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五年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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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五年规划》
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劳政字[1991]14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1.07.24
【实施日期】1991.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五年规划》的通知
(劳政字〔199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劳动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五年规划》已报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划,组织实施。

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劳动部门“二五”普法学习任务繁重,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广泛深入地发动和组织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处以上领导干部和专业执法人员积极参加普法学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劳动部门,还应积极参加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组织领导的社会宣传教育活动。

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劳动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促进依法行政,为实现“八五”计划和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贯彻本通知的情况,请于10月底前报部政策法规司。

附:关于劳动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五年规划
劳动部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劳动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五年规划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要求,从一九九一年起,在各级劳动部门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
劳动部门实施“二五”普法规划,要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针,结合贯彻落实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围绕劳动部门的中心工作,紧密联系劳动行政工作的实际,以学习宪法为中心,学习劳动法律、法规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学习其他法律常识和有关专业法律知识。

坚持普及和提高相结合,学法用法相结合,进一步加强劳动法制建设,增强劳动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促进各项劳动工作实现依法管理,为劳动工作的各项改革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维护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

二、学习内容和目的
劳动部门“二五”普法学习的内容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全体公民共同学习的法律,即《宪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义务教育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旗法》、《国徽法》、《婚姻法》、《残疾人保障法》、《保密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禁毒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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