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省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全省学生体育竞赛的组织管理,规学生体育竞赛的运行程序,提高学生体育竞赛的办赛质量,推动全省学生体育竞赛的制度化、规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学生体育竞赛是指冠以省、、全省或者其他同义名称的全省性学生体育竞赛(以下称“全省学生体育竞赛”)。
全省学生体育竞赛分为综合性的学生体育竞赛、单项性的学生体育竞赛。
第三条全省学生体育竞赛由省教育厅主办,或由省教育厅与有关部门共同主办,各市、州人民政府或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及学校承办。
经主管部门授权,省大学生体育协会可组织学生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条全省学生体育竞赛应突出教育特色,注重综合效益,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宗旨。
通过学生体育竞赛,推动学校“体育运动”,丰富学生课余文化生活,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校课余体育训练,选拔和培养体育特色人才,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完善学校体育设施,提升体育教师和教练员队伍的专业素质,推动学校体育工作发展。
第五条全省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届,全省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办一届,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举办全省大学生、中学生运动会的当年,不另行安排已列入运动会比赛项目的单项比赛。
根据教育部和全国大、中学生体育协会的竞赛安排,组织全省性的单项体育竞赛。
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制定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学生体育竞赛活
动,规学生体育竞赛的管理。
第二章竞赛项目
第七条全省学生体育竞赛的项目设置,按照基础性强、普及面广、易于开展、具有传统性的原则确定,与全国大、中学生体育竞赛所设置的竞赛项目相衔接。
第八条全省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设田径、游泳、球类、武术、跆拳道、体操、健美操、体育舞蹈、定向越野、棋牌等项目。
全省综合性大学生运动会的项目设置原则上不超过12项。
全省中学生体育竞赛设田径、游泳、球类、武术、健美操、艺术体操、棋牌等项目。
全省综合性中学生运动会的项目设置原则上不超过8项。
第九条全省综合性大学生运动会的竞赛项目由主办单位确定,单项体育竞赛项目由省大学生体育协会拟定,并报主管部门审定。
全省综合性中学生运动会的竞赛项目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协商确定,全省中学生单项体育竞赛的项目由主办单位确定,全省青少年单项体育竞赛的项目,由省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共同商定。
第三章竞赛申办
第十条申请承办全省中学生体育竞赛,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办地应是经济、文化、教育水平较发达的城市;
(二)有符合竞赛技术要求的场馆设施及其它相关条件;
(三)除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拨款外,有足够的经费来源,能保证竞赛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承办地学校的体育师资整体水平较高,具备承担竞赛裁判工作的能力;
(五)有承办体育竞赛所需的生活保障和安全设施;
(六)遵循主办单位的规定,保证完成竞赛筹备、举办和总结等各阶段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申请承办全省中学生体育竞赛,应在上一届竞赛活动结束前向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承办申请书(申请承办全省综合性中学生运动会或规模较大的单项体育竞赛活动,应提供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复);
(二)承办实施案;
(三)竞赛规程草案;
(四)经费预算;
(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主办单位自收到承办单位的申办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经实地考察、可行性论证后作出批复。
承办单位应按照主办单位的批复开展筹备工作并组织实施体育竞赛。
第十三条申请承办全省大学生体育竞赛,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竞赛要求的体育场馆设施及相关条件;
(二)有竞赛所需的生活保障和安全设施;
(三)有充足的经费来源,保证竞赛的正常进行;
(四)按照主办单位规定,保证完成竞赛筹备、举办和总结等各阶段的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申请承办全省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应在竞赛举办的当年年初向省大学生体育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的相关单项体育分会组织实地考察、可行性论证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定,符合承办条件的,列入全省高校体育竞赛计划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申请承办全省大学生体育竞赛,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承办申请书;
(二)承办实施案;
(三)竞赛规程草案;
(四)经费预算;
(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章竞赛组织
第十六条承办单位应在主办单位指导下,成立竞赛筹备委员会,制定竞赛筹备工作实施案,报主办单位审定后组织实施,全面负责竞赛筹备工作。
第十七条竞赛筹备工作实施案的主要容:
(一)竞赛规程(主要包括竞赛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参赛单位、竞赛时间和地点、竞赛分组、竞赛项目、运动队
(运动员)的参赛条件、竞赛办法、录取名次、奖励办法、资格审查、裁判员选聘、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等容)。
(二)筹备实施案(机构设置、大型活动、生活接待、安全应急保障、竞赛组织、人员培训、场地设计、经费筹措等案,以及竞赛筹备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承办单位应在比赛开始前,向主办单位报送竞赛组织委员会的成立案,经主办单位批准后,正式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
竞赛组织委员会全面负责竞赛期间的组织领导、竞赛实施、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处理重大或紧急事项,保证竞赛公平、有序地进行。
第十九条竞赛组织委员会应成立以下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办公室:全面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负责赛事的对外联络与协调;新闻宣传工作;网络建设与维护;编排赛会日程;起草文件材料;组织重要工作会议;组织协调重要活动等。
(二)竞赛机构:执行竞赛规程,确保比赛按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的规定进行;接受参赛报名、编排竞赛日程;按照竞赛规则的要求,保证比赛场地、器材设施的正常使用;安排赛前适应性训练;组织裁判员培训和实习;编制竞赛秩序册、成绩册,按时发送竞赛公报;组织裁判长联席会议;指导和协调各单项竞赛委员会的工作。
(三)接待机构:负责参赛单位、赛会人员的迎送;保证比赛期间所有参赛人员、工作人员的住宿安排、饮食营养、车辆交通等后勤保障工作。
(四)财务机构:根据竞赛规模编制经费,制定经费管理办法,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提出经费筹集案;负责经费筹集和管理,合理支付各种费用;在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向主办单位提交决算报告。
(五)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根据竞赛规程的规定,负责审查参赛运动队、运动员的资格,受理相关举报和申诉材料,并做出处理决定;负责处理赛会期间的违纪事件。
(六)赛事宣传及营销机构: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报道,扩大赛会影响,负责与新闻单位的联系,组织新闻发布会;编印宣传手册;按照法律法规,做好接受赞助、广告设置和宣传工作。
(七)安全保卫机构:负责竞赛期间所有接待场所、竞赛场馆及交通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比赛驻地、赛场及边的秩序,确保赛会人员驻地、比赛场地的安全。
(八)医疗应急机构:制定突发卫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联系和协助卫生监督部门,执行食品卫生检验制度;负责赛会接待驻地、餐饮场所和赛场的医疗应急和救护工作,对赛会和人员的突发卫生安全事件提供医疗服务和救助。
(九)大型活动机构:制定大型活动案,组织开幕式、闭幕式及相关大型活动的策划和实施。
(十)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机构:制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组织实施评选工作。
除上述机构外,可根据赛会工作的需要成立其他相关机构。
第五章竞赛管理
第二十条全省综合性中学生体育竞赛的竞赛规程,应提前一年时间向参赛单位公布。
全省中学生单项体育竞赛的竞赛规程应提前六个月向参赛单位公布。
竞赛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向主办单位提交竞赛成绩和竞赛总结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省大学生体育协会制定的年度体育竞赛计划,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在当年初向全省高等学校公布。
各单项比赛的竞赛规程应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提前三个月公布。
竞赛结束后,应在一向省大学生体育协会和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竞赛总结和竞赛成绩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参加全省学生体育竞赛,各参赛单位和学校应按照《竞赛规程》的规定,认真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等参赛准备工作。
组织学生体育竞赛的报名费、食宿费参照、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组织和参加的学生体育竞赛不得以任理由、任形式向学生收取任费用。
第二十三条体育竞赛期间,所有参赛人员必须遵守法律和法规,遵守赛会组委会或承办单位的纪律规定,裁判员与运动员应分开住宿和就餐。
第六章运动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省学生体育后备人才管理制度,对优秀体育人才实行统一注册管理。
注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体育项目、运动成绩、运动等级、电子照片、家庭基本信息、身份证号等。
凡是履行了注册手续的学生运动员有资格参加省级学生体育竞赛。
第二十五条参加全省学生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进步、品行端正,文化课考试合格;
(二)中学生运动员取得省正式户籍和参赛学校的正式学籍,应在省教育厅学生学籍网络管理系统注册;
(三)大学生运动员的学籍应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
(四)符合《竞赛规程》的报名资格和运动员参赛条件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全省各级学生体育竞赛,应格执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校体育竞赛活动安全工作的通知》(鄂教体艺【2011】3号)要求,比赛前,组团(队)单位必须为参赛学生和教师办理比赛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往返途中),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各参赛单位应对参赛的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凡经健康检查确认不适合参加体育竞赛的学生不得报名。
第二十七条在全省学生体育竞赛中达到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学生运动员,体育部门应根据体育总局制定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体竞字[2009]63号)的规定,依法办理运动员证书。
第七章教练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参加全省学生体育竞赛的教练员应由学校体育教师或从事专门运动训练的教练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教练员应格遵守《教师法》、《教师职业道德规》等法律、法规,以及赛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教练员应精通运动训练法,掌握运动训练规律,熟悉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加强学生运动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维护学生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关爱学生运动员的健康,履行安全职责,保证学生运动员在比赛期间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三十一条教练员应不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学习新的训练理论与
法、体育竞赛规则和裁判法,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八章裁判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全省学生体育竞赛的裁判员原则上应由学校体育教师担任,必须具有二级(含二级)以上裁判员等级。
裁判长和主要裁判员必须具有级或以上裁判等级,裁判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执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