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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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内网信领域要事

2020年国内网信领域要事

462020年文│本刊编辑部1月7月9月8月2月3月1月9日,“5G 标准发布及产业推动大会”召开,中国首批14项5G 标准发布,完全接轨全球5G 标准,体现了中国5G 标准的开放和透明。

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发布。

确立了数据安全保护管理各项基本制度,有效应对数据这一非传统领域的国家安全风险与挑战,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9月8日,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王毅在“抓住数字机遇,共谋合作发展”国际研讨会高级别会议上发表题为《坚守多边主义 倡导公平正义 携手合作共赢》主旨讲话,提出《全球数据安全倡议》。

8月4日,国务院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强调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量。

2月3日,国家卫建委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化支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3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1号),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的GB/T 35273-2020《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正式发布,并于2020年10月1日实施。

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规划、审批、建设、共享和监管作出规定。

7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涉及多部网络安全治理相关法规。

9月14日至20日,2020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本届网络安全高峰论坛等重要活动在河南省郑州市举行。

期间举办了数字化展会、全民网络安全知识竞赛、主题日等活动。

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发动企业、社会组织、群众广泛参与,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8月7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联合发布《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明确安全/伦理方面包括人工智能领域的安全与隐私保护、伦理等部分。

网络安全法及安全意识培训

网络安全法及安全意识培训

顶层
网络安全法
设计
国家和监管机构
承担 任务
支持 鼓励
国家战略与标准制定 等保制度入法 通报机制与制度
公民与关键基础设施保护 国际合作 建设投入
人才培养 技术与产业创新 合作与自律
网络安全法
网络运营者
等级保 护制度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确定安全责 任人。 采取技术措施防范网络攻击入侵及病毒。
02
违法违规之后的法 律追责是什么?
01
03
几个亮点
网络安全法共有七章79条,有六方面突出亮点:
1.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则。 2.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 3.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 4.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5.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 6.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背景、目的 02 法律框架与条款解读 03 网络安全威胁&事件
网络安全法
定位及管辖范围
法律定位
国内管辖范围
互联网领域网 络安全的基础 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建设、 运营、维护和 使用的网络, 以及网络安全 的监督管理
境外管辖范围
攻击行为管辖权 攻击行为防御权 攻击行为惩治权 攻击行为制裁权
(一)数据出境的必要性; (二)涉及个人信息情况,包括个人信息的数量、范围、类型、敏感程度,以及个人信息主体是否同意其个人信息出境等; (三)涉及重要数据情况,包括重要数据的数量、范围、类型及其敏感程度等; (四)数据接收方的安全保护措施、能力和水平,以及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网络安全环境等; (五)数据出境及再转移后被泄露、毁损、篡改、滥用等风险; (六)数据出境及出境数据汇聚可能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合法利益带来的风险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协调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负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市场准入、市场秩序、网络资源、网络信息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安全监督,维护互联网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防范和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管理。

地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职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

第五条国家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行业自律活动,鼓励公众监督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二章设立第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获得电信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在电信主管部门备案。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七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在三年内未受到电信主管部门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的处罚。

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时,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主办者等相关人员的真实身份证明文件、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拟使用的网站名称、互联网地址、服务器所在地、接入服务提供者等有关情况;(三)拟提供的服务项目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四) 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检查意见。

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

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

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可控水平,防范网络安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系国家安全的网络和信息系统采购的重要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经过网络安全审查。

第三条坚持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第三方评价与政府持续监管相结合,实验室检测、现场检查、在线监测、背景调查相结合,对网络产品和服务及其供应链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第四条网络安全审查重点审查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可控性,主要包括:(一)产品和服务自身的安全风险,以及被非法控制、干扰和中断运行的风险;(二)产品及关键部件生产、测试、交付、技术支持过程中的供应链安全风险;(三)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收集、存储、处理、使用用户相关信息的风险;(四)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利用用户对产品和服务的依赖,损害网络安全和用户利益的风险;(五)其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

第五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网络安全审查委员会,负责审议网络安全审查的重要政策,统一组织网络安全审查工作,协调网络安全审查相关重要问题。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网络安全审查。

第六条网络安全审查委员会聘请相关专家组成网络安全审查专家委员会,在第三方评价基础上,对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安全风险及其提供者的安全可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七条国家依法认定网络安全审查第三方机构,承担网络安全审查中的第三方评价工作。

第八条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根据全国性行业协会建议和用户反映等,按程序确定审查对象,组织第三方机构、专家委员会对网络产品和服务进行网络安全审查,并发布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查结果。

第九条金融、电信、能源、交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工作。

第十条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网络安全审查。

等级保护2.0解读与应对

等级保护2.0解读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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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中国印刷。
等级保护2.0解读与应对
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护义务
等保条例在网络安全法规定的网络运营者安全保护义务的基础上,对网络运营者针 对不同安全保护等级网络的安全保护义务作了明确、细化的要求,这是等级保护 2.0作为“条例”的新变化,既是公安部门的监管重点,也是网络运营者等保建设 和测评的重点。
06
4 等级保护合规建议
11
5 毕马威等级保护合规服务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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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保护2.0解读与应对
等级保护发展历程
1994
等级保护合规建议毕马威网络安全服务基于企业运营现状和规划开展内部系统梳理识别并形成系统清单根据等级保护相关要求按业务重要程度系统对外服务可用性数据的类型和规模等要素梳理网络和系统及其边界明确信息安全责任主体和定级对象对内部系统进行初步定级根据确定的定级对象和对应级别参照等级保护相关要求进行差距分析形成自查报告针对不符合项确定整改策略开展整改工作包括技术措施落实和管理制度完善等按需开展网络安全法相关要求的合规性评估风险评估和技术检测等作为等级保护合规的必要补充按要求编制定级报告并组织必要的外部专家评审二级及以上完成主管部门审核如有后进一步完成公安部门备案选择公安部授权的测评机构开展测评根据初测结论进行安全整改并通过复测以获得备案证明三级及以上三级系统要求每年需测评1次二级系统建议每2年测围绕信息安全治理目标结合等保工作发现制定安全规划明确网络安全工作任务以及各项任务的优先级成本和资源参照等级保护20和行业最佳实践完善网络安全技术保障体系识别保护检测响应恢复等并按要求定期开展年度测评工作持续关注网络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政策标准的动态及时对应新的监管要求系统梳理和定级自查整改第三方测评和备案持续改进等级保护合规路径等级保护是国家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基本制度

2020年网信大事盘点

2020年网信大事盘点

2020年网 2020年已经画上句号,本刊特别盘点《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月4日发布方:中央网信办目的:积极利用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关于开展消费扶贫行动的通知》发布时间:2月14日发布方:国务院扶贫办、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目的: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确保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2020年网络扶贫工作要点》发布时间:3月发布方: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目的:推动网络扶贫行动再上新台阶《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指引》(第一版)发布时间:3月2日发布方:民政部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目的:提高社区防控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关于推进“上云用数赋智”行动 培育新经济发展实施方案》发布时间:4月7日发布方: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目的:扎实构建新动能主导经济发展的新格局召开2020年实施网络公益工程助力脱贫攻坚视频会议时间:4月9日内容:回顾总结各地网信部门和网信企业实施网络公益工程的工作成效,部署推进2020年重点任务《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公布时间:4月13日发布方: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目的: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发布公告认定12家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时间:4月16日发布方: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目的:加快发展数字服务出口,构建国际竞争新优势召开2020年全国网络扶贫工作推进会议时间:4月27日行动方:中央网信办内容:对2020年网络扶贫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推进《2020年数字乡村发展工作要点》发布时间:5月发布方:中央网信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内容:明确2020年数字乡村发展工作目标,部署8个方面22项重点任务启动“剑网2020”专项行动时间:6月行动方: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网信办目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开展网络直播行业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行动时间:6月5日起,为期半年行动方:国家网信办、全国“扫黄打非”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存在问题:网络直播“打赏”严重冲击主流价值观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发布时间:6月11日信大事盘点2020年网信大事,带你回望这一年。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1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办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邮编100044,并在信封上注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25日。

附件: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1年7月10日附件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数据处理者(以下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第三条网络安全审查坚持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与促进先进技术应用相结合、过程公正透明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管相结合、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从产品和服务安全性、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四条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建立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网信安全政策法律动态观察

网信安全政策法律动态观察

家网络战略;三是加强政府各条块相关单位、私营部门在网络安全工作方面的合作。

报告建议,拜登政府在确立白宫的领导和协调体制以及国家网络战略后,应长期关注以下6个方面的网络安全问题:一是恢复美国在网络领域的国际领导地位;二是投入更多人力来抵御恶意网络攻击;三是加大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关键基础设施3的投资;四是保护高科技供应链;五是维护美国的军事网络优势;六是保护美国全方位的作战和威慑能力免受网络威胁。

【点评分析】在美国《2021财年国防授权法》4与网络相关的70项规定中,有27项采纳了网络空间日光浴一、美国网络空间日光浴委员会发布1《对拜登政府的网络安全建议》白皮书2【内容简介】2021年1月16日,美国网络空间日光浴委员会发布了《对拜登政府的网络安全建议》白皮书,旨在为即将上任的拜登政府提供网络空间安全方面的建议,明确新政府早期可能在网络空间采取的策略,并提出未来几个月和几年的行动重点。

该报告建议,在新政府上任的100天内,拜登政府应把网络安全提升为政府的当务之急,启动以下3项工作:一是设立国家网络总监办公室;二是制定并颁布国网信安全政策法律动态观察贵重,何鹏,何瑛,刘畅,李云翔,杜雅端,杜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安全管理与运行中心,北京 100053)1 美国网络空间日光浴委员会,Cyberspace Solarium Commission,简称“CSC”。

该委员会于2019年5月成立,旨在评估美国在网络空间面临的威胁,并就如何防范网络威胁提供战略指导和政策建议。

2 《对拜登政府的网络安全建议》白皮书,Transition Book for the Incoming Biden Administration。

3 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关键基础设施,指一旦中断就可能对美国的国家安全、经济安全或公共健康和安全产生连锁影响,并使之陷入动荡的系统和资产的关键基础设施实体。

4 美国《2021财年国防授权法》(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 For Fiscal Year 2021),于2021年1月1日通过。

信息安全及管理规定最新(3篇)

信息安全及管理规定最新(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安全已经成为国家、企业和个人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我国政府、行业和企业纷纷出台了一系列信息安全及管理规定,旨在加强信息安全防护,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与稳定。

本文将梳理信息安全及管理规定的最新动态,并对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国家层面政策法规1. 《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责任,强化了网络信息保护,规范了网络行为,为我国网络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2. 《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方式、主体权利义务等内容,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行业监管政策1.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明确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概念、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等内容,旨在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

2.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明确了网络安全审查的范围、程序、要求等内容,旨在加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的网络安全审查。

三、企业内部管理规定1.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管理体系》GB/T 22080-2016《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是我国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标准,为企业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提供了指导。

2. 《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安全管理办法》GB/T 35273-2020《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为企业数据安全管理提供了规范,明确了数据安全保护的责任、措施和要求。

四、信息安全新技术与应用1. 云计算安全随着云计算的普及,云计算安全成为信息安全领域的重要议题。

我国政府和企业纷纷开展云计算安全技术研究,推动云计算安全标准的制定。

2. 人工智能安全人工智能技术在信息安全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安全风险。

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信用建设,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办起草了《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电子邮件:*******。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社会工作局,收件人:吕晓菲,邮编100044。

来函请在信封上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21日。

附件:《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9年7月22日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信用黑名单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主体。

失信主体为法人的,适用对象为该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对其严重失信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失信主体为非法人组织的,适用对象为该非法人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严重失信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失信主体为自然人的,适用对象为自然人本人。

未成年人不适用本办法。

新旧网络安全法区别都有哪些内容?

新旧网络安全法区别都有哪些内容?

新旧⽹络安全法区别都有哪些内容?1、服务于国家⽹络安全战略和⽹络强国建设2、助⼒⽹络空间治理,护航“互联⽹+”。

3、构建我国⾸部⽹络空间管辖基本法。

4、提供维护国家⽹络主权的法律依据。

5、在⽹络空间领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精神。

随着我国社会信息的不断发展,⽹络安全不仅对我们每个合法公民起着较为重要的作⽤,对国家的信息安全也构成了较⼤的威胁。

我国也在不断的积极完善相关的法律,来整治⽹络世界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下⾯就新旧⽹络安全法区别都有哪些内容,为⼤家进⾏讲解。

⼀、⽹络安全义务责任明显加重《⽹络安全法》第⼗条规定:……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络安全、稳定运⾏,有效应对⽹络安全事件,防范⽹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性。

第⼆⼗⼀条另规定要……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络攻击、⽹络侵⼊……留存⽹络⽇志不少于六个⽉。

除了该第⼗条和⼆⼗⼀条,本法在其它很多地⽅都反复强调了⽹络运营者的安全责任。

让我们不妨落地放到具体的场景中来描述⼀下这类可见预期:找⼈开发个⽹络商城或APP商城,再也不能只买⾜够⼤的云空间架设⽹站了,互联⽹公司还必须⾄少加钱买个云服务配套的DDoS攻击服务(有些成本还是⽐较⾼的)以防御⽹络攻击吧,⾄少得为其向注册⽤户所收集⽽来的信息买个安全维护套餐吧,⾄少得配个电⼦签名和的第三⽅安全存储吧。

新规还要求“⽹络⽇志不少于六个⽉”,看起来简单,我们普遍⼈每天产⽣的⼿机垃圾估计都在1-2个G左右(⼀般市⾯上32G优盘为80元左右),⽽对于⼀些视频⾳频或直播⽹站⽽⾔,每天上百万⼈同时浏览的六个⽉后,其带宽和空间压⼒不是普通企业能够承受的。

所以新法下,互联⽹公司的安全责任更重,运营成本也将居⾼不下,⽆形也提⾼了准⼊门槛。

⼆、照照镜⼦:是不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新规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利、⾦融、公共服务、电⼦政务等重要⾏业和领域……实⾏重点保护。

17-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7-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备案管理,根据《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的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以下简称漏洞收集平台),是指相关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的收集非自身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的平台,仅用于修补自身网络产品、网络和系统安全漏洞用途的除外。

第三条漏洞收集平台备案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威胁和漏洞信息共享平台开展,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

第四条拟设立漏洞收集平台的组织或个人,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威胁和漏洞信息共享平台如实填报《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提交以下信息:(一)漏洞收集平台的名称、首页网址和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号,用于发布漏洞信息的相关网址、社交软件公众号等互联网发布渠道;(二)主办单位或主办个人的名称、证件号码,以及漏洞收集平台主要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三)主办单位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有关情况;(四)漏洞收集的范围和方式、漏洞验证评估规则、通知相关责任主体修补漏洞规则、漏洞发布规则、注册用户的身份核实规则及分类分级管理规则等;(五)按照《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通过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系统取得定级三级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材料;(六)依据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平台管理等情况;(七)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扫描件(见附件2);(八)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到漏洞收集平台提交的备案信息后,经核查备案信息真实、完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编号,将备案信息通报公安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威胁和漏洞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漏洞收集平台予以补正。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8.04.0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防范网络违法犯罪,维护网络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法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网络安全责任义务情况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条公安机关对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互联网安全风险,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互联网管理部门。

第二章检查内容和形式第八条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由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运营机构和联网使用单位网络管理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具体负责。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个人的,可以由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经常居住地所在地公安机关具体负责。

对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的管辖存在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九条公安机关可以实施以下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一)对履行法定网络安全责任义务情况的监督抽查;(二)在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期间的专项检查;(三)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监督检查。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网络安全防范需要和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具体情况,重点对下列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组织开展监督抽查:(一)开办互联网接入、数据中心、内容分发、域名服务,或者变更互联网服务种类、内容未满一年的;(二)开办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变更互联网信息服务内容未满一年的;(三)开设上网服务场所,或者联网单位接入互联网未满一年的;(四)两年内曾发生过网络安全事件、违法犯罪案件,或者因未履行法定网络安全责任义务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及监督管理准则

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及监督管理准则

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及监督管理准则1. 引言为了加强我国信息网络安全,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本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信息网络运营的单位,要求其开展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

2. 信息网络安全审核2.1 审核目的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的目的是确保信息网络运营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水平,防范和处置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

2.2 审核范围审核范围包括信息网络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行维护、应用服务、安全防护等各个环节。

2.3 审核内容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组织管理:是否设立信息网络安全管理部门,明确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职责和人员。

2. 制度规范:是否制定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3. 技术措施:是否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防范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

4. 数据保护:是否对用户数据进行保护,防止数据泄露、损毁、篡改等。

5. 应用服务:是否对应用服务进行安全审核,确保应用服务的安全可靠。

6. 安全监测: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监测制度,对网络安全风险进行监测和处置。

7. 应急响应:是否制定应急响应预案,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能力。

2.4 审核流程1. 单位自查:信息网络运营单位按照本准则要求,开展自查自纠。

2. 第三方评估: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信息网络安全情况进行评估。

3. 监管部门审查:各级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对单位自查和第三方评估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4. 整改落实:信息网络运营单位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5. 审核总结:各级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对审核情况进行总结,对合格单位予以公示。

3. 信息网络安全监督管理3.1 监督管理目的信息网络安全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确保信息网络运营单位持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高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水平,防范和处置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

网信安全政策法律动态观察

网信安全政策法律动态观察

1 《加强国家网络安全》行政令,Executive Order on Improving the Nation's Cybersecurity。

网信安全政策法律动态观察贵重,何鹏,何瑛,刘畅,李云翔,杜鹃,杜雅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 100053)【专栏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

网信安全作为总体国家安全观中13类非传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领域安全相互交融、相互影响。

中国移动《网安观察》智库密切追踪近期国内外网信安全政策法律动态、技术热点焦点,积极研判网络安全产业整体发展态势,提出相关建议,力求在网络安全领域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参考。

一、美国总统签署《加强国家网络安全》行政令1【内容简介】 5月12日, 美国总统拜登签署名为《加强国家网络安全》行政令(第14028号)。

行政令分为11个部分,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内容。

一是修订联邦政府采购标准合同条款,要求供应商与政府共享网络漏洞等可能影响政府网络的威胁信息。

二是采用零信任架构、部署认证和加密等措施,提升政府IT 服务现代化水平。

三是制定联邦政府采购软件的安全基线标准和评定流程,强化软件供应链安全管理。

四是建立由政府和私营公司组成的网络安全审查委员会,研究分析重大网络安全事件。

五是创建联邦政府部门应对网络安全事件标准化手册,并为私营公司应对网络安全威胁提供指引。

六是建立终端检测和响应系统,加强上网日志管理,提高对恶意网络活动的监测防范能力。

【点评分析】自2021年3月美国公布《国家安全战略临时指南》开始,美国总统拜登就在多个公开场合透露,政府正在起草关于加强网络安全的行政令,可以说该行政令酝酿已久。

近期,美国先后发生“太阳风”(SolarWinds)、科洛尼尔(Colonial Pipeline)石油运输管道事件等网络安全事件,加速了行政令的出台。

行政令着眼于提升联邦政府的网络安全水平,从政府采购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政务上云的安全防护、部署政府范围内的网络安全态势感知系统、加强与私营公司合作调查网络安全事件等方面,列出了实施举措和具体时间表,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于各国提升政务系统的网络安全水平具有较强参考意义。

210974248_《个人信息保护法》_实施一周年回顾与展望(之二)

210974248_《个人信息保护法》_实施一周年回顾与展望(之二)

54专家视角Expert Perspectives中国电信业CHINA TELECOMMUNICATIONS TRADE确立个人信息跨境提供规则在数字和网络时代,特别是疫情激发的非接触式经济,使得个人信息的跨境流动日益频繁,但是由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信息法律制度存在差异,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规则也有所不同。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立足我国实际,并借鉴了国际立法经验,确立了一套完善的个人信息跨境提供规则。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章专章确立了“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第三十八条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我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具备下列四项条件之一:一是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二是按照国家网信部门的规定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三是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2年9月1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第二条对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做出了划分,即“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依法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不是所有的个人信息出境都要进行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安全评估条件时,才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办法》第四条明确了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一是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二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三是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四是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处理者跨境提供个人信息的“告知与单独同意”作出了严格的要求;对因国际司法协助或者行政执法协助,需要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要求依法申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特别是对从事损害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权益或者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活动的境外组织、个人,以及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对我国采取不合理措施的国家和地区,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或者禁止措施。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1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办修订了《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社会工作局,邮编10004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1日。

附件: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2年6月17日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以及其他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网站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网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网站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跟帖评论服务管理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互联网征求意见稿

互联网征求意见稿

互联网征求意见稿【篇一: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协调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负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市场准入、市场秩序、网络资源、网络信息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安全监督,维护互联网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防范和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管理。

地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职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

第五条国家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行业自律活动,鼓励公众监督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二章设立第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获得电信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在电信主管部门备案。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七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在三年内未受到电信主管部门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的处罚。

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时,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主办者等相关人员的真实身份证明文件、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拟使用的网站名称、互联网地址、服务器所在地、接入服务提供者等有关情况;(三)拟提供的服务项目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四) 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检查意见。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9.1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管理技术局,邮编100044,并在信封上注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

附件: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4年9月14日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适用本办法。

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研发、应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技术,未向境内公众提供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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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提高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可控水平,维护国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联合起草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的“立法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hencha@。

?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邮编100044,并在信封上注明“审查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24日。

?附件:《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9年5月21日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提高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可控水平,维护国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网络安全审查坚持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与促进先进技术应用、增强公正透明与保护知识产权相统一,坚持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管、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从产品和服务安全性、可能对国家安全带来的风险隐患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评判。

?第四条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统一领导网络安全审查工作。

?第五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建立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制度规定和工作程序、组织网络安全审查、监督审查决定的实施。

第六条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时,应预判产品和服务上线运行后带来的潜在安全风险,形成安全风险报告。

可能导致以下情况的,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整体停止运转或主要功能不能正常运行;
(二)大量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泄露、丢失、毁损或出境;
(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升级更新换代面临供应链安全威胁;
(四)其他严重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风险隐患。

第七条对于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采购活动,运营者应通过采购文件、合同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手段要求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并与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约定网络安全审查通过后合同方可生效。

第八条运营者申报网络安全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本办法第六条中的安全风险报告;
(三)采购合同、协议等;
(四)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受理网络安全审查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条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采购活动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持续安全稳定运行的影响,包括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控制、被干扰和业务连续性被损害的可能性;
(二)导致大量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泄露、丢失、毁损、出境等的可能性;
(三)产品和服务的可控性、透明性以及供应链安全,包括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非技术因素导致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的可能性;
(四)对国防军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相关技术和产业的影响;
(五)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国家法律与行政法规情况,以及承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六)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受外国政府资助、控制等情况;
(七)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因素。

第十一条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完成初步审查后,应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并送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征求意见。

审查结论建议包括通过审查、附条件通过审查、未通过审查三种情况。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意见一致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审查结论反馈运营者;意见不一致的,进入特别审查程序并通知运营者。

第十二条进入特别审查程序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进一步听取相关部门、专业机构、专家意见,进行深入分析评估,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征求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意见后,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特别审查原则上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

第十四条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等,运营者应予以配合。

审查时间从提交补充材料之日起计算。

运营者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在审查过程中拒绝按要求提供材料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按未通过安全审查处理。

第十五条参与网络安全审查的人员对审查工作中获悉的信息等承担保密义务,不得用于审查以外的目的。

第十六条运营者加强安全管理,督促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认真履行网络安全审查中作出的承诺。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通过抽查、接受举报等形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七条运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是指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认定的运营者。

安全可控是指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不得利用用户对产品和服务的依赖性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迫使用户更新换代等。

第十九条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认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采购活动、信息技术服务活动,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依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依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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