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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有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是员工行动的准则和指南,是严格公司纪律,加强有序管理的手段。
第三条公司的规章制度包括企业管理标准、公司规章制度和部门规章制度。
企业管理标准:对企业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为领导和管理各项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而制定的要求全体员工共同遵守的各类规范和业务流程。
部门规章制度:一是指公司所属各部门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在本部门权限内制定的以规范形式表达的在本部门内部适用的各类规范;另一是指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为管理和指导本业务范畴内工作,在本部门权限内制定以本部门名义发布的要求有关人员共同遵守的各种规范及业务流程。
第四条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应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企划处是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机构,主管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主要负责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审核、下发以及组织实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考核等相关工作,指导和协调公司所属各部门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公司所属各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本部门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章制度制定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性:应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与强制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技术标准相协调。
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公司规章制度不能违背、相抵触;公司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的,各部门规章制度在内容和形式上不能超越。
(二)、适应性:充分吸收和创造性地运用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方法和工作经验,实事求是,内容联系公司实际情况,切实可行,便于操作。
(三)、协调性:各规章制度之间、同一规章制度的不同条款之间要一致。
(四)、稳定性:各规章制度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体现连续性。
第七条制定规章制度的要求:
(一)、属于全局性、方针政策性、概况性、整体性、比较重大的规章制度,由企划处负责起草、修订;属于操作层面、有明确业务范畴规定的规章制度,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起草、修订。
(二)、根据组织系统的结构层次划分,结合具体内容、要求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选择适当文种。
公司规章制度和部门规章制度使用的文种是条例、规定、办法、制度、细则、规则和守则。
(三)、涉及其他业务部门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应当通过登门会商、邀请相关部门开协商会或将文稿送至有关部门会签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就有关问题协商一致。
(四)、应当与有关规章制度衔接,并对现行内容相同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
(五)、规章制度的篇幅切忌冗长,力求简洁、精炼、规范。
第八条管理标准的构成、具体编写要求按《企业标准编号方法》和《企业标准的编写及格式》执行。
职责:应明确实施管理活动的部门及其职权、责任,涉及几个
部门时,应规定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及其相互关系。
管理内容与方法:应详细规定管理所涉及的全部内容和应达到的要求、采取的措施和方法。
第九条规章制度的内容构成
(一)、标题:即名称,一般有两种表达方式,一种是事由+文种组成,另一种是施行范围+事由+文种组成。
标题不用标点,不宜过长。
(二)、总则: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和基本原则等内容。
(三)、分则:具体规范、奖惩办法。
(四)、附则:解释权限、施行日期。
第十条规章制度的结构形式
(一)、章断条连式:适用于涉及面较宽、内容较多的规章制度。
结构层次一般采取章、条、款、项、目写法,章下设条,条下设款,款下设项,项下设目。
1、章:按内容分章,每一章应当具有独立的内容。
各章应当有标题。
各章之间关系要和谐,内容不抵触,不交叉重复。
一般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基本原则纳入第一
章总则;继之具体规范根据需要分章;接着是奖励与处罚单作一章,最后解释权限、施行日期、废止相关文件等纳入附则列为最后一章。
2、条:一个条文只能规定一项内容,同一项内容只能规定在同一个条文中。
条文的内在顺序安排应当以由一般到具体递进的逻辑顺序为标准。
根据条文的内容确定条文的长短,全文的条从第一条顺序下排至最后。
3、款:款用自然段表示,不冠数字,隶属于条。
当一个条文中内容有两层以上的意思需要表示时,应当用款表示。
一款只能规定条文中的一层意思,同一意思的内容也只能规定在同一款中。
4、项和目:项包含于条或者款中,隶属于条或者款。
目包含于项之中,隶属于项。
项和目都应当冠数字。
(二)、条排式:一般适用于内容较少、比较单一的规范。
全文不分章,开头是第一条,继之为第二条,直排到最后一条。
第三章审定和发布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完成后,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将草案报送企划处审核。
审核的内容:
(一)、根据公司管理工作的需要、领导的意见以及规章制度的内容,审查是否需要制订。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与强制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技术标准是否相协调,有无抵触;同公司已经发布的有关规章制度是否矛盾,是否需要修改或废止以前的规章制度;是否与有关规范相衔接;
(三)、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具有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四)、涉及其他业务部门的问题时,事先是否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是否妥当。
(五)、是否符合文体的基本规范与要求。
(六)、表达是否正确、清楚,用词用语是否准确、规范,引文是否准确。
第十二条管理标准由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审定、批准和发布。
公司具体规章制度及业务流程由总经理审批,可用公司文件,以“通知”为载体发布;属于全局性、方针政策性、比较重要的由公司董事长签署发布令。
部门规章制度由起草部门主管部长负责审定,起草部门发布。
第十三条管理标准和公司规章制度由企计划处负责登记、编号,提出印制份数和分发部门。
部门规章制度由起草部门负责进行
登记、编号,提出印制份数和分发部门。
总务环境处负责分发,分发要进行登记、签收,并留存备查。
第十四条部门规章制度应进行备案审查。
起草部门须于发布之日前15日内将草案报送至企划处备案,由企划处负责登记、备案、审查和管理相关工作。
(一)、审查内容:
1、是否与公司规章制度相抵触、相违背;
2、部门规章制度之间是否矛盾;
3、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及要求。
(二)、审查处理
经审查如发现问题,由企划处提出处理意见转起草部门修订,并将修订结果报企划处。
若部门之间有矛盾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企划处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企划处可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审定。
第四章规章制度清理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要随公司内部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对以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从内容上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地方要不断进行补充、修改,对被新规章制度代替的予以废止,使现行有效的规章
制度保持协调一致。
第十六条清理的依据
(一)、是否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与强制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技术标准相一致。
一致的,作出继续有效的决定;不一致或相违背的,作出补充修改、废止的决定。
(二)、看规章制度的执行效果,是否发挥作用,据此作出相应的决定。
(三)、某个规章制度是否对其他规章制度作出废止的决定或被其他的规章制度所代替。
第十七条公司所属各部门和全体员工均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对现有规章制度向企划处和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补充修改意见,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规章制度的补充修改按起草程序与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企划处负责每两年一次对公司现有的受控的规章制度进行普遍的清理,对继续有效的规章制度编制目录,予以确认;对废止的规章制度列出收缴明细,按分发明细下发至各部门,由各部门按收缴明细,如数退回废止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的规章制度属于公司的保密事项,各部门应设专人兼职管理本部门规章制度的收集、留存、传递和管理工作,按公司保密要求与保密措施妥善保管,严禁私自保存、复印、借出、销毁和遗失。
凡对外借阅和复印均须请示管理部长签批。
部门负责人工作调动时,交接双方要当面点请全部交接文件,做好交接记录。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规章制度是公司的法规,是员工行动的准则和指南,为严格组织纪律,规范行为,加强有序管理,公司的一切工作必须依照规章制度执行,公司所属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均必须不折不扣、严格贯彻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在工作中推诿、扯皮,必须做到有章必依,违章必究。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必须重视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将公司的规章制度灌输到每位员工思想中,落实到具体工作行动中,渗透到工作的每个环节中。
各部门领导应以身作则,自觉带头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企划处负责对全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通过登门检查、现场走访等形式,了解和掌握、监督和控制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鼓励、
提倡和支持各部门和全体员工对其他部门执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
各部门领导是本部门贯彻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处理违章行为,旨在警示,对过失性的行为以教育引导为主,对故意性的行为从重从严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有下列行为的,分别予以处罚:
(一)、规章制度未宣传贯彻到位,员工不掌握、不了解规章制度具体规定的。
(二)、有章不循,互相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的;未按公司规章制度执行的;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同时按损失额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规章制度管理不到位,存在丢失、毁坏、私自复印、借出现象的。
(四)、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监督检查不力,流于形式,或存在包庇违章行为的。
(五)、未按指令与要求,做好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审核、协调与备案等工作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企划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二O××年××月××日起施行。
大连××有限责任公司
二O××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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