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联网对象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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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联网对象档案管理,确保物联网对象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物联网对象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物联网领域内所有物联网对象档案的管理,包括物联网设备、传感器、数据平台、应用系统等。

第三条物联网对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完整性原则:确保物联网对象档案的全面、真实、准确、完整。

2. 系统性原则:建立科学的物联网对象档案管理体系,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
标准化。

3. 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物联网对象档案的保密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4. 可用性原则:确保物联网对象档案能够及时、准确地为物联网领域的研究、开发、生产、应用等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建立物联网对象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物联网对象档案管理的重大决策、统筹规划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联网对象档案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物联网对象档案的
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 制定物联网对象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 组织开展物联网对象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和开发利用工作;
3. 指导、监督、检查物联网领域内各单位物联网对象档案管理工作;
4. 参与物联网对象档案管理的重大决策和规划;
5. 协调解决物联网对象档案管理中的问题。

第七条物联网领域内各单位应设立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物联网对象档案的
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物联网对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第八条物联网对象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完整性原则:收集物联网对象档案时,应全面、系统、准确地反映物联网对象的全貌;
2. 真实性原则:收集的物联网对象档案应真实、客观、公正地反映物联网对象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
3. 及时性原则:收集物联网对象档案应迅速、及时,确保档案的时效性。

第九条物联网对象档案的收集范围:
1. 物联网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的文件、资料;
2. 物联网传感器的设计、生产、使用等环节的文件、资料;
3. 物联网数据平台的搭建、运行、维护等环节的文件、资料;
4. 物联网应用系统的开发、部署、运行等环节的文件、资料;
5. 物联网领域的研究、开发、应用等方面的论文、报告、专利等。

第十条物联网对象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分类原则:按照物联网对象档案的性质、内容、时间等特征进行分类;
2. 编号原则:对物联网对象档案进行统一编号,方便查阅和管理;
3. 立卷原则:将具有同一性、连续性的文件资料立卷归档;
4. 精简原则:对重复、冗余、无价值的文件资料进行精简。

第十一条物联网对象档案的整理流程:
1. 确定整理范围和标准;
2. 分类、编号、立卷;
3. 检查、鉴定、归档;
4. 编制档案目录、索引;
5. 审核签字、归档。

第四章物联网对象档案的保管与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物联网对象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物联网对象档案的保密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2. 便利性原则:方便档案的查阅和使用;
3. 长久性原则:确保物联网对象档案的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物联网对象档案的保管措施:
1. 建立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设施;
2. 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3. 对重要档案实行异地备份;
4. 建立档案借阅制度,规范借阅流程。

第十四条物联网对象档案的开发利用:
1. 为物联网领域的研究、开发、生产、应用等提供信息服务;
2. 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3. 为物联网领域的技术交流、培训、宣传等提供资料。

第五章档案鉴定与销毁
第十五条物联网对象档案的鉴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完整性原则:鉴定档案时,应全面、系统、准确地反映物联网对象的历史、现
状和发展趋势;
2. 真实性原则:鉴定档案时,应真实、客观、公正地反映物联网对象的历史、现
状和发展趋势;
3. 重要性原则:鉴定档案时,应注重档案的历史、科技、艺术、教育等价值。

第十六条物联网对象档案的销毁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完整性原则:销毁档案时,应全面、系统、准确地反映物联网对象的历史、现
状和发展趋势;
2. 真实性原则:销毁档案时,应真实、客观、公正地反映物联网对象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
3. 重要性原则:销毁档案时,应注重档案的历史、科技、艺术、教育等价值。

第十七条物联网对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程序:
1. 确定鉴定范围和标准;
2. 组织鉴定小组,对档案进行鉴定;
3. 鉴定结果报档案管理部门审批;
4. 对无需保存的档案进行销毁。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物联网对象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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