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文(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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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根据中央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依法依规进行,注重信息的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便民化。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各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推动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四条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其他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信息公开的便利性和透明度,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

第二章信息公开管理
第五条单位应当依法确定信息公开的范围、途径、内容和方式。

未列入信息公开范围的事项,不得公开。

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明确信息的归口管理单位,制定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向公众宣传和推广。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申请制度,公开申请渠道和流程,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必要的信息公开咨询服务机构。

第八条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整理和更新信息,保证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单位应当设立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和索引,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

第四章信息公开监督
第十条单位应当公开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投诉渠道和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批评,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自我监督,及时纠正和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的评估和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设立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公开信息公开工作的报告,向公众展示工作进展和成效。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保护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激励和引导工作人员履职尽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工作,不得隐瞒、篡改、删除、销毁信息,不得阻碍公众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单位对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对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不满意和意见建议,公众可以向上级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单位领导审定后施行,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其他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信息公开和服务,提高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便利性。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共同促进信息公开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制度和规定不适用的,以本制度为准。

如有其他有关问题,由单位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司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下属企业服务,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大同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财务等重大信息,是指本公司财务、生产经营管理、重大投融资等对企业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本公司成立企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

公司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____协调工作;各部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公开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公开企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下列公司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东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四)公司领导人员任职情况,年度薪酬水平及员工收入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企业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
(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八)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情况;
(九)公司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配备、运营、维修或车补发放情况,业务招待费、差旅费支出情况;
(十)公司其他人员车辆使用或车补发放情况;业务招待费、差旅费支出情况;
(十一)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及时公开的重大事项信息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财产购置或处置____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八)公司发生诉讼及仲裁情况;
(九)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重大信息实行定期公开和及时公开制度,主要通过下列方式:
(一)有关政府部门网站;
(二)公告栏、宣传版报、电子屏、公示牌等;
(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三章操作程序
第九条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公司各部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业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提供;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室负责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____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办公室负责对本司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部室企业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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