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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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青岛市其他机关
•【公布日期】2014.12.24
•【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
正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
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下放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管理权限。

为此,我局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81号)的基础上,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范围和审批权限进行了修订。

二、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的情形有哪些?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是指经政府气象、地震、公安、消防等部门发布或认定,确有发生此类灾害,并经保险公司等有权部门
评估,确实存在重大损失的。

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因政府行为导致的不可抗力,纳税人取得土地、房产后,因区(市)级以上政府颁布新的政策、法律导致土地、房产无法正常使用,确实存在重大损失的。

2.承担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从事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或文化、体育、会展等社会公益事业服务项目,因政策性因素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使其生产经营成本增加的。

3.企业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且已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其土地、房产闲置不用的。

破产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申请破产,并进入破产程序。

4.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鼓励产业且属于国家、山东省、青岛市重点建设项目,在建期间没有经营收入的。

该项减免税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二是国家、山东省、青岛市重点建设项目在建期间没有经营收入。

纳税人申请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税额不得超过其税款所属年度利润总额实际发生的亏损额。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要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淘汰发展的行业不予减免税。

国家鼓励和扶持的产业、限制或淘汰发展的产业,暂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九号)执行,并随之调整。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范性文件对产业结构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等有关规定,公告明确了纳税人应向土地、房产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申请减免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二)申请减免税的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复印件;
(三)与减免理由相关的资料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严重自然灾害的纳税人应提供:受灾证据、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纳税人遭受不可抗力的资料证明;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应提供区(市)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2.从事污水、垃圾处理,执行政府定价,承担政府任务的纳税人应提供区(市)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定价和承担政府任务的证明;
3.符合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减免的纳税人,应提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证明和土地、房产闲置不用的说明;
4.符合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的纳税人,应提供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相关内容资料和重点建设项目证明,具体包括:目录名称、公布年份、适用的鼓励类行业大类和小类名称;属于国家、山东省、青岛市重点建设项目证明资料。

四、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申请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1.审批权限。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的要求,参照其他计划单列市的做法,为提高审批效能,我局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市)地方税务机关,由市地税局直属征收局、各地税分局、各市地税局负责按年审批。

2.申请时限。

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土地、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上年度的减免税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执行日期是如何规定的?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2014年度发生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税按照本公告规定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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