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P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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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
1.GSP是英文Good Supply Practice的缩写,意即良好供应规范,是控制医药商品流通环节所有可能发生质量事故的因素从而防止质
量事故发生的一整套管理程序,医药商品在其生产、经营和销售的全过程中,由于内外因素作用,随时都有可能发生质量问题,必须在所有这些环节上采取严格措施,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医药商品质量。

因此,许多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来保证药品质量,在实验室阶段实行GLP,新药临床阶段实行GCP,在医药商品使用过程中实施GUP,GSP是这一系列控制中十分重要的一环。

GSP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之简称,2000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0号令发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

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认证,促进药品经营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药品经营企业管理手段的提高和市场行为的规范,达到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目的。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文件要求,GSP认证将在2004年底前分3个阶段加以实施,药品经营企业根据规定在期限内通过GSP 认证,逾期认证不合格的企业,将按照《药品管理法》给予处罚。

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不予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批发企业的质量管理,涉及八个方面:一、管理职责;二、人员与培训;三、设施与设备;四、进货;五、验收与检验;六、储存与养护;七、出库与运输;八、销售与售后服务,共计有132条,其中关键项目有37项(即一票否决项),一般项目95项。

现场检查时,所有项目及其涵盖内容均进行全面的检查,并由检查组成员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凡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一通过GSP认证现场检查,不得有严重缺陷,一般缺陷不得超过10%。

2.质量管理组的具体任务
1.负责企业关于药品质量管理方面规章制度的督促执行;定期对业务、仓储、门市销售等有关部门执行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2.协助企业负责人成立由各有关部门质量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的药品质量管理网络,定期召开会议,沟通质量信息情况,分析研究药品质量及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3.了解所收购产品的标准情况,参加药品生产企业产品标准的审定和新产品鉴定,收集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和地方标准资料,登记汇编,分类管理:
4.负责处理药品质量查询,对用户反映药品质量问题填写药品质量查询登记表,结合查看库存药品,根据化验、检测与调查研究结果,按照《药品购销合同管理及调运责任划分办法》,在负责期以内应尽快解决,超过负责期或调拨期亦应及时给以答复。

须各部门综合处理的问题,由企业主管负责人协调处理。

药品质量查询处理情况按月综合整理,报送有关部门;
5.建立药品质量档案,其内容一般包括品名、规格、质量标准、包装情况、外观、化验报告、质量问题及金额大的药品质量查询、临床疗效反应、用户使用报告、用户访问、有关部门质量抽查报告及药品使用说明书等。

药品质量档案可按品种剂型、字头(英文或汉语拼音)和厂名编号,便于检索;
6.负责药品质量信息管理:
(1)定期收集药品质量信息,信息内容主要有企业的药品质量验收、检查养护、化验检测及用户访问、生产企业等反映的质量问题,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停止销售药品的通知等;
(2)分析处理药品质量信息,建立药品质量信息管理网络,按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图进行信息传递与反馈;
(3)定期汇总填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药品质量信息报表”。

7.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报损前的审核及报废药品处理的监督工作:
(1)药品因质量问题报损时,应根据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进行审核,必要时抽样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2)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报放心药品的销毁。

对报废的特殊管理药品及假冒药品需报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监销,并做好销毁记录,归档备查。

8.负责计量管理工作:
(1)对企业使用的计量器具设立管理台帐,应定期核对实物,做到帐物相符;
(2)对企业使用的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按检定周期组织送检;对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与法定计量管理部门商定,定期检定。

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标贴“准用证”,并做好历史记录卡;
(3)监督企业在计量器具、检测设备及各种公文、报表、药品目录、帐册、单据等文字资料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字样;
(4)对新购置计量器具和仪器进行审核。

二、质量验收组具体业务
1.药品质量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品名、规格、生产企业、生产批号(含每批的数量)、批准文号、注册商标、合格证、包装质量及药品外观质量等。

其药品质量应按照法定的产品标准及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产品质量进行逐批(批号、批次、台)验收;
2.验收药品质量时应同时检查以下内容:
(1)药品品名、规格(含量及包装)生产批号、生产企业、化验单号、检验依据、出厂日期、检验部门和检验人员签章;
(2)药品的标签或说明书必须注明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注册间标、主要成分、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贮藏条件等。

有效期或使用期限的药品,标签上必须标明该药品之有效期或使用期限;分装药品必须附有说明书,在包装上应有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厂名、注册商标、产品批号、分装单位和分装批号,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在分装后要说明原有效期;原料药标签应注明质量标准,特殊管理药品和外用药品的标签及包装上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标志;
(3)药品外包装在药品外包装上必须印有品名、规格(含量及包装)、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注册商标,有效期限或使用期限、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体积、重量、储运图示标志、危险物品的标志。

药品包装必须有封口胶条、封口签;
(4)注册商标药品标签或包装上必须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只有商标没有注册标记是无效的;
3.对验收合格的药品,质量验收人员应在药品入库凭证上签章、仓库收货人员凭签章后的凭证办理药品入库,财会人员凭签章后的凭证付款。

对验收不合格药品,应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报质量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通知业务部门;
4.对销货退回药品的处理,应按药品的销货退回办理;
5.做好药品质量验收记录并保存5年;
填写药品质量验收记录、注射剂澄明度检查记录要求:
(1)可按药品剂型分别填入表内;
(2)品名、规格、单位、生产企业按实货填写;生产批号及其数量应逐批填写;
(3)批准文号按实际情况填写。

注册商标、合格证填写“有”或“无”。

进口药品及直接从本地药厂进货的药品需索取检验报告书填备注栏内;
(4)有效期限应填写×年×月×日;
(5)外观质量度按药品标准性状项下描写。

不合格者填写实际情况;
(6)包装质量情况,内外包装符合要求填写“合格”,不符合要求填写实际情况;
(7)验收结论,根据验收综合情况做出合格与不合格结论。

三、化验室任务要求
化验室应承担企业药品质量的化验和检测任务,提供可靠、准确的化验结论。

并应做好以下工作:
1.制订并执行有关化验制度,做好滴定液、精密仪器、计量器具、毒品及危险品的使用管理。

(1)滴定液需有专人标定与复标。

在滴定液瓶上应有标签并注明标定的浓度、温度、时间、标定人、复标人签字。

滴定液一般3个月标定1次。

特殊滴定液、用量较少的滴定液及使用和标定的温差较大时,应时用临标。

标定滴定液需填写原始记录;
(2)化验室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定期较正,精密仪器应指定专人保管,设立台帐;
(3)化验室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需登记造册,报当地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化验室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主要包括:玻璃液体温度计、砝码、天平、酒精计、密度计、糖量计、火焰光度计、分光光计度、比色计、酸度计等。

(4)严格毒品使用管理,建立毒品使用登记制度;
2.建立化验工作流程化验工作流程;
3.药品化验应按照生产时的法定标准规定进行.
3.GSP认证:现场检查问题分析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排部署,GSP认证工作于2001年上半年进行试点。

27个省市推荐GSP认证试点企业87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73个,认证中心实施现场检查67个药品经营企业,其中,批发企业43个,零售连锁企业21个,零售企业3个。

现场检查主要不合格项目情况:
(一)仓库、检测仪器等硬件设施不符合GSP要求约占30%,主要表现在:
1、仓库储存条件较差,无“五防”措施,仓库无有效的控制温湿度的设施,阴凉库等与企业经营规模不适应,不能满足药品储存要求。

2、零售连锁门店经营场所面积及条件等不符合GSP要求。

3、检验室条件差。

4、现场管理要求的各种状态标示不明显、不符合要求。

(二)药品经营企业的购进、验收、养护、出入库、销售和培训等软件方面管理不符合GSP要求的约70%,主要表现在:
1、实施GSP意识不强,对GSP理解不正确。

2、违规经营,存在企业超经营方式、超经营范围现象。

3、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文件管理系统不健全、不规范,不能覆盖GSP全过程;或管理制度不可行,或有制度不执行,或无记录。

不能有效地控制各经营环节保证药品质量。

4、连锁企业对连锁门店不能有效地做到统一管理,统一购进,统一销售,统一财务,甚至出现变相出售证照情况。

5、人员的学历、职称达不到要求。

培训工作不到位,不掌握药品管理基础性知识。

6.药品购销等记录不规范,内容不完整,缺乏可追踪世。

7、应建立的药品质量、养护等档案不健全。

8、对把握购进和销售单位合法性认识不足。

造成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1、药品经营企业对实施GSP认证紧迫感、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安于质量管理现状。

甚至对GSP认识有偏见和误解,把GSP
认证认为是一种荣誉、称号,以为做做样子,走走过场,找找关系就行了。

2、一些药品经营企业不愿加大对仓库等设施改造的资金投入,增加控温控湿设施等改善仓库条件。

许多药品经营企业不注意药品的储存必须与其要求的储存条件相符,应阴谅储存的药品却储存在常温库,不能确保药品质量。

3、一些药品经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未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起可行质量管理制度、程序、记录等一系列的文件管理系统,不能如实反映实施GSP过程所贯彻的方针、操作的方法、采取的措施和收到的成效的真实性,可追踪性。

4、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GSP培训不到位,全员实施GSP意识不够。

应对措施:
(一)彻底转变观念
GSP认证是我国依照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行业标准。

2001年2月28日通过的《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书。

国务院正在实施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

为了尽快落实三项改革,国务院领导明确要求GSP认征要与三项改革同步进行,狠抓落实。

通过监督实施GSP,整治市场秩序,促进企业的改革,淘汰落后企业,迎接WTO 的进入,增强企业竞争实力,提高我国药品经营企业的总体水平。

(二)正确理解GSP,扎扎实实抓落实
实施GSP即在药品经营过程中严格按标准和规程组织药品经营活动,防止药品混淆、污染和差错的发生,以保证药品质量。

符合GSP
的硬件设施是药品经营质量的基本保证。

同时还必须规范软件管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有效控制和保证经营各环节的药品质量。

(三)走出误区
GSP达标与《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不等于GSP认证。

1、标准不同:GSP认证标准的依据是:2000年4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发布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2、检查评定程序方法等不同:GSP 认证检查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办法等规定。

其评定方法与国际接轨(与ISO、GMP相同)(如不符合GSP 要求的条款就作为缺陷项)。

3、检查员的责任不同: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监督人员追究责任。

我国药品经营企业全面实施GSP认证,是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的有力举措,对整治药品市场的无序竞争、保证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有效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标准,达到国际通行的标准要求,将为我国药品经营企业走向世界打开通道。

各企业应正确认识实施GSP认证的重要性,严格按照GSP要求进行软硬件设施改造,这样才能在未来的激烈竞争中占得先机。

GSP认证现场检查程序
一、检查的准备
(一)组织和人员
1.省GSP认证机构根据《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技术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含现场检查时间)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

2.组织现场检查时,省GSP认证机构必须按照规定,从省GSP认证检查员库(分别从组长及组员库)中随机抽取3名GSP认证检查员组成认证检查组。

落实检查组成员时,应征求成员本人及所属单位的意见。

3.检查组由3名GSP检查员组成,认证检查组实行检查组长负责制。

4.省GSP认证机构组织现场检查时,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视需要派员监督检查工作。

申请人所在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选派一名观察员协助检查工作。

5.对于申请人所属的非法人药品批发、零售分支机构抽查比例为100%;零售连锁分支机构10家或10家以下的抽查比例为100%,超过10家的按(n为门店总数)公式计算抽查数量。

(二)制定方案
GSP认证机构负责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检查方案包括检查时间、检查项目、检查组成员和有关要求等。

检查方案及被检查企业有关资料应在现场检查前交检查组组长。

(三)通知检查
GSP认证机构应在现场检查前,将现场检查通知书提前发至申请人,并抄送该企业所属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告知检查组成员单位。

二、现场检查
(一)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由检查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包括:说明有关检查事项、宣布检查纪律、确认检查范围、落实检查日程、确定检查陪同人员、被检查企业汇报情况等。

(二)检查和取证
1.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方案进行检查。

2.严格按照《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规定的内容,准确、全面地查验企业实施GSP的情况。

3.如发现实际情况与企业申报资料不符,检查组应向GSP认证机构报告,并提出调整检查方案的意见。

4.对检查的内容应逐条记录,发现问题认真核对。

(三)综合评定
1.情况汇总
现场检查结束后,由检查组长组织检查组成员对所负责检查的项目进行情况汇总,检查组成员须提交“GSP认证现场检查记录”。

2.项目评定
检查组根据检查标准,对检查项目进行综合评定,并填写“GSP认证现场检查缺陷项目表”。

3.拟定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检查组综合评定意见及评定结果,检查组组长拟定“GSP认证现场检查报告”。

4.通过现场检查报告
现场检查报告应经检查组成员全体通过,并在报告上签字。

综合评定期间,被检查企业应回避。

(四)末次会议
现场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召开末次会议,向申请人宣读综合评定结果。

申请人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参加。

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由检查组全体成员和申请人的负责人共同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申请人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及评定结果提出不同意见的,检查组可作适当解释、说明。

对有明显争议的问题,必要时可重新核对。

(五)异议的处理
如有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检查组应做好记录,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三、检查情况的报告
现场检查结束后,由检查组长将“GSP认证现场检查报告”、“GSP认证现场检查缺陷项目表”、“GSP认证现场检查记录”、有异议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证据资料等装袋贴封,一并送交省GSP认证机构。

实施GSP的意义
一、实施GSP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
GSP作为我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基本准则,收录了先行质量管理法规中对药品商业企业的要求内容,如进货管理、验收管理、储存与养护管理、销售与售后服务管理等。

所以说,实施GSP将会更好地促进药品经营企业做到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以保证经销药品质量,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二、实施GSP是药品经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市场竞争关键是人才和质量的竞争,我国的GSP作为当前药品经营企业质量工作的基础规范,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及质量保证措施作了具体统一的规定,这就为药品经营企业提供了平等竞争的条件,国家在强化这一规程的实施中必将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促使企业定期达到GSP的规定,对于不能定期达GSP认证的企业将会予以取缔。

三、实施GSP是应对入世挑战的需要
实施GSP,努力实现我国医药商业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标准国际化,就能早日使我国药品步入世界市场,促进国际医药交流,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使药品经营企业得到长足的发展。

四、实施GSP是提高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需要
GSP作为一个思想体系最严重的一条是“质量第一”,这就要求企业进行任何经营活动都必须以质量为首要问题,确保药品质量,同时,企业实施GSP也将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经营思想和经营组织结构的变化,促进企业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保证药品的安全可靠。

五、实施GSP是整顿和规范我国医药市场混乱局面的需要
实施GSP是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国医药产业结构的调整,做大、做强一批药品经营企业,提高医药行业市场准入的门槛,提高企业的集约化、规模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以适应我国加入WTO之后的形势发展要求而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我国药品流通领域改革的必由之路。

医药企业如何应对GSP认证大限
按照我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全国药品经营企业在2004底前分三步实施GSP认证:2001年开始试点,2002年正式启动,2003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2004年12月31日是最后期限,届时未过GSP认证者将被淘汰出"局"。

为何要设GSP这道门坎?
按照我国政府的入世承诺,2003年1月1日,我国药品分销服务业已正式向外资开放。

一旦条件成熟,拥有先进管理理念的外资医药零售企业将强势介入市场。

但由于我国医药经营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年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不到5%,超过10亿元的只有10家;而优势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偏小,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医药流通企业---上海医药集团,其2001年销售额为129.4 亿元,仅占国内医药市场份额的7%。

同时国内医药企业大部分仍沿袭传统的运营模式,没有建立现代信息及物流管理系统,管理手段落后导致效益低下,而成本、费用居高不下。

由此国家强制推行GSP,通过控制药品在流通环节所有可能发生质量事故的因素来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从而
以技术抬高门槛,淘汰部分小型企业,以积极应对入世。

从去年开展的认证情况来看,经过换证的"洗礼",国内药品批发企业就缩减了4400余家,淘汰率为26.7%。

距2004年底还有一年半多的时间,在这个阶段内通过GSP认证,已成了医药企业的首要任务,各家医药企业纷纷搞冲刺,GSP进入倒计时。

从国内外医药市场,特别是中国的入世来看,积极推行GSP认证有以下几大好处:
1、GSP认证最大的好处就是保证一个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

2、推进实施GSP认证不仅是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发生质量事故的屏障,并将成为入世后医药零售企业立足市场的有效途径。

3、GSP认证是保障企业效益的有形品牌,预计GSP这条绿色生命线将成为医药公司发展的快车道。

4、由于GSP认证是国家下达的硬性指令,通不通过GSP认证将关系到企业是否继续有资格经营药品,关系到整个企业的生存问题。

5、发展一流的医药企业需要一流的流通领域相匹配。

药品流通领域不整改,不仅人民用药安全无保障,更不能适应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和入世后药品流通领域的严峻竞争格局。

GSP认证现状不容乐观
据统计,全国目前共有药品批发企业1.25万家,零售企业16万家,若严格按照换证标准,至少有20%的药品经营企业达不到要求。

截至2002年8月底,全国500家连锁药企通过GSP现场检查的仅有32家,占6.4%,而零售企业则几乎才刚刚开始。

截至2002年底,只有131家药品经营企业取得了GSP证书。

通过的比例不到1%,不到现有零售企业的1‰,我们再来看下面几组数据:北京市需要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批发企业共1675家,目前只有17家批发企业、1家连锁企业及1家零售企业通过了SDA组织的GSP认证。

在上海有3家药品批发企业通过了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还将有1000家药品零售企业或连锁门店在2003年将要挂上GSP的认证铜牌。

浙江省医药商业企业目前已申报认证的有101家,其中通过认证的企业49家,占全国已认证企业的40%以上,企业数居全国第一。

四川省有2万多家药店,通过国家GSP认证的只有四川省医药公司一家。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通过GSP认证的企业数量进度远远落后于国家药监局GSP认证的时间规划表,现状不容乐观,要在国家规定的最后期限2004年底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均通过GSP认证,任务十分艰巨。

GSP认证困惑多多
在GSP认证的准备与实施过程中,医药企业普遍反映问题不少,困惑多多:
1、领导意识还不够到位,认证实施细则中要求建立起"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而大多数企业领导虽很重视,将认证工作分配下去,却没有亲自狠抓落实,从而限制了准备工作的开展;2、企业内部人员的观念、经营素质等还跟不上要求。

大多数企业的医药经营管理者对GSP认证缺乏认识,对GSP的要求还不清楚,对GSP的精髓了解不够;
3、政策法规不完善,一些政策难以把握。

GSP及其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只是原则要求,企业在操作过程中常常遇到非常具体的实际问题,往往难以把握;
4、急待培训GSP相关事宜。

尽管全国各地药监部门风风火火开展了培训,但需要更多精通业务的师资人员,组织更多更系统的培训,以对GSP认证的重点和难点进行辅导,切实解决企业在认证上"该做些什么和怎么做的问题";
5、GSP认证现场经验严重不足,缺乏很好的规范化的模式进行参考与借鉴,大家都在摸着石头过河,而认证咨询行业良莠不齐的混乱状况亦让医药企业无所适从。

如何应对GSP认证大限
国家主管部门对加快医药流通领域的改革与发展提出了明确的思路:即通过兼并重组,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进入流通领域,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能力的、销售收入在30亿元、50亿元以上的大型医药商业企业,同时通过换证工作,淘汰落后;大力发展药品连锁业,鼓励一批通过GSP认证的药品连锁企业实行跨区域发展。

1、转变传统的经营态势:在国内外双重压力下国内医药零售业的资产重组力度将加速,药品零售业亦将出现分化趋势,全行业的并购重组、产业集中已势在必行。

而在进行连锁扩张时,药品连锁企业要考虑的第一个问题应是规模与服务,既要重数量又要重质量。

2、流通体制急需改头换面。

长期以来,国内医药流通的流程是药厂--医药公司--医院(药店),其终端不能及时反聩市场需求,药厂对市场的应对能力较弱。

改革现行医药流通体制,简化沟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让药厂直接面对用药终端,控制物流成本,提高药品批发业务的利润率,以大大减少医药企业的竞争成本。

目前实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即是促使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直接沟通。

3、启用新型配送制。

医药配送制具有成本集聚、服务完善两大特点。

成本集聚即以现金交易、集约化经营、信息化管理为手段,形成全面成本优化的价值链网络。

服务完善则是以电子商务、电子市场、电子社区所组成的新的市场环境与传统医药商业相结合,使企业更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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