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国际货款的收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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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国际货款的收付
案例导入
案例:我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澳洲某国出口鲜活制品一批,双方规定以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一俟开证人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并承兑后,我行立即付款。

”我方银行在审核信用证时,把问题提出来,要求受益人注意该条款。

但某食品进出口公司的业务员认为该客户为老客户,应该问题不大,遂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装运出口。

当结汇单据交到付款行时,付款行以开证行认为单据不符不愿承兑为由拒付。

问:银行拒付有无道理?我方的失误在哪里?
分析:1)银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

本案中,信用证条款规定:“一俟开证申请人收到相符的单据并承兑后,我行立即付款。

”该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下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不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而是开证申请人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并承兑后,只要开证申请人不承兑,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付。

因此,银行的拒绝付款是有道理的。

2)我方的失误在于收到信用证后,对我方银行提出的问题没有引起注意,过于相信老顾客的资信,导致了问题的发生。

因此,出口的最终目的是安全、及时收汇。

而结算是收汇的最终环节,其内容包括结算工具和结算方式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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