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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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情势变更原则,但由于建设市场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情势变更原则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面临着特有的问题。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价格合同,必须严格按照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并且区别不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进行适用。

一、固定价格合同下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1.固定价格合同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则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实质就是“承包人干活,发包人给钱”。

这一性质决定了施工企业无法承受材料、人工价格异
动带来的亏损,如果仍按照原合同履行,将严重危害社会安定,损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而且建筑施工行业是传统的微利行业,与房地产开发、金融投资等行业本身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有着本质区别,把材料价格异动的风险和损失全部由施工企业承担显然有违合同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因此,应当对固定价格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合理调整。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在诸如价格暴跌等情形下,建设单位自然也可以要求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对固定价格进行调整,但是基于建设单位(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暴利行业,判定达到显失公平而导致利益严重失衡的标准更为严格,认定情势变更的标准更为苛刻。

2.预付款条件下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一般认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主要条件之一便是合同显失公平,因此,并不能单凭预付款与否来决定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关键在于预付款能否满足提前备料等,从而化解由于价格异动等“情势”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如果不能满足,则应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来加以调整。

按照行业交易习惯,预付款一般应达到工程总价的25%,如果达到这个比例应认定风险责任已经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主张价格调整的理由是不充分的,一般不被认可。

3.上下游企业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中形成了复杂的商业链,倘若某一环节发生了价格涨跌等情形,其上下游企业自然也受其影响。

那么,某一环节中的合同适用了情势变更原则,是否意味着其上下游企业的合同履行中也必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笔者认为,关键还是从是否符合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加以判断,其中最主要的条件便是存在显失公平,并导致合同履行的基础动摇。

这需要根据不同的合同主体结合具体情形来加以判定。

比如,房地产企业属于暴利行业,不同于属于微利行业的建筑施工企业,那么,价格异常波动就房地产企业而言,多数情况下,只是导致房地产企业赚多赚少的问题,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因此,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4.可否以约定方式排除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当事人可能会通过诸如“无论材料价格涨跌与否,本合同价格不得调整”等约定试图来排除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对此,笔者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有其严格的法定的适用条件,是法定的原则,其适用本身是对合同约定的调整。

因此,当事人无法通过约定排除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一旦发生了价格异动等情形并且符合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如坚持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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