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我国职务发明其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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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我国职务发明其判定条件《论述我国职务发明其判定条件》
前几天我朋友大刘可算遇到了纠结事儿。

大刘在一家科技公司上班,是个挺不错的技术骨干。

他们公司呢,让他参与了一个重要项目的研发,大刘自己也利用业余时间琢磨优化其中一些方案。

突然有一天,大刘发现自己做的一个改进部分特别有价值,都能单独弄个小发明了。

这时候他就开始琢磨这发明算是他自己的呢,还是公司的职务发明啊?他来找我商量,这可把我给问倒了,于是我就开始仔细研究我国职务发明的判定条件。

先说啊,我国判定职务发明主要有这么些个情况。

如果员工是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那大概率就是职务发明。

就好比大刘,他的本职工作就是搞这个项目的研发,他在这个项目范围内弄出了啥发明,正常来讲就是职务发明。

就像公司让厨师老王研发新菜品,老王在工作中鼓捣出来的新菜那就属于公司。

这时候老王要是说:“这菜是我自己想出来的啊,我得带走。

”那可不行。

第二种情况就是,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这也算是职务发明。

比如说公司老板有一天突发奇想,让做会计的小李去琢磨琢磨怎么改进公司的办公用品摆放(虽然这离小李的本职工作挺远的),小李要是真的搞出个发明来,别看和财务没关系,照样是公司的职务发明。

还有一种蛮关键的,就是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也算职务发明。

这就好比张师傅从汽车厂退休了,他要是退休半年就捣鼓出个和之前在厂里负责的汽车发动机改进相关的发明,这仍然是原汽车厂的职务发明。

原单位的赵科长要是知道了,肯定会说:“张师傅,您这发明还得算是咱厂里的啊。


那从利用物质技术条件来看呢,如果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也属于职务发明。

这里说的物质技术条件比如公司的实验室、实验器材、数据库啥的。

大刘就老在公司的实验室里鼓捣他的小改进,这实验室又不是他家的,要是这个改进算个发明的话,那十有八九是公司的职务发明。

在实际当中啊,要想界定清楚还真不是件容易事儿。

有时候员工觉得自己用业余时间做的就该是自己的,单位觉得员工是在公司技术积累基础上弄出来的就该归公司。

所以我的想法呢,单位可以在员工入职的时候就更明确地讲清楚职务发明的相关政策。

合同里写得越详细越好,省得日后扯皮。

员工自己也得提前了解清楚公司关于发明创造这块的制度。

总的来说啊,我国对职务发明的判定条件主要围绕着员工工作范畴、单位交付任务、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离职后的相关连带情况等来决定
的。

明确这些判定条件既能保护单位在创新投入后的权益,也能合理平衡员工智慧成果的归属。

职工和单位都应该好好了解这些,才能各取所需、和平共处,不然就像大刘似的,纠结得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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