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食堂供应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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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校园食堂食品安全、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学校师生利益,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校园食堂所有供应商,包括食材供应商、设备供应商、服务
供应商等。
第三条供应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学校相关规定,确保提供的
商品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供应商资质要求
第四条供应商应具备以下资质:
1. 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
2. 具有与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相关的资质证书,如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
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良好的市场口碑;
4. 具有稳定的供货能力,能够按时、按质、按量提供商品或服务。
第五条食材供应商还应具备以下资质:
1. 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许可;
2. 具有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能够提供食品来源、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
相关证明;
3. 具有良好的卫生条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章供应商选择与评审
第六条学校食堂管理部门负责供应商的选择与评审工作。
第七条供应商选择与评审程序:
1. 发布供应商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要求、评审标准、报名方式等;
2. 供应商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3. 学校食堂管理部门对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核;
4. 组织专家评审团对供应商进行评审;
5. 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期为3天;
6. 确定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四章供应商管理
第八条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学校食堂管理部门对供应商实施以下管理:
1. 定期对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规定要求;
2. 对供应商的供货质量、服务态度、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3. 对不合格供应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供货、取消中标资格等处理。
第五章退出机制
第十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食堂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法
律责任:
1. 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或服务;
2. 拖欠货款或服务费用;
3.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学校相关规定;
4.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学校师生利益受损。
第十一条供应商退出机制:
1. 学校食堂管理部门向供应商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2. 供应商在接到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清理货物、设备、人员等;
3. 学校食堂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退出进行核实,确保其退出程序合法、合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学校食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