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业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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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为使产品质量满足其预期目标要求和有关标准、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检验制度包括采购的原辅材料、生产过程中对产品、半成品的自检和化验室的抽查检验,望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 目的
为了能更好的使检验工作指导生产,根据我公司产品生产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产品生产过程中对生产用水、原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抽样检查。

2. 要求
2.1、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检验制度
2.1.1对采购的第一批次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应在投入使用前进行检验。

2.1.2检验员应按要求检验每批报检的物料,并做好《进货检验记录及台账》。

2.1.3应确保只有检验合格的原辅材料能投入生产、使用。

2.1.4出现的不合格物料,应按《不合格管理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理。

2.2、生产过程检验制度
2.2.1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做好工序自检,在转序前,应向检验员报检。

2.2.2检验员应按各生产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各工序的生产加工质量进行检验。

2.2.3各工序检验后,检验员应在《生过程质量检验记录》中做好记录。

2.2.4当因停电等原因导致生产中断,其后重新开始生产时,检验员对投入生产的原辅料、半成品重
新进行检验,以确保其质量,并做好记录。

2.2.5应确保只有检验合格后,生产方能转序。

2.2.6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应按《不合格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2.3、成品出厂检验制度
2.3.1本公司成品在出厂前,应按产品执行标准及《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和《糕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要求,进行出厂检验。

2.3.2检验员应在《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上如实记录检验结果。

2.3.3检验合格后,检验员签发合格证,产品方可出厂。

2.3.4对不合格品,应执行《不合格管理制度》。

2.4、委托检验的计划安排
对《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和《糕点生
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中的“*”号出厂检验项目,技术质量主管负责按照《产品出厂检验及“*”号项目检验计划》的规定,委托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 报告
检验完毕,必须做好原始记录,以便查阅,并及时填写报告单报告相关人员。

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单应经检验人员和审核人员进行签字认可,出厂检验报告还需主管领导批准生效(签名时应签全名),各项检验记录,保存三年。

4.考核
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的,给予相关人员30元/次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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