关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
目, 直接点击“依申请公开网上申请”按要求提出申请。

第五条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联系人:徐寅键,联系电话:057********77;传真号码:057********44。

第六条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书面填写《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应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申请提交成功
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办理情况。

申请人在书面或网上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如实填写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第七条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登记办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答复处理:(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如能提供具体内容的,在答复时同时提供。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本机关内部行文或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予以公开,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答复处理。

(四)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
分公开及公开部分的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九)同一申请人向本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权利人未在本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而决定予以公开的,应当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过程中所产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批准后,可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条公开权利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浙江省监察厅举报;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
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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