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公、检、法机关的执法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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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加 强 社 会 主 义 法
超过l小时 ;若在规定的时间内难 以证实或排 2 除犯罪嫌疑的, 经县级 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可延 长至2 / 时 ;如在延长的时间内犯罪嫌疑人仍 4' J , 不能说清 自己的真实姓名 、 住址 、 身份的 , 且仍 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经县级 以上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4 小 8
8 . 的时限。 审理 () 1一审。 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在受理 人 后1 个月内宣判 , 至迟不得超过1 个半月 ; 若遇特 殊情况 ,经省级人 民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 1 个 月 。人 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应当在立案 之 日 个月 内作 出第一审判决 , 起3 有特殊情况需
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 的侦查羁押期限 不得超过2 个月。案情复杂 , 限届满后不能终 期
检 察 院 、人 民法 院也
岁婴儿的妇女 ; 不满 l周岁的未成年人 ; 6 已满7 0 岁的老年人 ”若适 用继续盘 问, 必须在带至 , 但 公安机关之时起的4J I, ' 时以内盘问完毕 , 若以上 人员在晚上 九点至次 日 上七点之 间释放 的 , 早 应通知其家属或监护人领 回;对身份不 明或没 有家属 和监 护人而无法通 知的应护 送至其住
据《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的规定》 对犯罪嫌 ,
疑人可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时限一般不得
6 . 的时限 。羁押是指被依法逮捕或拘 羁押 留的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关押在看守所
思想 政治 课教学 2 6 0 年第8 (5 0 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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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规定的场所,以限制人身 自由的一种强
制化 国家建设 的进程 中,每个公 民都必须 自觉遵守 国家 的法律 法规 ,任何组织和个
关 一 手 我 国 公
并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 如果有违法犯罪 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 时 , 六 中 学 . 黄 西 刚 。 山东 省 枣 庄 市 第 二十 法律 的特权 。同样 , 国 嫌疑 的人是 “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 自己不满一周 家 的公安机关 、人 民
强制性措施 。《 刑事诉讼法》 规定 , 公安 、 司法机
关根据案情需要 ,适时拘传犯罪嫌疑人进行讯 问, 但时限不能超过 l小时。 、 、 2 公 检 法机关不得 连续 以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 . 强行带离现场 、 问的时限。根据《 盘 中华 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的规定 , 公安机关的人 民警 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威胁公共安全的 人员, 可以强制带离现场 , 依法予 以拘留或采取 法律规定 的其他措施。对有违法 和犯罪嫌疑的 人, 可在出示证件后 , 当场盘查 , 经盘查其有法 律规定的某种情形 , 可带至公安机关继续 盘问。
结的案件 ,可经上一级人 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 个月。 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案件 , 取证
困难的复杂案件等,在上述期 限内不能侦查终 结的, 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察 院批准 , 可
延长2 个月 ;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 1年 以上有期徒 0
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若高级人民法 院审理一审案件需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 准。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民事案件 , 应当 在立案之 日 个月内审结 , 起6 若有特殊情况经院
长批 准 可延 长6 月 , 个 如需再 延长 需 经上级 人 民
刑的 , 在延长期 内仍不能侦破的 , 可报上述省级
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 个月。 如侦查期间发现犯罪 嫌 疑人另 有重 大新 罪行 , 自发 现之 日起 可在 上 述2 个月的规定上 , 至3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另外, 犯罪分子在判决前先行羁押的 , 判决后可 以将羁押的时间依照刑法的规定折抵刑期 , 判 “ 管制” 前羁押一 日 抵刑期2 判“ 日; 拘役 、 有期徒 刑” 前羁押一 日抵刑期一 日。 7 . 的时限。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 立案 《 和《
地。
不例外 。为更好地知 法、 学法 , 依法保 护 自 己的合法权 益和监督 公安 、司法机 关依 法 办事 ,特将 我 国公 、 检、法 机关 常见的执 法行为 的时限总结如
下。
4 . 拘留的时限。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 刑事
关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限制现行犯或重大犯
罪嫌疑分子 的人身 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这是 在紧急情况下 ,为防止现行犯罪分子或重大犯 罪嫌疑分子逃避侦查 、审判 或继续进行犯罪活 动而采取的紧急措施 ,其期 限从限制被拘留的 人身 自由开始算起 , 不得超过 1天。 0 5 . 的时限。公安机关要 逮捕犯罪嫌疑 逮捕 人时 ,应报请同级人民检察 院批准或人 民法 院 决定 , 对批准或决定 逮捕的, 公安机关应立即执 行。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 , 认为需要逮捕的 , 应当在拘留后的3 日内,提请人民检察 院批准 , 特殊情况下 , 提请审批 的时间可延长1 日。 至4 对 多次作案 、流窜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 子, 提请审批 的时问可延长至3 日。 0 人民检察院
应在7 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立 即 释放 。 逮捕后 , 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 的情形 外, 应当把逮捕原因和羁押 的处所 , 4 在2 小时以 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人 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对于各 自决定逮捕的人, 都 必须在逮捕后 的2 小时以内进行讯 问。在发现 4 不应逮捕时 , 应立即释放。
1 唤的时限。公 . 传
安、 司法 机关 对不Βιβλιοθήκη 需要 逮捕 、 留的犯 罪嫌 疑 拘
人或案件相关人 , 把他
们传唤到所在市 、 县的 指定地点 , 或到他的住
处进行讯问或询问, 但最长时间不能超过1 、 时。 2 . 的时限。拘传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强 拘传 制犯罪嫌疑人 ,或案件相关人接受传唤 的一种
在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加 强 社 会 主 义 法
超过l小时 ;若在规定的时间内难 以证实或排 2 除犯罪嫌疑的, 经县级 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可延 长至2 / 时 ;如在延长的时间内犯罪嫌疑人仍 4' J , 不能说清 自己的真实姓名 、 住址 、 身份的 , 且仍 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经县级 以上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4 小 8
8 . 的时限。 审理 () 1一审。 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在受理 人 后1 个月内宣判 , 至迟不得超过1 个半月 ; 若遇特 殊情况 ,经省级人 民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 1 个 月 。人 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应当在立案 之 日 个月 内作 出第一审判决 , 起3 有特殊情况需
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 的侦查羁押期限 不得超过2 个月。案情复杂 , 限届满后不能终 期
检 察 院 、人 民法 院也
岁婴儿的妇女 ; 不满 l周岁的未成年人 ; 6 已满7 0 岁的老年人 ”若适 用继续盘 问, 必须在带至 , 但 公安机关之时起的4J I, ' 时以内盘问完毕 , 若以上 人员在晚上 九点至次 日 上七点之 间释放 的 , 早 应通知其家属或监护人领 回;对身份不 明或没 有家属 和监 护人而无法通 知的应护 送至其住
据《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的规定》 对犯罪嫌 ,
疑人可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时限一般不得
6 . 的时限 。羁押是指被依法逮捕或拘 羁押 留的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关押在看守所
思想 政治 课教学 2 6 0 年第8 (5 0 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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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规定的场所,以限制人身 自由的一种强
制化 国家建设 的进程 中,每个公 民都必须 自觉遵守 国家 的法律 法规 ,任何组织和个
关 一 手 我 国 公
并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 如果有违法犯罪 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 时 , 六 中 学 . 黄 西 刚 。 山东 省 枣 庄 市 第 二十 法律 的特权 。同样 , 国 嫌疑 的人是 “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 自己不满一周 家 的公安机关 、人 民
强制性措施 。《 刑事诉讼法》 规定 , 公安 、 司法机
关根据案情需要 ,适时拘传犯罪嫌疑人进行讯 问, 但时限不能超过 l小时。 、 、 2 公 检 法机关不得 连续 以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 . 强行带离现场 、 问的时限。根据《 盘 中华 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的规定 , 公安机关的人 民警 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威胁公共安全的 人员, 可以强制带离现场 , 依法予 以拘留或采取 法律规定 的其他措施。对有违法 和犯罪嫌疑的 人, 可在出示证件后 , 当场盘查 , 经盘查其有法 律规定的某种情形 , 可带至公安机关继续 盘问。
结的案件 ,可经上一级人 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 个月。 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案件 , 取证
困难的复杂案件等,在上述期 限内不能侦查终 结的, 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察 院批准 , 可
延长2 个月 ;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 1年 以上有期徒 0
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若高级人民法 院审理一审案件需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 准。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民事案件 , 应当 在立案之 日 个月内审结 , 起6 若有特殊情况经院
长批 准 可延 长6 月 , 个 如需再 延长 需 经上级 人 民
刑的 , 在延长期 内仍不能侦破的 , 可报上述省级
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 个月。 如侦查期间发现犯罪 嫌 疑人另 有重 大新 罪行 , 自发 现之 日起 可在 上 述2 个月的规定上 , 至3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另外, 犯罪分子在判决前先行羁押的 , 判决后可 以将羁押的时间依照刑法的规定折抵刑期 , 判 “ 管制” 前羁押一 日 抵刑期2 判“ 日; 拘役 、 有期徒 刑” 前羁押一 日抵刑期一 日。 7 . 的时限。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 立案 《 和《
地。
不例外 。为更好地知 法、 学法 , 依法保 护 自 己的合法权 益和监督 公安 、司法机 关依 法 办事 ,特将 我 国公 、 检、法 机关 常见的执 法行为 的时限总结如
下。
4 . 拘留的时限。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 刑事
关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限制现行犯或重大犯
罪嫌疑分子 的人身 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这是 在紧急情况下 ,为防止现行犯罪分子或重大犯 罪嫌疑分子逃避侦查 、审判 或继续进行犯罪活 动而采取的紧急措施 ,其期 限从限制被拘留的 人身 自由开始算起 , 不得超过 1天。 0 5 . 的时限。公安机关要 逮捕犯罪嫌疑 逮捕 人时 ,应报请同级人民检察 院批准或人 民法 院 决定 , 对批准或决定 逮捕的, 公安机关应立即执 行。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 , 认为需要逮捕的 , 应当在拘留后的3 日内,提请人民检察 院批准 , 特殊情况下 , 提请审批 的时间可延长1 日。 至4 对 多次作案 、流窜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 子, 提请审批 的时问可延长至3 日。 0 人民检察院
应在7 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立 即 释放 。 逮捕后 , 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 的情形 外, 应当把逮捕原因和羁押 的处所 , 4 在2 小时以 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人 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对于各 自决定逮捕的人, 都 必须在逮捕后 的2 小时以内进行讯 问。在发现 4 不应逮捕时 , 应立即释放。
1 唤的时限。公 . 传
安、 司法 机关 对不Βιβλιοθήκη 需要 逮捕 、 留的犯 罪嫌 疑 拘
人或案件相关人 , 把他
们传唤到所在市 、 县的 指定地点 , 或到他的住
处进行讯问或询问, 但最长时间不能超过1 、 时。 2 . 的时限。拘传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强 拘传 制犯罪嫌疑人 ,或案件相关人接受传唤 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