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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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发布时间:2008-01-03 来源:
1997-2010年伊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总则
㈠为了加强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安排各业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要求,以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1997〕46号)的部署,依据伊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1997—2010年伊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㈡本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具有法定效力。

规划中确定的各项用地指标纳入伊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严格执行。

并做为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审批土地开发、建设用地和安排土地利用计划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对不符本规划的土地开发、建设用地项目,不予批准用地。

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土地利用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要按照提高土地利用率,切实保护耕地,统筹安排各业用地的要求,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特别要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农业内部用地结构调整也要充分利用非耕地,不准占用耕地发展林果业和挖养鱼池。

㈣本规划范围伊春市行政区划内的土地,即市区、铁力市和嘉荫县。

市区是指中心城(伊春区、乌马河、翠峦)及带岭、南岔、金山屯、西林、美溪、友好、上甘岭、五营、红星、新青、汤汪河、乌伊岭等区。

㈤本规划基期年为1996年,规划近期年为2000年,规划远期年为2010年,并展望到2030年。

二、土地利用状况
㈠土地利用现状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1996年全市土地面积3275965.8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6.9%。

⒈农用地
1996年农用地面积3031358.3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92.5%,其中耕地154158.1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4.7 %;园地3389.6公顷,占0.1%;林地2840072.8公顷,占86.7%;牧草地1973.4公顷;水产养殖用地31764.4公顷,占1.0%。

通过农用地的面积和比重可以看出伊春市是一个以林业生产为主的城市。

⒉建设用地
1996年全市建设用地55065.7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7%,其中城市用地14283.7公顷,占全市土地面积的0.4%;农村居民点用地16446.2公顷,占0.5%;独立工矿用地4662.4公顷, 占0.2%;交通用地14313.0公顷,占0.4%;水利工程用地1967.8公顷,占0.1%;特殊用地3392.6公顷,占0.1%。

⒊未利用土地
1996年全市未利用土地189541.8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5.8%,其中荒草地83815.1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6%,占未利用土地面积的44.2%。

㈡土地利用的潜力
⒈已利用农用地潜力
全市农用地面积3031358.3公顷,占全市土地面积的92.5%,包括耕地154158.1公顷,园地3389.6公顷,林地2840072.8公顷, 牧草地1973.4公顷,水产养殖用地31764.4公顷。

据有关部门资料和土地适宜性评价结果,全市中低产田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3%,主要分布在水土流失严重的嘉荫县和铁力市,这些中低产田是瘠薄型、渍涝型和缺水型,土地质量差,土地生产力低。

林地由于采育比例失调,森林资源破坏严重,生产力水平较低。

水产养殖用地开发利用程度差,水面利用率较低。

因地制宜地对农用地加以改造和深度开发,将显著地提高增产潜力。

⒉建设用地潜力
全市建设用地面积为55065.7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7%,包括城镇村及独立工矿用地38784.9公顷,交通用地14313.0公顷,水利工程用地1967.8公顷。

城镇建设用地面积为14283.7公顷,人均用地面积129.7平方米;农村居民点用地16446.2公顷,人均占地面积为740.0平方米。

从建设用地看,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居民点用地,人均用地标准都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城镇内存量土地潜力很大,今后城乡建设用地应以内涵挖潜为主。

⒊未利用土地潜力
全市未利用土地面积189541.8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5.8%,其中荒草地面积为83815.1公顷,占未利用土地面积的44.2%,这些荒草地主要分布在河谷平地和丘陵漫岗地带。

根据土地适宜性评价结果,近期可利用的荒草地、沼泽地面积为147504.0公顷,其中宜农地65564.1公顷,占未利用土地的34.5%;宜林地52049.5公顷,占未利用土地的27.5%,宜牧地29890.4公顷,占未利用土地的15.8%。

其它未利用土地由于种种原因,近期无法利用。

由此可见伊春市未利用土地中宜农、宜牧地面积较多,后备土地资源开发潜力较大。

(三)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伊春市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上,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土地开发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⒈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缺乏统一规划
伊春市是以林业生产为主的资源型城市,林地面积比重大,土地利用结构以林地为主,农、牧、渔等用地开发深度不够,质量较差,农业生产率较低,致使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

同时,由于林区过去只重视采伐,忽视营林和改善林木质量,造成采育失调,林木蓄积量减少,森林覆盖率降低。

森林资源的危机带来经济危困,加上超坡开荒,毁草开荒,致使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水土流失较严重,水土流失面积1399800.0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42.7%,致使土地利用整体效益较差。

⒉土地开发投入较少
由于近年来林区经济危困等原因,对土地开发投入较少,致使土地肥力下降,据有关部门资料,耕地土壤肥力呈逐年下降趋势,造成农业生产单产不高,总产不稳。

耕地的化肥、用电、机械化水平、有效灌溉面积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土地集约经营水平较低。

⒊后备土地资源开发难度较大
1996年全市未利用土地面积189541.8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5.8%,经过多年的开发利用,宜农地逐年减少,现有宜农地65564.1公顷,多分布在河流沿岸和沟谷地带,土壤质地差,开发难度大,需要修建大量的水利工程设施。

⒋建设用地利用比较粗放,土地利用集约化程度较低
由于地处山区,土地面积大,人口少,建设用地比较粗放,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740.0平方米,户均宅基地1100多平方米,均超过省里规定标准。

三、土地利用规划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伊春市是国家重要的林业生产基地,土地利用方向以林业为主,农、林、牧、副、渔综合协调发展,同时注重土地资产收益,以加强林业资源和耕地保护为重点,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各业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努力发挥土地的综合效益,为振兴市域的经济创造良
好的土地条件。

(一)规划的原则
⒈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要按照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严格控制城乡和其它各项建设占地,特别要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少占优质土地,尽量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内部存量土地和废弃地。

农业内部结构也要充分利用非耕地,对农用地实行严格的用途控制,不准擅自将农地改为非农地。

⒉提高土地利用率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在农业生产中应优先安排农业用地,通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增加对土地投入,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等措施,努力提高耕地、林地的质量,提高单位面积的产量。

同时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适当地开发一些宜农、宜牧、宜林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⒊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按照“一保吃饭,二保建设”的土地利用方针,统筹安排各业用地,搞好农业用地结构调整,以充分发挥土地资源最大的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

⒋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相结合
根据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认真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要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以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林业建设的精神,要加大保护和改善林区生态环境的力度,结合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搞好封山育林,积极营造人工林,增加林地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规划的目标
⒈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
全市现有耕地154158.1公顷,规划期内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净增耕地12534.2公顷,到2010年耕地保有量166692.3公顷,其中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126410.5公顷,保护率82.0%。

⒉土地利用结构优化目标
依照《伊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对土地利用的需求,到2010年全市土地利用率达到95.8%。

规划期末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为:农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93.9%,其中耕地占5.1%,林地占87.1%,牧草地占0.6%;建设用地比重控制在1.9%以内,其中城乡居民点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1.0%;未利用土地比重由占土地总面积的5.8%,下降到4.2%。

到2010年退耕还林1402.7公顷,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20000.0
公顷。

⒊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指标。

1996年全市建设用地面积55065.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7%,其中城乡建设用地30729.9公顷,占建设用地的55.8%。

到2010年全市建设用地控制在63841.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9%,其中城乡建设用地为33026.0公顷,占建设用地的51.7%。

(三)土地利用任务
按照上述土地利用目标的要求,在规划期内全市土地利用的主要任务是:
⒈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划入保护区的农田,要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不得改为他用。

国家的重点交通、水利等工程非占不可的,要实行占补平衡制度,以保证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同时搞好宜农土地开发,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并要大力改造中低产田,增加投入,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以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

⒉搞好土地资源合理配置
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各业用地。

伊春市是以林业生产为主的林区城市,要结合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增加有林地面积,搞好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土地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及对土地的污染和破坏,为伊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土地条件。

⒊加强宏观调控,实行土地用途管制
在保证各项建设的前提下,要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

严格执行用地计划,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未纳入年度计划和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用地项目,均不予审批用地。

四、土地利用的主要指标调整
按照省级规划下达的土地利用控制指标,结合伊春的土地利用特点及土地利用状况,在与各有关部门协调,综合平衡,并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伊春市到2010年各项用地主要指标调整意见。

(一)省级规划下达的主要指标
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业经国务院批准下达给伊春市土地利用各项控制指标是:规划期内控制耕地减少量为4920.0公顷,其中建设用地占用耕地2520.0公顷,退耕还林1400.0公顷,灾毁耕地1000.0公顷; 补充耕地增量16666.7公顷, 耕地增减相抵后,规划期内耕地净增11746.7公顷,到2010年耕地由1996年末的154158.1公顷增加到165904.8公顷。

(二)各项用地指标调整
根据省级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退耕还林及土地开发复垦指标,结合我市的土地利用现状和后备资源潜力,经综合平衡后,规划期内各项用地控制指标调整如下:
⒈农用地指标调整
1996年农用地面积为3031358.3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92.5%,到2010年农用地面积为3077967.8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93.9%。

规划期内农用地面积增加46609.5
公顷,农用地增加较多的是耕地、林地和牧草地,分别占农用地增加面积的26.9%,30.1%和38.4%。

⑴耕地。

1996年末全市耕地面积为154158.1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4.7%,2010年耕地面积增加到16692.3
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5.1%。

规划期内耕地减少4861.3
公顷,没有突破省级规划下达的控制指标,其中城乡建设占用1010.0公顷, 工矿用地占用350.0公顷,交通用地占用293.9公顷,水利工程建设占用865.4公顷,退耕还林1402.7公顷,灾毁耕地939.3公顷,规划期内通过土地开发增加耕地17395.5公顷,耕地增减相抵后,规划期内净增耕地12534.2公顷,保持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⑵园地。

1996年园地面积3389.6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0.1%,到2010年园地增加到4022.9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0.1%,净增加633.3公顷。

⑶林地。

1996年林地面积2840072.8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86.7%,到2010年增加到2854118.3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87.1%,净增14045.5公顷.规划期内林地增加18541.3公顷,主要是利用荒山和未利用土地造林16471.9公顷,退耕还林1402.7公顷,新青工矿废弃地复垦造林666.7公顷;规划期内林地减少4495.8公顷,其中交通用地占用1416.1公顷,水利工程占用809.7公顷,工矿占用363.0公顷,城镇建设占用110.0公顷,农村居民点占用100.5公顷,养殖水面(水库)占用1329.9公顷,园地占用366.6公顷。

⑷牧草地。

1996年牧草地1973.4公顷,所占比例很小。

考虑到林区发展畜牧业生产的需要,将未利用土地中的荒草地、滩涂改变为牧草地, 以保证畜牧业生产的需要。

因此,规划期内牧草地面积增加较多,到2010年牧草地增加到19881.5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0.6%,净增17908.1公顷。

⑸水产养殖用地。

1996年面积为31764.4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0%,到2010年增加到33252.8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0%,净增加1488.4公顷,其中占用林地1329.9公顷,占用未利用土地158.5公顷。

⒉建设用地指标调整
1996年建设用地面积55065.7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1.7%,到2010年建设用地达到63841.2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9%,规划期内增加建设用地8775.5公顷。

⑴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1996年面积38784.9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2%,到2010年增加到41844.2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3%,净增3059.3公顷。

其中伊春市区1996年面积24496.4公顷,到2010年增加到25698.1
公顷,净增1201.7公顷。

①城市建设用地
1996年全市城市建设用地面积14283.7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0.4%,到2010年增加到16387.4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0.5%,净增2103.7公顷,其中占用耕地623.7公顷,占用林地110.0公顷,占用农村居民点511.0公顷,占用未利用土地859.0公顷。

其中伊春市区城市建设用地由10452.5公顷,增加到12161.7公顷,规划期内增加用地1709.2公顷,其中占用耕地311.7公顷,占用未利用土地886.5公顷,占用农村居民点511.0公顷。

1996年伊春中心城(伊春区、乌马河区、翠峦区)面积2624.9公顷,到2010年中心城面积增加到4018.2公顷。

其中伊春区1996年城市面积1325.0
公顷,到2010年增加到2625.0公顷; 乌马河区1996年城市面积467.6公顷,到2010年增加到540.9公顷;翠峦区1996年城市面积832.3公顷,到2010年增加到852.3公顷。

②农村居民点用地
1996年全市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16446.2公顷,占全土地总面积的0.5%,到2010年增加到16638.6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0.5%。

规划期内用地增加797.1公顷,其中占用耕地386.3公顷,占用林地100.5公顷,占用未利用土地310.3公顷;规划期内由于农村居民点城镇化和工程占用,减少604.7公顷,增减相抵净增加192.4
公顷。

其中伊春市区农村居民点用地由7266.5公顷减少到6663.1公顷,规划期内农村居民点用地增加1.3公顷,为占用耕地;规划期内由于农村居民点城镇化和工程占用,用地减少了604.7公顷,增减相抵净减少603.4公顷。

③工矿用地
1996年全市工矿用地面积4662.4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0.2%,到2010年增加到5425.6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0.2%。

规划期内工矿用地增加1433.8公顷,其中占用耕地350.0公顷,占用林地363.0公顷,占用农村居民点11.6公顷,占用未利用土地709.2公顷;规划期内废弃工矿复垦造林减少666.7公顷,交通占用3.9公顷,增减相抵净增加763.2公顷。

其中伊春市区工矿用地由3420.4公顷增加到3516.3公顷。

规划期内增加工矿用地762.5公顷,其中占耕地145.0公顷,占用农村居民点11.5公顷,占用未利用土地606.0公顷;规划期内工矿用地减少666.7公顷,增减相抵净增95.9公顷。

⑵交通用地。

1996年全市交通用地14313.0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0.4%,到2010年增加到16860.5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0.5%,净增加2547.5公顷,其中占用耕地293.8公顷,占用林地1416.1公顷,占用园地0.1公顷,占用牧草地0.8公顷,占用工矿用地3.9公顷,占用未利用土地832.7公顷。

其中伊春市区1996年面积8262.8公顷,到2010年增加到10385.4公顷,净增2122.6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61.0
公顷,占用林地1192.0公顷,占用未利用土地769.6公顷。

⑶水利工程用地。

1996年全市水利设施用地1967.8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0.1%,到2010年增加到5136.5
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0.1%,净增加3168.7公顷,其中占用耕地865.4公顷,占用林地809.7公顷,占用农村居民点82.1公顷,占用未利用土地1411.5公顷。

其中伊春市区1996年面积343.6公顷,到2010年增加到1070.2公顷,净增726.6公顷,其中占用耕地437.7公顷,占用农村居民点82.1公顷,占用未利用土地206.8
公顷。

⒊未利用土地指标调整
1996年全市未利用土地面积189541.8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5.8%,到2010年未利用土地将减少到134156.8
公顷, 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4.2%,净减少55385.0公顷。

规划期内未利用土地减少56324.3公顷,其中用于开发耕地17395.5公顷,开发园地266.8公顷,开发林地16471.9
公顷,开发牧草地17908.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占用1878.5公顷,交通用地占用832.7公顷,水利工程占用1411.5公顷;期内由于灾毁耕地增加未利用土地939.3
公顷。

五、土地利用分区
土地利用分区是指按土地基本用途所划分的区域。

土地利用区域划分是为明确土地的基本用途和利用方向,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和因地制宜地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基础工作。

通过土地利用分区,来确定各区域的土地主导用途,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作用,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以达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目的。

为实现土地优化配置,合理利用土地,将全市划为7个主要土地利用区。

由于交通、园地等面积较小,分布零散,故不单独分区,分别划入农业区、林业区、牧业区等。

㈠农业用地区
农业用地区是指为发展农业生产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

包括水田、旱田、菜田、公路、农道、沟渠和防护林等。

根据功能又可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一般农田区。

全市划入农业用地区的面积为173633.0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 5.3%,其中耕地154158.1公顷,占农业用地区面积的88.8%。

为了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在农业区中将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和集中连片的农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全市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面积为126410.5公顷,保护率达到82.0%。

其中伊春市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26730.1公顷,保护率80.5%。

一般农田区指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田,以及规划确定为农业使用的宜农后备土地资源。

划入一般农田区的耕地面积为40281.8公顷。

为了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保持耕地面积的稳定,要控制农业用地区内的农田转变用途。

禁止占用农业用地区内的基本农田进行城镇、村镇、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建设;禁止占用农业用地区的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或擅自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㈡林业用地区
林业用地区是指发展林业和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

伊春市是以林业生产为主的城市,全市林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86.7%。

划定林业用地区,对保护森林资源,保持林地面积的稳定十分重要。

全市划入林业用地面积为2856924.5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87.2%,划入林业用地除现有天然林地外,还包括列入生态建设规划的造林地,规划确定的宜林后备土地资源以及零星分布的一些园地。

林业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供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及其服务设施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鼓励林业用地区内影响林业生产的其他用地,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

严禁各类建设占用水土保护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及其他各种防护林的用地。

㈢牧业用地区
牧业用地区是指发展牧业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

包括现有的人工改良的天然草地,规划确定为畜牧业使用的宜牧后备土地资源。

全市划入牧业用地区的面积为19881.5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0.6%,主要分布在铁力市、嘉荫县及乌伊岭、汤汪河、新青、红星、上甘岭、友好、乌马河、翠峦、美溪、西林、金山屯、南岔、带岭等区。

牧业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供畜牧业生产使用。

鼓励牧业用地区内影响畜牧业生产或现状用途不适宜的其他用地,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

要保护优良草场。

牧业用地区内的植被要加以保护,防止草场退化和污染,牧草地不得开垦和改为他用。

㈣建设用地区
建设用地区分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和独立工矿用地区。

面积为38451.6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2%。

⒈城镇建设用地区
城镇建设用地区是指城镇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

包括现有的城镇建成区和已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的近期建设用地区域。

全市划入城镇建设用地区的面积为16387.4
公顷。

要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 城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要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

城镇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要注意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禁止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菜地和基本农田。

⒉村镇建设用地区
村镇建设用地区是指村镇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

全市划入村镇建设用地区的面积为16638.6公顷。

村镇建设用地区的土地主要用于村镇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严格执行村镇规划。

严格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村镇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⒊独立工矿用地区
独立工矿用地区是指独立于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之外的工矿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

全市划入独立工矿用地区的面积为5425.6公顷。

独立工矿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工矿生产建设及直接为工矿生产服务使用。

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当及时复垦,宜农土地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鼓励其他零散分布的工矿企业向独立工矿用地区集中。

㈤水域
水域是指划定的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区域。

不包括滞洪区和垦殖三年以上的滩地中的耕地、林地、居民点、道路和划入其它用地区的水域,包括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和水工建筑物。

全市划入水域用地区的面积为43112.3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3%。

水域主要供渔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及其服务设施使用,不得擅自转变用途。

禁止破坏水资源的活动,禁止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㈥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复区)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是指为保护特殊的自然、人文景观划定的土地区域。

全市划入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面积为105586.0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3.2%。

对已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要加强保护和管理,严格执行保护区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坚决取缔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非法开发建设活动。

㈦其他用地区
其他用地区是指未划入上述各用地区的未利用土地而划定的用地区域。

面积为143962.9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4.4%。

其他用地区的土地服从特定用途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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