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王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王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17
【案件字号】(2022)甘01民终14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海东王志娟靳文丽
【审理法官】张海东王志娟靳文丽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王某某;甘肃东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王某某甘肃东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某某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甘肃东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振仪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李彩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宋炜甘肃千佰沣律师事务所;何雯甘肃千佰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振仪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李彩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宋炜甘肃千佰沣律师事务所何雯甘肃千佰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振仪李彩宋炜何雯
【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甘肃千佰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
【被告】甘肃东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21)甘0111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19元,予以退还。
【更新时间】2022-09-24 05:41:0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王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
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1民终140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住所
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50号。
负责人:王天军,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仪,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男,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东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九合镇头沟村。
法定代表人:基延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炜,甘肃千佰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雯,甘肃千佰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兰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甘肃东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升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21)甘0111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21)甘0111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19元,予以退还。
落款
审判长张海东
审判员王志娟
审判员靳文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徐梦君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