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场闭卷考试,考场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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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场闭卷考试,考场纪律
考试(查)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应坚持考试(查)过程严格、公正;确保考试(查)结果真实。
为严肃校纪,严格考场管理,规范违纪处理,建设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特制订本规定。
一、考场纪律
1、考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考试证或学生证,并置于桌子右上方备查,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2、考生应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人员排定的座位就坐。
考试(查)迟到超过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查),按旷考处理。
考试(查)开始30分钟后准许交卷离场。
30分钟内因特殊情况需离场时,须经监考教师同意。
考试(查)结束前10分钟内不得交卷,由监考教师统一收卷,并清点后方能离开考场。
3、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生不得自行携带草稿纸),考试(查)结束时收回,不准带出考场。
携出场外的试卷作废,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
4、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答卷。
若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对题意作任何解释或提示。
5、闭卷考试只准携带规定的文具用品(能否使用计算器,由主考规
定并通知考生),开卷考试只准携带教师规定的书籍、手册和文具用品。
其它任何书籍、笔记等均须连同书包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集中放置。
6、考生不准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及mp3类等电子产品进入考场,如已带入考场,必须交监考人员临时保管,否则按违反考试纪律论处。
7、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应保持肃静,不得任意起立或离开座位;如临时有事,需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行动。
8、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由监考教师统一收卷,并清点无误后方能离开考场。
9、考生答卷完毕,须将试题、答题纸、草稿纸同时交出,不得私自带出考场。
考生交卷后不得再返回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高声交谈。
二、监考规则
1、监考、巡考人员要忠于职守,不得擅自缺席。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监考的,须在考前由学院重新安排监考人员,并通知教务处。
2、主考教师应在考试(查)前30分钟到课程所属学院领取试卷,并仔细核对班级、课程、地点、时间、数量等,发现有错立即提出。
监考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并完成以下事项:
1)组织考生按考场名册签到并检查考生证件,无证考生一律不准参加考试;
2)引导考生在指定位置放好书包、课本、通讯工具等物品;
3)按隔位就座、充分利用教室座位的原则排定坐位;
4)宣布考场纪律;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按时收卷,学生试卷交课程所属学院;
5)当场清点试卷并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考后《考场记录单》随考试试卷交开课学院教务办公室,如有作弊或严重违纪等异常情况的,《考场记录单》直接交教务处。
3、对迟到15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准其入场,以旷考论处。
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应当场认定性质并没收有关物证;认定为作弊的应当场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收缴试卷,并责令其离场,对劝其不听者,视作扰乱考场纪律,通知校保卫处。
《考场记录单》必须明确记录缺考、违纪、作弊的考生及主要情节。
4、监考人员应熟知考试工作条例,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监考时应关闭通讯工具,不准抽烟;同一考场的两名监考应分布在两个部位,注视考场情况并经常在考场内巡视,认真督促考生遵守考场规则,严格维护考场纪律。
不准阅读书报或谈笑或当场批改试卷;不得任意离开考场,不给考生暗示答案,不得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否则,一经查实,按《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处理。
5、教务处组织校级巡考组,各学院组织本单位巡考小组,对全部考场情况进行巡查,并及时向全校通报。
巡考人员要按时巡视考场,督促监考人员履行监考职责,并对监考教师提出的问题及时解决,及时填写《巡考记录单》。
校级巡考组在考试当天汇总考场情况,予以通报。
6、除监考、巡考人员和教务处指定的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三、违纪、作弊的现场认定与宣布
1、考生进入考场有以下情况之一,监考人员当场给予口头警告,能立即纠正者视为考试(查)一般违纪行为:
1)未按考场规定隔位就座。
2)闭卷考试(查)至发试卷时仍将书籍、讲义、笔记、通讯工具、电子辞典等物品留在身边。
3)闭卷考试自带答题纸或空白草稿纸。
4)交卷后滞留考场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
2、考生有以下情况之一,为考试(查)严重违纪行为,由监考人员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立即纠正,并将具体情况填入《考场记录单》,由教务处备案,考生考试继续正常进行:
1)未经允许使用计算器。
2)考试(查)中交头接耳说话。
3)将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
4)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
5)开卷考试(查)中借用他人的书籍、讲义、笔记、通讯工具、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
6)其它违反考场纪律者。
3、考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认定为作弊行为,由监考人员当场认定,宣布作弊并中止作弊考生的考试。
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1)闭卷考试(查)时,桌内、座位旁或答卷下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讲义、笔记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2)闭卷考试(查)时,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物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3)闭卷考试(查)时,在桌面、衣服、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4)闭卷考试(查)时,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是否使用)。
5)在考试(查)过程中强拿他人的答卷或草稿纸(不论是否使用)。
6)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
7)考试(查)中直接或以借用文具等方式传递答卷或纸条。
8)违反考场规定,擅自使用通讯工具、电子辞典等物品。
9)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10)考场违纪被监考人员警告两次仍不纠正。
11)请人代考和代人考试。
12)其他严重违反考试(场)纪律的行为。
四、其它作弊认定及处理
1、在教师判卷或其它情况下发现的有作弊情况,需由有关教师等提出书面意见,经学校、课程所属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联合调查核后认定。
2、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作伪证的行为,认定为考试(查)后作弊。
3、在校期间累计两次考试(查)严重违纪者以作弊论。
4、累计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代考、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考试(查)中的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
监考人员应当场向作弊考生宣布结果并中止其考试,并将其姓名、学号、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单》上如实详细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签名后,连同试卷、物证等考试结束后一并及时交教务处。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作弊,应立即向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
上述程序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名。
7、有关作弊的记录或书面材料,经教务处核实报教学主管校长,作弊布告于当天在全校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及课程所属学院和学生处等管理部门,各学院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文件及时做出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并报教务处备案。
8、对作弊的处分审批权限、处理决定告知、归档及申诉等后续问题,依《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学生违纪违规处罚条例》执行。
9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教师在考试工作中的失职行为,按照《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