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深圳市华亿达实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一审-范文模板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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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亿达实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一审
深圳市华亿达实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
一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X)一中行初字第42号
原告深圳市华亿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园村德馨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向英,女,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深圳市华亿
达实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1056号逸翠园二期星空台604。

委托代理人胡亚宏,深圳市港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丽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广州市润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秀中路56号-126号首层雅建商业城112号铺。

法定代表人李国超,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华亿达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华亿达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第880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8802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
201X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知广州市润
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润昕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X年
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华亿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向英、胡亚宏,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丽颖到庭参加了诉讼。

第三人润昕公司经
本院依法通知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三人润昕公司针对华亿达公司拥有的第01348666.7号名称为“卫
浴挂件(双层)”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
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X年9月13日作出第8802号决定,认为:
第01331702.4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简称对比文件)相对于本专利是他人在先申请、在后公开的外观设计,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将本专利与对比文件比较,二者主体结构和整体布局相同,均为两横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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