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校内部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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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档
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部各类档案的管理,包括文书档案、教学档案、科研
档案、基建档案、财务档案、设备档案、人事档案等。
第三条学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
(三)集中管理,分散保管原则;
(四)保密安全原则;
(五)开发利用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组织
第四条学校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档案工作的全面领导。
领导小组由
学校主要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档案管理人员组成。
第五条学校设立档案室,负责全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开发
利用等工作。
档案室主任由学校领导提名,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档案室设专职档案员,负责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档案员应具备一定的档
案管理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学校各部门设立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八条档案收集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全面收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二)及时收集,确保档案的时效性;
(三)按类收集,确保档案的分类科学合理;
(四)规范收集,确保档案的准确性。
第九条档案整理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国家档案分类标准和学校档案分类办法进行分类;
(二)按照档案的形成规律和特点进行整理;
(三)保持档案的原始状态,不得随意删改、涂改、伪造;
(四)整理过程中应做好标识、编目、登记等工作。
第十条档案归档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档案分类、整理、鉴定、统计的要求,及时归档;
(二)归档的档案应完整、准确、系统;
(三)归档的档案应按照档案保管期限进行分类存放;
(四)归档的档案应进行鉴定,确定其保管期限。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十一条档案保管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和档案类别进行分类存放;
(二)采取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点、检查,发现破损、缺失等问题及时修复、补充;
(四)档案库房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
第十二条档案利用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档案利用应坚持“依法、公开、便民”的原则;
(二)档案利用应遵循档案保管期限,不得查阅、复制、摘抄、公布尚未到保管期限的档案;
(三)档案利用应尊重档案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档案利用应填写《档案利用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查阅、复制、摘抄。
第五章档案鉴定与销毁
第十三条档案鉴定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国家档案鉴定标准和学校档案鉴定办法进行鉴定;
(二)鉴定工作应成立鉴定小组,由学校领导、档案专家、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鉴定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鉴定结果应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档案销毁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销毁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鉴定标准和学校档案鉴定办法进行鉴定;
(二)销毁档案应报学校领导审批,并登记备案;
(三)销毁档案应采取安全、环保的方式,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四)销毁档案的残渣、废液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十五条学校应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
第十六条档案信息化建设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
(二)加强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三)开发和应用档案管理软件,提高档案管理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四)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损毁、丢失、泄露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学校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档案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