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厅公路施工企业公路建设市场行为动态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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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厅公路施工企业公路建设市场行为动态管理暂行
规定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琼交发[2006]140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交通厅
【发布日期】2006.04.11
【实施日期】2006.04.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路工程代建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公路工程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25日)废止
海南省交通厅公路施工企业公路建设市场行为动态管理暂行规定
(琼交发〔2006〕140号2006年4月11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的管理,确保各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参加省交通厅作为业主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企业其市场行为
的动态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交通厅作为业主在组织招标工作中,在资格预审环节将对参加投标的企业在我省从事公路建设的市场行为进行审查。
第四条公路施工企业市场行为动态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厅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具体负责。
在动态管理过程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动态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第五条厅纪检部门应当加强对动态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六条对进入我厅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省交通厅根据其市场行为的动态管理情况,确定其公路工程施工履约等级。
第七条省交通厅从工程质量管理,合同履行情况,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内业资料管理,施工情况等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考核,总分为800分。
第八条工程质量管理方面,总分250分。
(一)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总分20分。
未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扣20分;虽建立质量保证制度但不健全的扣5分;无质量目标扣5分,无管理措施扣5分,责任未落实到人扣5分。
(二)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执行情况总分80分。
不
按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发现一次扣10分;抽检实体质量不合格发现一项扣5-10分;限期整改项目,未整改的扣10分;经返工整改质量达合格等级以上,减扣3分;返工整改不合格,再扣10分。
(三)施工图设计执行情况总分50分。
未经同意擅自变更图纸施工扣10分,偷工减料扣20分,材料配合比不合格扣10分。
(四)雨季施工各项预防措施实施情况总分10分。
措施不健全扣2分,存在隐患每处扣1分。
水毁严重每处扣1分。
(五)工程建筑材料使用情况总分40分。
使用不合格成品、半成品及其他施工材料发现一次扣10分。
(六)施工单位自检验收记录情况总分10分。
未实行自检制度一次扣10分,自检不合格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扣5分。
(七)落实监理抽检验收情况总分为10分。
不配合监理抽检扣5分,对监理抽查不合格项目整改不彻底、合格率低于75%扣5分。
(八)质量监督机构检查情况总分15分。
不配合检查扣5分,对限期整改的质量缺陷整改不彻底扣10分,不合格工程返修合格率低于75%加扣5分。
(九)施工单位整改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