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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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业务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确保资金安全,根据《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银行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办法》(恒银办发〔2014〕356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会计业务印章是指本行及辖属分支行办理本外币会计业务过程中,为确认并表明会计业务的合法有效或处理状态,在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票据、函件、证实书以及其他会计资料上加盖的印章。

第三条会计业务印章是明确本行对内、对外权责关系的重要依据,本行及辖属分支行在办理会计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总行制定的《**银行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管理和使用会计业务用章;
同时,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应遵从当地监管部门规定管理和使用该类会计业务印章;
另外,在办理国际业务结算、电子银行、零售银行等相关业务,需要使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会计业务印章时,应严格执行其业务条线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或操作流程使用会计业务印章。

第四条印章刻制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本行负责刻制辖内分支机构的会计业务印章(其中,会计用个人名章、假
币收缴专用章、人民币兑换全额、半额章依旧由本行统一组织刻制)。

二级分行及支行无权刻制印章。

印章的样式原则上遵循总行统一设计,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第五条会计业务印章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种类、规格及适用
第六条会计业务印章具体包括:业务公章、业务讫章、结算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票据交换章、同城清算专用章、业务受理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储蓄业务公章、会计用个人名章、发票专用章以及其他会计业务印章。

第七条会计业务印章的规格及适用范围
(一)业务公章
形状:圆形
大小:直径38mm
字体:业务公章上所刊汉字均应为宋体并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

样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行名依圆弧刻制,下刻日期,日期下刻制“业务公章”,业务公章字样下刻制印章编号。

适用范围:用于对外的重要单证和有价单证等。

包括对公存单、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单证和余额对账单、对公挂失回单、止付通知、开户许可证、开户申请书、账户管理协议、
单位资信证明、给单位或个人的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回单和向付款人发出的承付通知及其它需要加盖业务公章的重要单证、业务证明或会计报表。

其中,当地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遵从当地监管部门规定。

(二)业务讫章
形状:等边三角形
大小:每边长45mm
字体:业务讫章上所刊汉字均应为宋体并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

样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行名分一行横排刻制,下刻日期,日期下刻制“业务讫”,业务讫字样下刻制印章编号。

适用范围:概括了原有转讫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的适用范围。

具体包括:用于已记账处理的转账凭证和客户的入账通知;用于已在我行柜面操作系统进行了账务处理的客户汇兑回单;用于现金存款凭证、个人业务凭证(个人客户存款时)等作为现金收入的其他凭证;用于现金支票及个人业务凭证(个人客户取款时)等作为现金付款的其他凭证等;用于不涉及账务的其他业务凭证(如:现金调配、尾箱交接、客户信息维护等)。

(三)结算专用章(见附12)
形状:圆形
大小:直径30mm
字体:结算专用章上所刊汉字字体按照以下规则刻制。

样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法定名称应为宋体并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依圆弧刻制,下刻有12位银行机构代码(黑体),代码下面刻制“结算专用章”字样(黑体)。

专用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的,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

适用范围:
1. 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到期提示付款时,贴现银行、转贴现银行作为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在汇票背书栏加盖结算专用章。

2.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等支付结算业务的查询和查复时,应在查询书、查复书上加盖结算专用章。

3.在出具跨行提出的退票理由书和拒绝付款理由书上加盖的业务印章应为结算专用章。

或加盖当地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业务印章。

4.办理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业务时,应在“托收凭证”跨行提出的支付结算联次上加盖结算专用章。

(四)汇票专用章(见附12)
形状:圆形
大小:直径30mm
字体:汇票专用章上所刊汉字字体按照以下规则刻制。

样式:“**银行”应为宋体并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依圆弧刻制,下刻有12位银行机构代码(黑体),代码下面刻制“汇票专用章”字样(黑体)。

适用范围:用于签发全国银行汇票、承兑商业汇票,办
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等业务。

(五)本票专用章
字体:本票专用章上所刊汉字字体应遵从当地人民银行规定。

样式: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规定。

适用范围:用于签发银行本票业务。

(六)票据交换章
字体:票据交换章上所刊汉字字体应遵从当地人民银行规定。

样式: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规定。

适用范围: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规定。

(七)同城清算专用章
字体:同城清算专用章上所刊汉字字体遵从当地人民银行规定。

样式: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规定。

适用范围: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规定。

(八)业务受理专用章
形状:圆形
大小:直径38mm
字体:业务受理专用章上所刊汉字均应为宋体并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

样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行名依圆弧刻制,下刻日期,日期下刻制“业务受理专用章”,业务受理专用章字样下刻制印章编号。

适用范围:用于受理客户提交而尚未进行转账处理的各种凭证的回单。

(九)财务专用章
形状:圆形
大小:直径40mm
字体:财务专用章上所刊汉字均应为宋体并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

样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行名依圆弧刻制,下刻五角星,五角星下刻制“财务专用章”。

适用范围:用于按照人民银行或有关开户银行的要求预留开户印鉴等专项用途。

其他:当地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对财务专用章形状、尺寸、字体等式样有特殊规定的,遵从当地监管部门规定。

(十)储蓄业务公章
形状:圆形
大小:直径30mm
字体:储蓄业务公章所刊汉字均应为宋体并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

样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行名依圆弧刻制,
下刻五角星,五角星下刻制“储蓄业务公章”,储蓄业务公章字样下刻制印章编号。

适用范围:用于储蓄存单、储蓄一本通、个人存款证明、储蓄挂失等业务。

(十一)会计用个人名章
形状:长方形
建议大小:10mm×4mm,长10mm,宽4mm
字体:会计用个人名章所刊汉字均应为宋体并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

样式:会计人员个人有效身份名称刻制在印章有效方框内。

适用范围:用于会计人员经办会计业务时,按照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加盖于各种会计凭证、报表、登记簿等有关资料。

其他:会计用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使用。

当地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对会计用个人名章形状、尺寸、字体等式样有特殊规定的,遵从当地监管部门规定。

本实施细则规定之前刻制的会计用个人名章可以延用,同时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管理使用。

(十二)会计专用章
形状:圆形
大小:直径40mm
字体:会计专用章所刊汉字均应为宋体并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

样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行名依圆弧刻制,
下刻五角星,五角星下刻制“会计专用章”。

专用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的,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

适用范围:用于按照人民银行或有关开户银行的要求预留开户印鉴等专项用途。

(十三)发票专用章
形状:椭圆形
大小:40×30(mm),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

字体: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

式样: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形,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

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适用范围:供会计人员向客户提供本行发票时使用。

其他:发票专用章的使用应建立台账(见附4),以明确责任。

税务机关等监管机构对发票专用章样式有其他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十四)其他会计业务印章
按实际业务需要或人民银行规定刻制的其他会计业务印章,如假币收缴专用章、人民币兑换全额、半额章等。

第三章刻制、领用
第八条会计业务印章刻制要求
(一)会计业务印章的刻制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除当地公安机关或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及其他部门有特别规定外,总行统一设计全行会计业务印章的式样、规格、字体。

(二)各种会计业务印章上的机构名称应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其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简称为“**银行”。

(三)各种会计业务印章,应当在人民银行指定的或公安机关批准的有刻制资质的保密性好、质量高的印章刻制单位采用指定刻制材料刻制。

(四)会计业务印章的章面质地一般为铜质,章柄、章体等其他非章面材料,使用单位可按具体业务规定上报需求,由总行确定。

(五)与营业日期相关的,中间带有活动日期的会计业务印章,须按实际日期更换、调整使用。

活动日期可使用胶轮转字或铅字两种,序号须使用阿拉伯数字。

(六)会计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原则上各经营单位只允许刻制一枚。

其他会计业务印章(实行综合柜员制的行、处,包括储蓄业务使用的业务专用章)可根据业务需要刻制一枚至数枚。

每枚顺序编列号码以便明确责任。

(七)汇票专用章和结算专用章的刻制,在人民银行核
准加入支付系统后,方可申请刻制,在对应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生效后,才能启用。

期间遇有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需要加盖结算和汇票专用章的,可根据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在所辖各支行间签订“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协议”,明确代理方式、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利益分配、违约责任等内容,由代理行和被代理行按协议办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

第九条会计业务印章刻制程序
(一)本行及本行内设部门的会计业务印章由总行统一刻制颁发:
1.提报请示
(1)由本行会计业务印章使用部门、使用机构提出申请,本行办公室和运营管理部会签同意后,经本行行长批准,由本行办公室统一向总行提报印章刻制请示:请示中按规定详细列示印章刻制原因、名称、数量、地点、印章印模或刻制格式描述,同时确保上报印章刻制全称时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
(2)详细填写“**银行会计业务印章刻制申请书”(见附件6),该申请书中“经办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三项需本人手工填写。

同时,该申请书上相关人员签字样本必须上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备案。

备案后,如遇人员更换,还需说明事由后由变更当事人重新签字备案,并加盖本行公章;
(3)本行如需增刻会计业务印章的,还必须上报同类原
有印章使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7)。

(4)本行如因印章磨损等原因需更换会计业务印章时,还需在“**银行会计业务印章刻制申请书”上注明更换原因,同时比照附件7上报“旧印章使用情况统计表”,并附上印模。

2.总行审批,组织刻制
由本行办公室向总行提报的请示,由总行运营管理部审核,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刻制。

(二)总行统一刻制颁发的会计业务印章中本行所在地公安机关明确要求必须在当地刻制才能备案的,或所在地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在当地刻制的(如财务专用章)程序:
1.提报请示
执行上款规定第1点内容,填写“**银行会计业务印章刻制申请书”,明确刻制地点、详细叙述所辖机构当地公安机关或人民银行要求该印章必须在当地刻制的申请理由。

2.总行审批,自行刻制,并备案
由本行向总行提报的印章刻制请示经总行批准后,由本行办公室统一组织刻制。

刻制完成的会计业务印章必须以红头文件形式向总行运营管理部上报印模、刻制单位、使用单位、刻制时间、启用时间等要素备案。

(三)本行自行组织刻制颁发的会计业务印章刻制程序:
1、提报请示
(1)本行辖属分支机构各类会计业务印章的刻制,由印
章刻制申请行印章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向本行运营管理部上报请示:请示中按规定详细列示印章刻制原因、名称、数量、地点、印章印模或刻制格式描述,同时确保上报印章刻制全称时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

(2)详细填写“**银行**会计业务印章刻制申请书”(见附件13),该申请书中“经办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三项需本人手工填写。

同时,该申请书上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样本必须上报本行运营管理部备案。

备案后,如遇人员更换,还需说明事由后由变更当事人重新签字备案,并加盖支行公章。

会计用个人名章的刻制需详细填写《**银行**分行会计用个人名章刻制申请书》(见附件15)。

(3)新设支行会计业务印章的刻制还必须上报银监部门准予筹建的批复;
(4)支行如需增刻会计业务印章的,还必须上报同类原有印章使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7)。

(5)支行如因印章磨损等原因需更换会计业务印章时,还需在**银行会计业务印章刻制申请书上注明更换原因,同时比照附件7上报“旧印章使用情况统计表”,并附上印模。

2.分行审批,组织刻制
(1)本行辖属分支机构各类会计业务印章的刻制,由印章刻制申请行印章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向本
行运营管理部上报请示,经本行运营管理部审核及分管领导批准后(见附件13),由本行办公室统一组织刻制。

(2)公安机关等监管机构明确要求财务专用章必须在当地刻制才能备案的,本行辖属分支机构须向本行运营管理部上报请示,经本行批准后,由申请行办公室统一组织刻制。

印章刻成后,以红头文件形式向本行上报印模、刻制单位、使用单位、刻制时间、启用时间等要素备案。

(3)本行会计用个人名章、假币收缴专用章、人民币兑换全额、半额印章原则上由本行办公室统一组织刻制。

其中,会计用个人名章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按人员配备。

第十条会计业务印章领用程序
(一)对刻制完成交付使用的会计业务印章要逐一与刻制清单审查核对,验证质量,确保印章名称、印章标号、机构名称、机构标号准确,发现有误或存在质量问题,必须立即与本行办公室联系更换或者重新刻制。

(二)由总行统一刻制的会计业务印章刻制完成后,应由本行办公室和运营管理部印章管理人员一同携带单位介绍信(格式见附11)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印章领取清单(附件14),到总行运营管理部领取,并登记“**银行业务用章保管使用登记簿”,(见附1)在总行运营管理部专人监交下领取。

印章领回后,本行办公室登记《**银行业务用章保管使用登记簿》(见附1)然后将印章移交至本行运营管理部留存印模备案,印章领用环节由本行办公室主任进行监交,本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印章保管移交到申请部门。

(三)由本行办公室统一刻制的会计业务印章刻制完成后,由本行运营管理部安排两人携带部门介绍信(格式参照附件11)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印章领取清单(附件14)到本行办公室领取,并留存印模备案,印章领用环节由本行办公室主任进行监交,同时由本行运营管理部通知申请印章刻制支行领取。

支行须安排两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格式见附11)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印章领取清单(附件14),到本行运营管理部领取,并登记“**银行业务用章保管使用登记簿”,(附件1)由本行运营管理部设置专人对会计业务印章领用环节进行监交。

第四章使用和保管
第十一条会计业务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实行“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章证分管”的原则。

严禁私自托人代管、严禁个人之间私自授受各种会计业务印章。

第十二条使用会计业务印章的各级机构或部门必须建立《**银行业务用章保管使用登记簿》。

凡印章的刻制、领取、下发、启用、交接、停用、上缴和销毁等都必须在《**银行业务用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详细记载,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银行业务用章保管使用登记簿》由会计主管记录和保管。

第十三条各种会计业务印章必须严格按规定的适用范围使用,严禁错用、串用、提前或过期使用、超范围使用。

第十四条在票据、凭证上加盖各类会计业务印章时,票据、凭证应是已复核过的具有真实会计记录的票据和凭证,
如需有权人签字的,票据、凭证还须先经有权人签章。

严禁在空白凭证、空白报表、空白证明、空白账簿、空白公文纸等上预先加盖各类会计业务印章。

第十五条对内部凭证,如果印章盖错或模糊,需要重新加盖印章的,可在错误或模糊的印章边缘划叉注明,同时加盖经办柜员个人名章后办理。

其他会计凭证的类似印章问题,可参照此实施细则处理,但以不影响凭证有效性为前提。

第十六条各支行应严格会计业务印章领用、分发管理,履行审批、登记、交接手续,印章运送要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会计业务印章保管、使用必须符合内部控制要求,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确保“印、押(压)、证”三分管,不相容岗位分离。

(一)财务专用章:实行双人监管制、登记制,必须由监印人和用印人共同保管、使用。

使用时应登记**银行财务专用章使用登记台账(见附3)。

(二)会计专用章:实行双人监管制、登记制,必须由监印人和用印人共同保管、使用。

使用时应登记**银行会计专用章使用登记台账(见附16)。

(三)业务公章:业务公章必须与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单位定期存款存单、单位通知存款存单等重要空白凭证分管分用。

只刻一枚的由会计主管或营业室主任保管、使用。

有多枚的,其他人员保管的业务公章应由各会计业务印
章管理部门根据各自实际情况严格限定其用途。

(四)结算专用章:由结算经办人员保管、使用。

(五)汇票专用章:由除汇票保管人员、编押人员和压数机保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保管、使用。

(六)同城票据交换专用章:应由票据交换员和票据清算员以外的票据清算复核人员保管、使用。

各支行当地人民银行有其他要求的,遵从当地人民银行要求。

(七)本票专用章:由除本票保管人员和压数机保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保管、使用。

第十八条会计业务印章保管、使用应实行专人、专柜、专匣负责制。

(一)会计业务印章启用前,应在有效监控下,由营业机构负责人监交,营业室主任和一名会计人员负责封包入库或保险柜保管,并登记**银行业务用章保管使用登记簿。

启用时由分管领导负责监交,营业室主任向保管、使用人办理启用、并在有效监控下办理交接手续,同时登记登记簿。

(二)营业时间,会计业务印章使用必须做到:
1.专匣上锁保管,固定存放。

基层营业机构应为每个柜员配备带锁(包括密码锁)钢箱,仅用于存放该柜员使用的印章。

不同柜员保管的印章应分箱上锁,严禁混装。

柜员保管的钢箱钥匙须由本人保管,不得携带出我行。

各基层营业机构还应配备保险柜,用于保管柜员印章钢箱。

保险柜钥匙和密码由营业室主任和一名责任心强的会计人员分别负责保管。

期间如遇营业室主任休假,
不能保管保险柜钥匙的,需由营业室主任将其交给其他责任心强的会计人员,同时填写“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以便明确责任(见附2)。

备用钢箱钥匙应由营业室主任指定专人保管,经柜员及备用钥匙保管人员双人盖章封存,并在“重要物品保管交接记录簿”登记。

备用钢箱钥匙必须在营业室主任审批,由柜员及备用钥匙保管人员双人启封,并在“重要物品保管交接记录簿”上登记后,才能启用。

使用密码钢箱的,保管柜员须每月至少更换一次密码,严禁将密码透露他人。

2.使用定型、摆放定位。

柜员日常使用会计业务印章应做到“使用定型、摆放定位”。

柜员上柜前,必须清点钢箱内的印章,并调整转动日期,核对无误后,才可对外办理业务。

营业时间内,印章的使用及钢箱的位置均应在监控范围内。

各种会计业务印章使用完毕后,须放置在钢箱内保管。

3.临时离岗,人离章收。

柜员临时离柜时,应认真清点会计印章,核对无误后,装入钢箱上锁后才可离岗。

4.营业日休息时间,会计印章入钢箱上锁后须入机构保险柜(箱)保管。

5.严禁个人之间私自授受、串用会计业务印章。

6.非经办人员严禁动用会计业务印章。

(三)非营业时间,会计业务印章必须由保管、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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