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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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有色金属企业设计防火规范(送审稿)
1 总则
1.0.1为在有色金属工程建设中,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不适用于有色企业内储存、加工、使用爆破器材(炸药)的场所。

稀有放射性金属(元素)生产企业,尚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

1.0.3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结合实际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特大型有色金属企业或采用全新工艺或设施的企业,应对防火安全系统做专门的论证与评估,并指导防火设计。

1.0.5有色金属企业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工艺系统类型 process system type
按有色企业生产流程或生产方法而加以分类归纳。

如:选矿、采矿、火法冶金、湿法冶金、金属及合金加工等系统;以及焙烧、吹炼、萃取等子系统。

2.0.2主厂房 main workshop
一个工艺系统主要生产设施、装置所在的厂房,如:焙烧主厂房、冶炼主厂房、萃取主厂房、电解主厂房、热轧主厂房等。

2.0.3总变电所(厂区) general transformer substation
用于全厂性或大区域生产供配电的场所。

[用于某个工艺系统生产供配电的场所称为区域变(配)电所;用于某一个车间(主厂房)生产供配电的场所称做车间变(配)电所(室)]。

2.0.4车间生活间 the service room of wookshop
用于为所属车间员工提供更衣、休息、办公、沐浴等服务用房的统称。

2.0.5控制室 control room
为一个或多个生产工艺过程进行自动化操作、控制、管理,而设置的专用房间。

2.0.6电缆夹层 cable inter layer和电缆隧道 cable tunnel
用于放置、汇接、安装众多电缆的专门建筑楼层,称为电缆夹层;而用于铺设、放置众多电缆,并提供巡视、检修的地下封闭式构筑物(通行、半通行式通道)称电缆隧道
2.0.7腐蚀性区域 corrosioning area
工艺过程中因使用(产生)腐蚀性介质,而受到腐蚀影响的建、构筑物及周围区域。

2.0.8巷道 roadway
为地质勘探、采掘、通风和其他用途并按一定规格在矿岩中开凿的通道。

2.0.9硐室 chamber
在矿岩内开凿的用于安置设备或存放材料等专门用途的地下构筑物。

3 火灾危险性分类、建筑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3.0.1有色金属企业工艺生产和物料储运各类设施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工艺过程中使用或产生可燃、助燃介质(含气、液、固态)时,所在厂房(区域)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依据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特征、数量、范围、最大允许量以及环境条件等综合确定为甲、乙、丙等类型;
2生产过程中使用可燃、助燃介质(含气、液、固态),当在密闭的炉窑(反应装置)内得到充分燃烧(正常反应);且对可燃、助燃介质的贮运与使用有可靠的监控、报警和紧急切换装置时,所在厂房(区域)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为丁类。

3.0.2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及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3.0.3 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丁、戊类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工业厂房,当符合本规范3.0.4、6.2.6、6.2.7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面积不限;
2丁、戊类一、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厂房,当采用开敞式设计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扩大0.5倍。

3地下或半地下室式的电气室不应大于500m2;地上电缆夹层不应大于1000m2,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扩大1.0倍;
3.0.4丁、戊类二级耐火等级的各类结构厂房(仓库),其主要承重构件可以选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

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直接影响的,或受到辐射温度高于200℃的部位,宜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经过结构耐火性能评估属于安全的,也可不做防火保护。

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0.5 丁、戊类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内,可设置丁、戊类的原料、半成品、
成品的堆放区,并可划为同一防火分区。

3.0.6丁、戊类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内(含贴邻)的车间生活间可与所属厂房划为一个防火分区。

生活间宜远离主要生产操作区布置,车间生活间的外墙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并宜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0.7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液压站、润滑油站,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0.8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使用可燃介质的低压配电室以及电缆夹层、地下或半地下电气室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采用钢结构时,应对钢构件进行防火保护。

3.0.9 贮煤库、石油焦库、固体沥青库(棚)的钢结构,应对设计堆存高度及以上1500mm高度范围的钢结构构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使其耐火极限不低于1.0h。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或堆场的占地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3.0.10室内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要求。

4 主要生产设施的基本防火要求
4.1 一般原则
有色金属品种繁多,生产工艺及装备庞杂,本规范的综合概括作为基本框架,防火设计应以具体工艺系统类型和生产介质危险性特征与环境对应、比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重要、新颖、复杂的工艺或装置应通过专项(专题)防火安全评估加以确定。

4.2 采矿系统
4.2.1露天开采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场范围建、构筑物和设施的防火设计,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2 采剥、运输、排土等生产场所的移动设备应配置便携式灭火装置;
3采场内应设有防止雷击的安全装置;
4 地处植被茂密矿区,应有避免山林火灾波及的措施;
4.2.2地下开采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自燃倾向的高硫等矿床,应对采矿方法、通风系统进行专门的评估、论证,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

应符合现行国际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的有关规定。

2采用柴油为动力的凿岩、装载、运输机械(含油压装置),应配备车载式灭火装置;工作现场应有良好通风和减少环境中粉尘的技术措施;
3矿山井下支护,宜采用锚索(锚杆)、喷射(浇注)混凝土及型钢支架,避免在未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时选用竹、木结构;
4 井下各种油类应单独存放于硐室安全区域,储存动力油的硐室应有独立
的回风道,硐室与主运输通道相连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其他位置的门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总的储油量不应超过三昼夜的需求量;
5 加强矿井通风与除尘,对可能引发火灾危险性气体的浓度应严格加以限制;
6井口、平硐口周边的建、构筑物耐火等级及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井塔(井架)、提升机室、扇风机房、井口配电室、坑口锅炉房均不低于二级;
2)坑口综合楼、空压机室、机修间、材料(不含易燃品)仓库等不低于三级;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相关设施,应远离井口、平硐口,按本规范5.2规定执行;
7 地下变、配电设施及电缆的选择及安装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和《爆炸和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规范第10章的有关规定;
8井下设置消防给水系统、通风除尘、弱电以及供配电系统等防火系统时,应按本规范第7、8、9、10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4.3 选矿系统
4.3.1大、中型液压破碎等装置,在液压管路上应设置安全阀、减压阀和截止阀;蓄能器与油路之间应设有紧急闭锁装置。

4.3.2破碎、筛分、磨矿作业应设置合理且有效的密封及收尘设施。

4.3.3使用具有腐蚀性药剂的区域,应对消防设施的不利影响,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

4.3.4 选用可燃性介质配制选矿药剂时,宜设置独立调配间并应配置机械通风系统。

4.3.5电缆的布置、选用和敷设应符合本规范10.3节的有关规定。

4.3.6涉及焙烧、收尘以及吸附、萃取等多种生产过程,应按本规范的4.5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4.3.7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4 原料场
4.4.1带式输送机通廊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2.2m,;通廊内至少一侧设人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0.8m;当有两条及以上输送机并列时,相邻两条输送机之间的人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0m,且应在通廊的出口附近设置跨越带式输送机的通行梯;
2带式输送机通廊人行通道,应依据坡度设置踏步或防滑条;
3 带式输送机地下通廊在出地面处应设置安全出口;
4 带式输送机架空通廊当长度超过150m时,宜设置安全出口及疏散楼梯;
5 带式输送机通廊宜采用不燃烧体材料。

用于输送煤焦的通廊或与其相邻的建、构物具有丙类及以上的火灾危险性时,带式输送机通廊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4.2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止输送带发生跑偏、打滑、过载以及事故紧急停机设施。

4.4.3煤焦堆场建、构筑物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规定:1宜分类、分品种、分堆存放,相邻堆之间最小净距不应小于2.0m;堆存高度及堆存时间依品种、环境宜做出相应的限定;
2煤焦的卸车、破碎、转运等作业场所,优先选用自然通风;应对粉尘集中区域设置机械除尘装置;
3储槽、漏斗内的衬板应采用难燃或不燃材料制作;
4 用于高挥发易自燃煤种运送的带式输送机,其胶带、栏板应选用难燃体
材料;
5带式输送机通廊、转运站及相关的建、构筑物的墙面、地坪,均应避免积灰,并宜设置冲水清扫设施。

4.4.4用于露天机械设备的配套电机,应选用防水(防潮)、防尘型;对用于煤、焦粉碎、筛分等的配套电机应选用防爆型。

4.4.5原料场设置消防给水、通风、除尘、报警、供配电等系统防火设计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8、9、10章的有关规定。

4.5 火法冶金系统
4.5.1冶金生产的各类炉窑、反应装置在使用煤粉时,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煤粉输送和喷吹系统中的充压、流化、喷吹等供气管道均应设置逆止阀;
2仓式泵、煤粉储罐、喷吹罐等压力容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的有关规定;
3用压缩空气作为煤粉输送和喷吹的载送介质时,在出现紧急情况下应能立即转化为惰化气体保护;
4当喷吹烟煤和混合煤粉时,仓式泵、煤粉贮罐、喷吹罐等压力容器的加压和流化介质,应采用惰化气体;仓式泵、煤粉贮罐、喷吹罐等设备或装置应设有应急接通压缩空气管道、阀门的活接头,并能与惰化气体管路互换;
5 当喷吹烟煤和混合煤粉时,在喷吹系统的重要部位应设置温度、压力、一氧化碳浓度、氧气浓度等的监控和报警安全防护设施;
6如遇煤粉停止喷吹时,应及时排空仓内煤粉:烟煤粉不宜超过5.0h,无烟煤粉不宜超过8.0h;
7煤粉输送管道的最小负荷工况设计流速不应小于15 m /S;应配备清扫系统,在系统停止运行时,对送粉管道及其部件进行吹扫;
8除压力容器外所有煤粉容器应设置足够面积的泄爆孔,按本规范4.11.3
有关规定执行;
9 煤粉喷吹系统的厂房应确保通风良好,宜采用敞开式。

室内装修力求简洁,避免粉尘积聚;
4.5.2冶金生产的各类炉窑、反应装置在使用燃气(助燃气)时,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煤气设备、管道及其附属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有关规定;液化石油气、天燃气、乙炔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2使用氧气的在线仪表控制室,应设置氧浓度监测和富氧报警装置;氧气等类助燃气体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的有关规定;
3常压燃气(表压≤50kPa)的管道上应设置低压报警装置;炉窑(反应装置)烧咀处的空气管道上应设置防止燃气倒灌的止回阀和泄爆阀;
4使用燃气的炉窑点火器,宜设置火焰监测装置;
5在可燃气体使用区域的适当位置,应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和机械通风装置;
6燃气管道在车间入口处应设置切断总管的阀门;进入厂房的燃气管道应架空敷设;
7连铸工序用于切割的氧气、乙炔、煤气或液化石油气的管道上,宜设置紧急切断阀。

8.尚应符合本规范4.10的有关规定。

4.5.3冶金生产的各类炉窑、反应装置在使用燃油时,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间供油站宜靠外墙设置,并应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和不燃烧体楼板(屋顶)与厂房分隔,应符合本规范6.2.6,6.2.7的有关规定;
2设置在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其储存油量应做如下限制:
1)储存甲、乙类油品,不宜大于车间2d总需求量,且不应大于2m3;
2)储存柴油(闪点≥60℃)不宜大于10m3;储存重油不宜大于20m3;
3油罐内油品加热,宜选用罐底管式加热器。

油品的加温应控制在油品闪点以下不小于10℃;
4输送燃油的管路,应设置快速切断阀门;
5室内油泵间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通风换气量根据实际确定,但不宜少于7次/h(地上布置);或10次/h(地下布置);
5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及本规范4.10的有关规定。

4.5.4冶金物料准备(含干燥、煅烧、焙烧、烧结等)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冶金炉窑、燃烧室需设置封闭可靠的隔热层,其密封性能、外表面温度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GB/T16618的有关规定;
2热物料的输送应选用与之温度相匹配的耐热、难燃材质装置;
3烧结机点火器应设置空气、煤气低压自动切断煤气的装置、低压报警装置和指示信号;
4烧结机点火器烧咀的空气支管应采取防爆措施,煤气管道应设置紧急事故快速切断阀;
5烧结机主抽风系统出口电除尘器,应根据烟气和粉尘性质设置防爆和降温装置;
6输送可燃介质管道不宜通过高温、明火上方,必需通过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7 当使用煤粉时应符合本规范4.5.1规定;当使用燃气应符合本规范4.5.2规定;当使用燃油时应符合本规范4.5.3的规定。

8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5.5冶炼(含熔炼、吹炼、精炼等)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冶金炉的隔热、密封标准以及炉体相关装置防火设计要求应符合本规范4.5.4的有关规定;
2采用氧、富氧冶炼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氧气管道应全部脱脂后才允许在炉前使用;氧气管道、阀门及相关配套装置的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的有关规定;
2)氧枪的氧气阀站及由阀站至氧枪软管的氧气管线,宜采用不锈钢管。

当采用碳素钢管时,应在连接软管之前加设阻火铜管;
3采用氧煤喷吹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氧煤喷枪与氧气支管相接处,应设置阻火管道;
2)采用氧煤喷吹管网设计时,必须设置氧、氮气的置换管线及控制阀门;氧气管道应有隔热措施;
3)当使用煤粉时应符合本规范4.5.1的有关规定。

4使用氢气的工业炉(反应装置)应配置氧气分析仪,氢气自动切断放散装置,以及相关显示和事故报警装置。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的有关规定;
5使用或产生一氧化碳等可燃气体的相关装置及管道应设置泄漏检测及事故报警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有关规定;
6使用镁、铝等粉料时,金属料的储存、输送应设置温度、压力和氧浓度等参数的测定和报警装置;相关设备应选用防爆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269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的相关规定;
7工业炉(含喷枪等设施)的密闭冷却水系统宜独立设置自成一体,宜对各冷却块体(区域、系统)的出水温度和进出水量差值等进行监测,并应设置事故报警信号及连锁控制装置;
8各种浸没式冶炼喷吹(含燃气、助燃气体)炉,易发生泡沫渣溢出炉体的火灾事故,应在冶炼工艺、自动控制的设计与生产中,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

同时,还应对炉体周围设施和控制室安全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应符合下列有
关条款的规定;
9大、中型冶金炉放出口邻近区位处,应设置容纳漏淌熔液的应急事故坑;邻近事故坑的厂房结构(柱)应进行耐火稳定性的验算,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执行;
10用于吊运熔体、进行浇铸作业的吊车应优先采用铸造起重机,当确难以满足时,应采用重型电动桥式双钩(三钩)起重机
11冶炼炉控制室应尽量避开加料、排料(渣)炉口,控制室应设置安全防护,控制室的出、入口应设在安全区位内,应符合本规范6.2.4的有关规定;
12用于运输熔融状态物料(金属或炉渣)出入厂房时,宜采用专用的铁路运输线;如采用无轨运输时,应设置安全专用通道。

13厂房内具有熔融状态物料作业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的结构构件宜采取合理、有效的隔热防护,必要时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进行耐火稳定性验算、评估;
2)防止强降雨袭击,避免地面积水;地面不宜设置水沟和各类管沟,当必需设置时,应采取防渗漏的密封措施;
3)作业区上空不宜设置各类电缆、可燃介质管线,当必需设置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热保护措施;
14 在铜锍、镍锍等熔融介质水碎池的两侧,应设置混凝土的防爆墙。

15使用易燃、易爆介质和金属粉尘区域,其相关装置及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措施;该区域的楼、地面应采用不发火花面层;
16部分金属(钛、锂等)的工艺生产中,严禁使用水基的灭火介质。

17当使用燃气应符合本规范4.5.2规定;当使用燃油时应符合本规范4.5.3的规定;使用氯气等应符合本规范4.6.7的有关规定;
18 稀有、贵重等有色金属的提炼,各类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除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要求外,还宜进行专项的防火设计论证、评估,并实施有效的防护措施。

19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5.6烟气处理、余热回收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用难燃烧、不燃烧体材质,采用可靠的构造措施,确保装置的耐火、密闭;
2 对滤袋式收尘器,应严格控制烟气进入滤袋的温度和可燃介质的含量;
3余热回收利用中的高温、高压设施及其管线、阀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和相关的安全监督规程的有关规定;
4部分类型的炉窑的烟气收尘系统,易引发燃烧或发生爆炸事故,应有避免的措施。

4.6 湿法冶金系统
4.6.1湿法冶金系统工艺装置和使用介质极为广泛,在工程的防火设计中,应在确保防火安全的大原则下,以工艺系统类型和使用(或产生)易燃、易爆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特征及环境对应比照执行。

4.6.2使用易燃(助燃)、易爆气体、金属粉末等防火设计应符合按下列规定:
1使用氢气、氧气、一氧化碳及相关气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和本规范4.5.2的有关规定;
2使用金属粉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269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的有关规定;
4.6.3工艺装置的基础、管道的支架(含基础、支座、吊架、支撑)均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装置和管道的保温层应优先选用不燃烧体材料,当确实难以满足时,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难燃材料做保温层及面层。

4.6.4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建筑构配件,应优先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对可能散发较重于空气的可燃性气体以及金属粉末的生产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楼、地面;厂房墙面应平整、光滑,不宜设置地坑、地沟。

4.6.5压力容器及其配套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 GB150的有关规定。

4.6.6 湿法冶金工艺中采用的高温、高压主要生产装置(高压釜、闪蒸器、反应器)应设置温度、压力等参数监测、报警和泄压排放以及紧急切换等连锁装置;
4.6.7 储存、使用或产生氯气(液氯)、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气体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气体浓度监测及报警装置;
2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风机应为防爆型,开关(含照明)均应置于室外;
3应独立设置操作间,室内严禁设置具有明火的装置。

4.6.8 溶剂萃取生产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严格控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萃取剂、稀释剂的储槽(罐)宜设置温度、挥发浓度等的监控装置;萃取剂的调配宜独立设置用房;
3车间内乙类油品(溶剂)的存储量,不宜超过2d生产的需求量,且不应大于2m3;
4 萃取液制备、储存、使用区域禁止高温明火,不应设置加热装置,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电气短路电弧发生;
5萃取作业(含储存、制备、使用)区的地(楼)面的形坡排污和管沟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6.2的有关规定;
6作业区配置自动灭火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通风、空调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有关规定;具有潮湿、腐蚀的环境,其电器设备和电缆的选型、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有关规定。

4.6.9具有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气线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具有腐蚀性环境内的电器绝缘和各类管线的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规范》GB50046
有关的规定;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有关规定。

4.7 熔盐电解系统
4.7.1熔盐电解(含铝、镁电解等)防火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
1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供、配电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及本规范第10章的有关规定;
3电解槽体的保温、隔热、密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GB/T16618的有关规定;
4 熔融体运输、浇铸作业区内结构构件防护、操作室、控制室的设置安全、地面防止积水以及管线的布置等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4.5.5的有关规定;
5 电解车间及电解槽应设置完善的除尘与通风装置。

4.7.2氟化盐防火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
1浓硫酸存储、使用,应设置监测、报警及通风装置;
2发生炉煤气的使用应符合本规范4.5.2的有关规定。

4.7.3炭素制品防火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
1原料存储、转运装置、设施应符合本规范4.4的有关规定;
2生产工艺及装置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4.5的有关规定;
3散发易爆粉尘封闭厂房的通风、收尘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有关规定;
4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炭素生产安全卫生规程》GB15600的有关规定。

4.8 有色金属及合金的加工
4.8.1经常受热坯烘烤、火星飞溅的操作室,以及架设于轧机辊道上的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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