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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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93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在油气田及管道工程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统计要求,防止和减少火灾损失,保障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油气田和管道工程的油气
生产、储运的设计。
不适用于地下和半地下油气厂、站、库工程和海洋石油工程。
第1.0.3条油气田及管道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
策,结合实际,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的关系。
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和灭火技术,做到保障安全生产,经济实用。
第l.0.4条油气田及管道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2.0.1条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为五类。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2.0.1
┌────┬─────────────────────┐
│生产类别│火灾危险性的特征│
├────┼─────────────────────┤
│甲│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闪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体积百分比)的气体│
├────┼─────────────────────┤
│乙│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闪点≥28℃至<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体积百分比)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能与│
││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粉尘│
├────┼─────────────────────┤
│丙│使用或产生闪点≥60℃的液体│
├────┼─────────────────────┤
│丁│具有下列情况的生产│
││1.对非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在熔化│
││状态下经常产生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
││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
├────┼─────────────────────┤
│戊│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烧物质的生产│
└────┴─────────────────────┘
注:①本表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部分内容。
②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三。
第2.0.2条油气生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
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第2.0.3条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分为五类,油气田和管道常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按附录四执行。
第三章区域布置
第3.0.1条区域总平面布置应根据油气厂、站、库、相邻企业和设施的火灾危险性,地形与风向等因素,进行综合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第3.0.2条油气厂、站、库宜布置在城镇和居民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在山区、丘陵地区,宜避开在窝风地段建厂、站、库。
第3.0.3条油气厂、站、库的等级划分,根据储存原油和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的储罐总容量,应按表3.0.3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油气站、库分级表3.0.3
┌──┬─────────────────────┐
│等级│储存总容量(m^2)│
│├───────┬─────────────┤
││原油储罐│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
├──┼───────┼─────────────┤
│一│>50000 │>50000 │
├──┼───────┼─────────────┤
│二│10001~50000 │2501~5000 │
├──┼───────┼─────────────┤
│三│2501~10000 │1001~2500 │
├──┼───────┼─────────────┤
│四│201~2500 │201~1000 │
├──┼───────┼─────────────┤
│五│≤200│≤200│
└──┴───────┴─────────────┘
一、当油气厂、站、库内同时布置有原油和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两类以上储罐时,应分别计算储罐的总容量,并应按其中等级较高者确定;
二、生产规模大于或等于100×10^4m^3/d的天然气处理厂和压气站,当储罐容量小于三级厂、站的储存总容量时,仍应走为三级厂、站;
三、生产规模小于100×10^4m^3/d,大于或等于50×10^4m^3/d的天然气处
理厂.压气站,储罐容量小于四级厂、站的储存总容量时,仍应定为四级厂、站;
四、生产规模小于50×10^4m^3/d的天然气处理厂、压气站从及任何生产规模
的集气、输气工程的其他站仍应为五级站。
第3.0.4条甲、乙类油气厂、站、库外部区域布置防火间距,应按表3.
0.4的规定执行。
甲、乙类油气厂、站、库外部区域布置防火间距(m)表3. 0. 4
┌──────┬───────┬──┬──────────┬──┬───────────┬───┬───────────┐
│名称│100人以上的居│相邻│铁路│公路│架空通信线│35kV及│架空电力线│││民区、村镇、│厂矿├────┬─────┤├─────┬─────┤以上独├─────┬─────┤
││公共福利设施│企业│国家Ⅰ、│企业专用章││国家Ⅰ、│其他通信线│立变电│356V│35kv及│││││Ⅱ级│││Ⅱ级││所│以下│以上│
├───┬──┼───────┼──┼────┼─────┼──┼─────┼─────┼───┼─────┴─────┤
│原│一级│100│70│50│40│25│40│1.5倍杆高│60│1.5倍杆高││油├──┼───────┼──┼────┼─────┼──┤│├───┤│
│厂│二级│80│60│45│35│20│││50││
│站├──┼───────┼──┼────┼─────┼──┤│├───┤│
│库│三级│60│50│40│30│15│││40││
│├──┼───────┼──┼────┼─────┼──┼─────┤├───┤│
││四级│40│40│35│25│15│1.5倍杆高││40││
│├──┼───────┼──┼────┼─────┼──┤│├───┤│
││五级│30│30│30│20│10│││30││
├───┼──┼───────┼──┼────┼─────┼──┼─────┼─────┼───┼─────┬─────┤
│液气│一级│120│120│60│55│30│40│1.5倍杆高│80│1.5倍杆高│40│
│化凝├──┼───────┼──┼────┼─────┼──┤│├───┤││
│石液│二级│100│100│60│50│30│││80│││
│油厂├──┼───────┼──┼────┼─────┼──┤│├───┤││
│气、│三级│80│80│50│45│25│││70││││、站├──┼───────┼──┼────┼─────┼──┤│├───┤├─────┤
│天、│四级│60│60│50│40│25│││60││1.5倍杆高││燃库├──┼───────┼──┼────┼─────┼──┤│├───┤││
││五级│50│50│40│35│20│││50│││├───┴──┼───────┼──┼────┼─────┼──┼─────┼─────┼───┼─────┼─────┤
│火炬│120│120│80│80│60│80│60│120│80│80│└──────┴───────┴──┴────┴─────┴──┴─────┴─────┴───┴─────┴─────┘
注: ①防火间距的起算点应按本规范附录二执行,但油气厂、站、库与相邻厂矿
企业一栏的防火间距系指厂、站、库内的甲、乙类储罐外壁与区域相关设
施的防火间距;丙类设备、容器、厂房与区域相关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本
表减少25%。
②表中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系指 35kV 及以上变电所单台变压器容量在
10000kvA及以上的变电所,小于10000kvA的35kv变电所防火间距可按本表
减少25%。
③当火炬按本表防火间距布置有困难时,其有效防火间距应经计算确定。
放
空管按表中火炬间距减少50%。
④35kv及以上的架空线路。
防火间距除应满足1.5倍杆塔高度要求外,且应
不小于30m。
第3.0.5条油气井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表3.0.5
的规定执行,自喷油井应在厂、站、库围墙以外。
油气井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防火间距(m)表3.0.5
┌────────────┬────────────┬─────┐
│名称│自喷油、气井、单井拉油井│机械采油井│
├────────────┼────────────┼─────┤
│一、二、三、四级厂、站、│40│20│
│库储罐及甲、乙类容器│││
├────────────┼────────────┼─────┤
│100人以上的居民区、│45│25│
│村镇、公共福利设施│││
├────────────┼────────────┼─────┤
│相邻厂矿企业│40│20│
├───┬────────┼────────────┼─────┤
│铁路│国家线│40│20│
│├────────┼────────────┼─────┤
││企业专用线│30│15│
├───┴────────┼────────────┼─────┤
│公路│15│10│
└────────────┴────────────┴─────┘
注:当气井关井压力超过25MFa时,与100人以上的居民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和相邻厂矿企业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现定的数值增加50%。
第3.0.6条为钻井和采输服务的机修厂、管子站、供应站、运输站、仓
库等辅助生产厂、站,应按相邻企业确定防火间距。
第3.0.7条通往一、二级油气厂、站、库的外部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5.
5m,三、四、五级油气厂。
站、库外部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5m。
第3.0.8条火炬及可燃气体放空管宜位于厂、站、库生产区最小频率风
向的上风侧;并宜布置在油气厂、站、库外的地势较高处。
火炬和放空管与厂、
站的间距:火炬由计算确定;放空管放空量等于或小于1.2×10^4m^3/h时,不应小于10m:放空量1.2×10^4-4×10^4m^3/h时,不应小于40m。
第四章油气厂、站、库内部平面布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油气厂、站、库内部平面布置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等级、工
艺特点、功能要求等因素进行综合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第4.1.2条油气厂、站、库的内部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油气散发的场所,宜布置在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二、甲、乙类液体储罐宜布置在地势较低处。
当布置在地势较高处时,应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
第4.1.3条油气厂、站、库内的锅炉房、35kV及以上变(配)电所、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加热炉和水套炉宜布置在油气生产区场地边缘部位。
油气生产阀组,不应设在加热炉烧火间内。
第4.1.4条汽车运输原油、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硫磺的装车场及
硫磺仓库,应布置在油气厂、站、库区的边缘部位,并宜设单独的出入口。
第4.1.5条厂、站、库内原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的管道,宜在地面以上敷设。
第4.1.6条 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与爆炸危险场所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并严禁跨越爆炸危险场所。
第4.1.7条油气厂、站、库的围墙(栏),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道路与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1.5m;一、二级油气厂、站、库内甲类和乙类设备、容器及生产建(构)筑物至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5m。
第4.1.8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防火堤(或防护墙内,严禁绿化和耕种,防火堤或防护墙与消防车道之间不应种植树木。
第4.1.9条一、二、三、四级油气厂、站、库的甲、乙类液体厂房及油
气密闭工艺设备距主要道路不应小于10m,距次要道路不应小于5m。
第4.1.10条在公路型单车道路面(不包括路肩)外1m宽的范围内,不宜布置电杆及消火栓。
第二节厂、站、库内部道路
第4.2.1条一、二、三、D级油气厂、站、库,至少应有两个通向外部公路的出入口。
第4.2.2条油气厂、站、库内消防车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二、三级油气厂、站、库储罐区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四、五级油气厂、站、库或受地形等条件限制的一、二、三级油气厂、站、库,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回车场的面积不宜小于15m×15m:
二、储罐区消防车道与防火堤坡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三、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应与油气厂、站、库内道路构成环形道,或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
四、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一、二、三级油气厂、站、库的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道路纵向坡度不宜大于8%;
五、消防车道与油气厂、站、库内铁路平面相交时,交叉点应在铁路机车停车限界之外;
六、储罐中心至不同周边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
第三节建(构)筑物
第4.3.1条甲、乙类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不宜低于
二级;丙类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三级。
当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采用轻型钢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构件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二、除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外,宜为单层建筑;
三、与其他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确定。
第4.3.2条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当
采用封闭式的厂房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甲、乙类厂房泄压面积、泄压设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3.3条当在一栋建筑物内布置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其隔
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墙。
天然气压缩机房或油泵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一端。
第4.3.4条变、配电所不应与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毗邻布置。
但
供上述甲、乙类生产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间,当采用无门窗洞口防火墙隔开时,可毗邻布置。
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材料的密封固定窗。
变压器与配电间之间应设防火墙。
第4.3.5条生产区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的门应向外开启,面积大于100m^2的甲、乙类生产厂房出入口不
得少于两个;
二、甲、乙类工艺设备平台、操作平台,宜设两个通向地面的梯子。
长度小
于8m的甲类工艺设备平台和长度小于15m的乙类工艺设备平台,可设一个梯子。
相邻的平台和框架可根据疏散要求,设走桥连通。
第4.3.6条立式圆筒油品加热炉和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球罐的钢立
柱,宜设保护后,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
第4.3.7条火车、汽车装卸油栈台、操作平台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五章油气厂、站、库防火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5.1.1条集中控制室当设置非防爆仪表及电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
求;
一、应在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设置,室内地坪宜比室外地坪高0.6m:
二、含有甲、乙类液体、可燃气体的仪表引线不得直接引人室内。
第5.1.2条仪表控制间当设置非防爆仪表及电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
求:
一、在使用或生产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的场所的仪表控制间,室内地坪
宜室外地坪高0. 6m:
二、可燃气体和含有甲、乙类液体的仪表引线不宜直接引人仪表控制间内;
三、当与甲,乙类生产厂房毗邻时,应采取无门窗洞口防火墙隔开;当必须
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材料的密封固定窗。
第5.l.3条液化石油气厂房、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和建筑面积大于或等
于150m^2的甲类火灾危险性厂房内,应设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第5.l.4条甲、乙类液体储罐、容器、工艺设备和甲、乙类地面管适当
需要保温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低温保冷可采用泡沫塑料。
但其保护层外壳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5.1.5条当使用有凝液析出的天然气作燃料时、其管线上应设置气液
分离器。
加热炉炉膛内宜设“常明灯”,其气源可从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上引
向炉膛。
第5.1.6条加热炉或锅炉燃料油的供油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燃料油泵和被加热的油气进、出口阀不应布置在烧火间内;当燃料油泵
房与烧火间毗邻布置时,应设防火墙;
二、当燃料油储罐总容量不大于20m^3时,与加热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燃料油罐与燃料油泵的间距不限。
加热炉的烧火口或防爆门不应直接朝向燃料油储罐。
第5.1.7条输送甲、乙类液体的泵、可燃气体压缩机不得与空气压缩机
同室布置。
且空气管道不得与可燃气体、甲、乙类液体管道固定相联。
第5.1.8条甲、乙类液体常压储罐、容器通向大气的开口处应设阻火器。
第5.1.9条油气厂、站、库内,当使用内燃机驱动泵和天然气压缩机时,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燃机排气管应有隔热层;其出口处应设防火罩。
当排气管穿过屋顶时,其管口应高出屋顶2m;当穿过侧墙时,排气方向应避开散发油气或有爆炸危险的场所;
二、内燃机的燃料油储罐宜露天设置;内燃机供油管线不应架空引至内燃机
油箱;在靠近燃料油储罐出口和内燃机油箱进口处应分别设切断阀。
第5.1.10条含油污水应排入含油污水管道或工业下水道,其连接处应设
水封井,并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5.1.11条机械采油井场当采用非防爆启动器时,距井口的水平距离不
得小于5m。
第5.1.12条甲、乙类厂房、工艺设备、装卸油栈台、储罐和管线等的防
雷、防爆和防静电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节厂、站、库内部防火间距
第5.2.1条一、二、三、四级油气厂、站、库内部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
2.1的要求。
一、二、三、四级油气厂、站、库内部的防火间距
┌───────┬───────────────┬──────────────────┬──┬──┬────┬──┬──┬──┬──┬──┬──┐
│名称│原油储罐单罐容量│液体石油气、天然气凝│甲乙│有明│有明火或│敞口│全厂│10kV│液化│火车│辅助│││(m^3)│液储罐单罐容量(m^3)│类厂│火的│散发火花│容器│性重│及以│石油│装卸│性生││├───┬───┬───┬───┼──┬───┬───┬───┬───┤房和│密闭│地点(含│和除│要设│下户│气港│鹤管│产厂│
││≤200│≤1000│<1000│≥1000│≤50│≤100│≤400│≤1000│>1000│密闭│工艺│锅炉房、│油池│施│外变│装站││主房│
│││││││││││工艺│设备│加热炉)│││压器││││
│││││││││││设备│││││││││
├───────┼───┼───┼───┼───┼──┼───┼───┼───┼───┼──┼──┼────┼──┼──┼──┼──┼──┼──┤
│甲、乙类厂房和│15/12│15│20│25│35│40│45│50│60││││││││││
│密闭工艺设备│││││││││││││││││││
├───────┼───┼───┼───┼───┼──┼───┼───┼───┼───┼──┼──┼────┼──┼──┼──┼──┼──┼──┤
│有明火的密闭工│25│30│35│40│45│55│65│75│85│20│││││││││
│艺设备│││││││││││││││││││
├───────┼───┼───┼───┼───┼──┼───┼───┼───┼───┼──┼──┼────┼──┼──┼──┼──┼──┼──┤
│有明火或散发火│30│35│40│45│50│60│70│80│120│30│25││││││││
│花地点(含锅炉│││││││││││││││││││
│房、加热炉)│││││││││││││││││││
├───────┼───┼───┼───┼───┼──┼───┼───┼───┼───┼──┼──┼────┼──┼──┼──┼──┼──┼──┤
│敞口容器和除油│20│25│30│35│35│40│45│50│55│20│30│35││││││││地│││││││││││││││││││├───────┼───┼───┼───┼───┼──┼───┼───┼───┼───┼──┼──┼────┼──┼──┼──┼──┼──┼──┤
│全厂性重要设施│25│30│35│40│45│55│65│75│85│25│25│39│30││││││├───────┼───┼───┼───┼───┼──┼───┼───┼───┼───┼──┼──┼────┼──┼──┼──┼──┼──┼──┤
│10KV及以下户│15│20│25│30│40│50│60│70│85│15/│15│12│30│││││││外变压器││││││││││10│││││││││├───────┼───┼───┼───┼───┼──┼───┼───┼───┼───┼──┼──┼────┼──┼──┼──┼──┼──┼──┤
│液化石油气灌装│20│25│30│35│20│25│30│40│50│25│45│50│30│50│35│││││站│││││││││││││││││││├───────┼───┼───┼───┼───┼──┼───┼───┼───┼───┼──┼──┼────┼──┼──┼──┼──┼──┼──┤
│火车装卸鹤管│15│20│25│30│25│30│35│40│45│20│30│30│25│36│30│30│││├───────┼───┼───┼───┼───┼──┼───┼───┼───┼───┼──┼──┼────┼──┼──┼──┼──┼──┼──┤
│汽车装卸鹤管│15│15│20│25│20│25│30│35│40│15│20│20│20│25│20│25│││├───────┼───┼───┼───┼───┼──┼───┼───┼───┼───┼──┼──┼────┼──┼──┼──┼──┼──┼──┤
│辅助性生产厂房│15│20│25│30│25│30│40│50│60│15│25│20│20│25│12│30│││├─┬─────┼───┼───┼───┼───┼──┼───┼───┼───┼───┼──┼──┼────┼──┼──┼──┼──┼──┼──┤
│仓│甲乙类│20│25│30│35│30│30│40│52│60│20│25│30│25│25│25│35││││库├─────┼───┼───┼───┼───┼──┼───┼───┼───┼───┼──┼──┼────┼──┼──┼──┼──┼──┼──┤
││丙类│15│20│25│30│25│25│30│40│50│15│20│25│20│20│20│30│││└─┴─────┴───┴───┴───┴───┴──┴───┴───┴───┴───┴──┴──┴────┴──┴──┴──┴──┴──┴──┘
注:⑴电脱水器当未采取防电火花措施时,应按有明火的密闭工艺设备确定间距;
当采取防电火花措施时·则应按甲、乙类密闭工艺设备确定间距。
⑵缓冲罐与泵、零位罐与泵、除油池与污油提升泵、塔与塔底泵、压缩机与
其直接相关的附属设备的防火间距可不受本表限制。
⑶污油泵房与敞口容器、除油地、消防泵房、其他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m。
⑷天然气灌装设施的防火间距,当利用油气生产分离器的压力灌装时。
按汽
车装卸鹤管确定;当采用加压灌装时,按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确定。
⑸表中分数,分子系指甲类可燃气体,分母系指甲类液体。
⑹有明火的密闭工艺设备系指在同一密闭容器内可完成加热与分离、缓冲、
沉降、脱水等一个或几个过程的设备和工艺过程中的加热炉。
当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时,可与油气密闭工艺设备要求相同。
⑺敞口容器和除油池系指含油污水处理过程中的隔油池、除油罐,含油污水
回收池和其他敞口容器。
⑻全厂性重要设施系指集中控制室、消防泵房、35kV及以上的变电所、中心
化验室、总机室和厂部办公室。
⑼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系指进行液化石油气灌瓶、加压及其有关的附属生产设
施;灌装站内部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5.4.7执行;灌装站防火间距起算点,按灌装的设备、容器、建(构)筑物外缘算起。
⑽辅助性生产厂房系指维修间、化验间、车间办公室、工具间、供注水泵房、排涝泵房、深井泵房、仪表控制间等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的厂房。
⑾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5.2.2条油气厂、站内的甲、乙类工艺装置、联合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置与其外部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5.2.1中甲、乙类厂房和密闭工艺设备的规定执行;
二、装置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
装置间的防火间距(m)表5.2.2-1
┌──────┬──┬──┐
│火灾危险类别│甲类│乙类│
├──────┼──┼──┤
│甲类│20│15│
├──────┼──┼──┤
│乙类│15│10│
└──────┴──┴──┘
注:表中数字为装置间相邻面工艺设备或建(构)筑物的净距。
三、装置内部的设备、建(构)筑物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
装置内部的防火间距(m)表5.2.2-2
┌────────┬───────┬─────────┬────────┐
│名称│明火或散发火花│仪表控制间、10KV及│可燃气体压缩机、│
││的设备或场所│以下变配电间│膨胀机或其厂房│
├────────┼───────┼─────────┼────────┤
│甲类密闭工艺设备│15│15││
├────────┼───────┼─────────┼────────┤
│可燃气体压缩机、│15│12││
│膨胀机或其厂房││││
├────────┼───────┼─────────┼────────┤
│油泵或油泵房│15│10││
├────────┼───────┼─────────┼────────┤
│中间储罐│20│15│15│
└────────┴───────┴─────────┴────────┘
注:①表中数据为甲类装置内部防火间距,对乙类装置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②正压燃烧炉的防火间距按密闭工艺设备对待。
③表中中间储罐的总容量:液化石油气、在压力下储存的天然气凝液储
罐应小于或等于40m^3,甲、乙类液体储罐应小于或等于100m^3。
四、当装置内的各工艺部分不能同时停工检修时,各工艺部分的油气设备之
间的间距不应小于7m。
第5.2.3条五级油、气站场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3的要求
五级油、气站场防火间距(m)
┌────────────┬───┬───┬───┬──────┬─────┬────┐
│名称│油气井│水套炉│加热炉│10KV及以下│≤200m^3│计量│││││锅炉房│户外变压器、│油罐及│仪表间│││││发电房│配电间│装车鹤管│或控制间│├────────────┼───┼───┼───┼──────┼─────┼────┤
│油气井││9│20│15│15│9│├────────────┼───┼───┼───┼──────┼─────┼────┤
│露天油气密闭设备及阀组│5│5│10│10│10│5│├────────────┼───┼───┼───┼──────┼─────┼────┤
│可燃气体压缩机及压缩机房│20│15│15│12│15│10│├────────────┼───┼───┼───┼──────┼─────┼────┤
│油泵及油泵房、阀组间│20│10│10│10│10│10│├────────────┼───┼───┼───┼──────┼─────┼────┤
│含油污水计量池隔油地│20│15│15│15│15│15│├────────────┼───┼───┼───┼──────┼─────┼────┤
│≤200m^3油罐及装车鹤管│15│15│20│15││15│├────────────┼───┼───┼───┼──────┼─────┼────┤
│计量仪表间或控制间│9│10│10││││├────────────┼───┼───┼───┼──────┼─────┼────┤
│值班室、配水间、清蜡房│9││││15││└────────────┴───┴───┴───┴──────┴─────┴────┘
注:①油罐与装车鹤管之间的防火间距,当采用自流装车时不受本表限制,当采用压力装车时不应小于15m。
②水套炉与分离器组成的合一设备、三甘醇火焰加热再生釜、溶液脱硫的直
接火焰加热重沸器等带有直接火焰加热的设备,应按水套炉性质确定防火间距。
③克劳斯硫磺回收工艺的燃烧炉、再热炉、在线燃烧器等正压燃烧炉,其防
火间距可按露大油气密闭设备确定
④35kV及以上的变配电所应按本规范表5.2.5的规定执行。
第5.2.4条天然气密闭隔氧水罐和天然气放空管排放口与明火或散发火
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Z5m,与非防爆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第三节储存设施
第5.3.1条甲类、乙类液体储罐组内储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顶储罐组总容量不应大于120000m^3:
二、浮顶储罐组总容量不应大于200000m^3:
三、储罐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且储罐个数不应超过12个。
当单罐容量大于50000m^3时,应单排布置。
第5.3.2条甲、乙类液体常压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3.2的要求。
甲、乙类液体常压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表
┌─────┬───┐
│储罐形式│间距│
├─────┼───┤
│固定顶储罐│0.6D│
├─────┼───┤
│浮顶储罐│0.4D│
└─────┴───┘
注:①表中口为相邻储罐中较大储罐的直径,当计算出的防火间距大于20m 时,可按20m确定。
②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200m^3且总容量不大于1600m^3时,储罐防火间距可
根据生产操作要求确定。
第5.3.3条甲、乙类液体储罐组的四周应设防火堤,当储罐组的总容量
大于20000m^3,且储罐多于两个时,防火堤内储罐之间应设隔堤,其高度应比防火堤低0.2m。
第5.3.4条甲、乙类液体储罐组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火堤应是闭合的;
二、防火堤应为土堤。
土源有困难时,可用砖石、钢筋混凝土等非燃烧材料,但内侧宜培土;
三、防火堤实际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防火堤高度宜为1.0-2.0m:
四、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设计静液柱压力;
五、管线穿过防火堤处应用非燃烧材料填实密封;
六、应在防火堤不同周边上设置不少于两处的人行台阶;
七、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储罐的净距,不应小于储罐高度的一半:
八、设在防火堤下部的雨水排出口,应设置可启闭的截流设施。
第5.3.5条相邻储罐组防火堤外侧基脚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7m。
第5.3.6条容量小于或等于200m^3,且单独布置的污油罐可不设防火堤。
第5.3.7条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固定顶储罐组,不应小于储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有效容量;
二、对浮顶储罐组,不应小于储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有效容量的一半;
三、当固定顶储罐与浮顶储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时,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
应取上两款规定的较大值。
第5.3.8条储罐的进油管管口应接至储罐底部。
第5.3.9条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不得与甲、乙类液体储罐同组
布置,其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液化石油气罐的规定执行。
液化石油气罐可与压力储存的稳定轻烃储罐同组布置,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其中较大罐直径。
第5.3.10条液化石油气储罐或天然气凝液储罐的防护墙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第5.3.11条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凝液储罐应设安全阀、温度计、压力计、液位计、高液位报警器。
第5.3.12条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凝液储罐容积大于或等于50m^3 时·其
液相出口管线上宜设远程操纵阀和自动关闭阀,液相进口管道宜设单向阀。
罐底宜预留给水管道接头。
第5.3.13条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液相进、出口阀的所有密封垫应选用螺旋型金属缠绕垫片或金属包石棉垫片。
第5.3.14条液体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当采用冷却喷淋水时,应与消防冷却水系统相结合设置。
第5.3.15条液体硫磺储罐四周应设闭合的防护墙,墙高应为1m,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墙内容积不应小于一个最大的液硫储罐的容量;墙内侧至罐的净距不应小于2m。
第5.3.16条液体硫磺储罐与硫磺成型厂房之间应设有消防通道。
第5.3.17条固体硫磺仓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为单层建筑;
二、每座仓库的总面积不应超过2000m^2,且仓库内应设防火隔墙,防火隔墙间的面积不应超过500m^2:
三、仓库可与硫磺成型厂房毗邻布置,但必须设置防火墙。
第四节装卸设施
第5.4.1条装油管道应设方便操作的紧急切断阀,阀与火车装卸油栈台
的间距不应小灌装站内储罐与有关设施的间距于10m。
第5.4.2条在火车装卸油栈台的一侧应设与站台平行的消防车道,站台
与消防车道间距不应大于80m,且不应小于15m。
第5.4.3条火车装卸油栈台段铁路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的轨枕。
第5.4.4条火车装卸油栈台至站、库内其他铁路、道路的间距,应符合
下列要求:
一、至其他铁路线不应小于20m:
二、至主要道路不应小于l5m:
三、至次要道路不应小于10m。
第5.4.5条零位油罐不应采用敞口容器;受油口与油罐之间不应采用明
沟(槽)连接;零位油罐排气孔与卸油鹤管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第5.4.6条汽车装卸油鹤管与其装卸油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与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生产厂房及密闭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与其他甲、乙类生产厂房及密闭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与丙类厂房及密闭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第5.4.7条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内储罐与有关设施的间距,不应小于表5.4.7的规定。
灌装站内储罐与有关设施的间距(m)表5.4.7
┌───────────────┬──┬───┬───┬───┬───┐
│设施\间\单罐│≤50│≤100│≤400│≤1000│>1000│
│名称\距\容量││││││
├───────────────┼──┼───┼───┼───┼───┤
│压缩机房、灌瓶间、倒残液间│20│25│30│40│50│
├───────────────┼──┼───┼───┼───┼───┤
│汽车槽车装卸接头│20│25│20│30│35│
├───────────────┼──┼───┼───┼───┼───┤
│仪表控制间、10KV及以下变配电间│20│25│30│4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