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年,发生交通事故的校车们如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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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年,发生交通事故的校车们如何承
担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近年来,校车超载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事件时有发生。

校车的乘载的学生都是我们祖国未来的花朵,他们年轻的生命受到威胁,引起了学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下面就跟着的小编一起来看看,校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其责任该如何承担。

1、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
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刑事责任
刑九修正案草案明确,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草案还增加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基于对社会公共政策的考量和广大群众要求对严惩该类行为的呼吁,适当提前刑法的介入时间,将这种行为犯罪化,纳入刑法制裁的范畴,将有利于减少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利于保护学生、乘客生命财产安全,达到风险预防早期化的效果。

3、安部123号、124号令关于校车的新规定
除了超载引起的交通事故,校车本身的安全检验也是不可忽视的环节。

国家在条例法中增加了对校车的安全检验。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123号令进一步明确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和管理制度。

一是明确了校车驾驶人的资格条件。

二是建立校车驾驶人审验制度。

三是建立联合动态监管机制。

为保障校车安全运行,124号令对校车注册登记条件、安全检验周期、报废监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一是专用校车上牌前必须进行检验。

二是校车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

三是校车报废要由车辆管理所监督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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